处方书写和管理办法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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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书写和管理办法人民医院人民医院 笑随多勤笑随多勤处方书写格式及内容处方书写格式及内容医师书写处方应有一定的结构,完整的处方一般必须包括以医师书写处方应有一定的结构,完整的处方一般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下内容:1 1前记前记 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目。2 2正文正文 是处方的重要部分,以是处方的重要部分,以RpRp或或R
2、R(拉丁文(拉丁文RecipeRecipe“请取请取”的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中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中药饮片处方应分列饮片名称、数量、煎煮方法和用法用量。药饮片处方应分列饮片名称、数量、煎煮方法和用法用量。3 3后记后记 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六十三条包括总则、处方管理的一
3、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总则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
4、调剂、保管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5、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
6、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用“遵医嘱遵医嘱”、“自用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等含糊不清字句。(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
7、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 5种药品。种药品。(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君、臣、佐、使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
8、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再次签名。(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
9、应当重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新登记留样备案。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 g)、毫)、毫克(克(mgmg)、微克()、微克(gg)、纳克()、纳克(ngng)为单位;容)为单位;容量以升(量以升(L L)、毫升()、毫升(mlml)为单位;国际单位)为单位;国际单位(IUIU)、单位)、单位(U)(U);中药饮片以克(;中药饮片以克(g g)为单位。)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
10、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用签章后方有效。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
11、、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
12、考核合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
13、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4、。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制定药品处方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 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方制剂1 12 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药品的情况除外。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十七条医师开具
15、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
16、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超过3 3天。天。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7日用量;急诊处方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一般不得超过3 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
17、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二
18、)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3日常用量。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
19、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张处方不得超过3 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15日常用量。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7日常用量;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处方的开具第二十四
20、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处方不得超过3 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过15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7日常用量。日常用量。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 1日常用量。日常用量。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
21、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者,每3 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
22、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3、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师处方不得调剂。处方的调剂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用量,包装;向
24、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合法性。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
25、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处方的调剂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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