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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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中 华华 人人 民民 共共 和和 国国 国国 家家 标标 准准 GB 86261988 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 Test method of flammability for building materials 1988-02-05发布发布 1988-10-01实施实施 国国 家家 标标 准准 局局 发布发布 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 本标准是在规定的条件下判定建筑材料是否具有可燃性的试验方法。1 试验装置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由燃烧试验箱、燃烧器及试件支架等组成。1.1 燃烧试验箱 燃烧试验箱(见图 1)用厚度为 1.5mm 的不锈钢板制成,其外形
2、尺寸为:700mm400mm810mm,箱体顶端设有 150mm 的排烟口,前侧和右侧设有一玻璃观察窗,底部为一不锈钢网格。1.2 燃烧器 燃烧器(见图 2)由孔径为 0.17mm 的喷嘴和调节阀组成,并设有四个 4mm 的空气吸入孔。1.3 试件支架 试件支架由基座、立柱、试件夹组成。立柱的直径为 20mm,高 360mm,试件夹的结构和尺寸见图 3。2 试件制备试件制备 2.1 试件的数量及规格 每组试验需要五个试件,其规格为:采用边缘点火:90mm190mm 采用表面点火:90mm230mm 试件的厚度应符合材料的实际使用情况,最大厚度不超过 80mm,材料的实际使用厚度超过 80mm
3、时,试件制作厚度应取 80mm,其表层和内层材料应具有代表性。对边缘未加保护的材料,只按边缘点火规定的尺寸制备一组试件;对边缘加以保护的材料,则应按边缘点火和表面点火规定的尺寸各制备一组试件。2.2 试件制作 如果试验材料为非均匀材料,则应按正反两面分别制作,也可选择已确定的不利情况制件。对采用边缘点火的试件,在试件高度 150mm(从最低沿算起)处划一全宽刻度线。对采用表面点火的试件,在试件高度 40mm 及 190mm 处(均从最低沿算起)各划一全宽刻度线。2.3 状态调节 试验之前,试件应在温度 232,相对湿度(506)的条件下至少存放 14 天,或调节至间隔 48h,前后两次称量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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