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ppt
《新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ppt(3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职业病防治法解读王发征2016年8月v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v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v第四十八号第四十八号v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v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v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vv2016年7月2日v目录v第一章总则(1-13)v第二章前期预防(14-19)v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0-42)v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3-61)v第五章监督检查(62-68)v第六章法律责任(69-84)v第七章附则(85-88)一、职业病防治法重点条
3、款v第一章总则v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v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v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v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v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v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4、v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v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v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v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v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v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v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
5、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v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v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v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v(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v(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v(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v(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v(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v(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v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
6、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v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v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v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v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v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
7、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v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v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v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
8、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v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v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v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v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
9、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v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v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v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v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v第四章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v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
10、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政部门批准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v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v(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v(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v(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v(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v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
11、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v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v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v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v第五十三条职业病诊断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新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新职业 防治 解读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