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警控制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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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中 华华 人人 民民 共共 和和 国国 国国 家家 标标 准准 GB 47172005 代替 GB 47171993 火火 灾灾 报报 警警 控控 制制 器器 Fire alarm control units 2005-09-01发布发布 2006-06-01实施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中 国国 国国 家家 标标 准准 化化 管管 理理 委委 员员 会会 发布 前前 言言 本标准的第 5、6、7、8 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本标准参考了 ISO 7240-2:2003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第 2 部分:控制和指示设备。本标准代
2、替 GB 47171993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与 GB 471793 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1.本标准在技术要求方面引入了国际标准 ISO/FDIS 7240-2:2002 中提出的最新要求,将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基本功能试验改为火灾报警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功能、故障报警功能、屏蔽功能、监管功能、自检功能、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系统兼容功能、电源功能、软件控制功能等项试验;2.本标准采用了最新版本的电磁兼容国际标准,增加了射频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浪涌(冲击)抗扰度、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等项试验,选择了适当的严酷等级,与国际标准对应;3.本标准中关于产品安全性的要求增加泄漏电流
3、试验;4.对软件控制的产品提出了软件文件要求;5.本标准增加了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有利于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 47171993。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辽宁省消防局;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厉剑、宋希伟、丁宏军、郭铁南、费春祥、张德成、郭树林、张学军、李丁、李宁、孙宇。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47171984。GB 47171993。火火 灾灾 报报 警警 控控 制制 器器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4、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的分类、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控制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控制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561993 标准电压 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5、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 16806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 4706.1199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用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60335-1:1991)GB/T 17626.2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2:1995)GB/T 17626.3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3:1995)GB/T 17626.4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6、试验(idt IEC 61000-4-4:1995)GB/T 17626.5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5:1995)GB/T 17626.6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idt IEC 61000-4-6:1996)3 分类分类 控制器按应用方式分为:a)独立型(不具有向其他控制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控制器);b)区域型(具有向其他控制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控制器);c)集中型;d)集中区域兼容型。4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4.1 屏蔽状态 disabled condition 控
7、制器在屏蔽功能启动后处的状态。4.2 监管信号 supervisory signal 控制器监视的除火灾报警、故障信号之外的其他输入信号。4.3 监管报警状态 supervisory signal condition 控制器发出监管报警信号时所处的状态。4.4 自检状态 test condition 控制器进行自检功能时所处的状态。4.5 正常监视状态 quiescent condition 控制器接通电源后,无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屏蔽、监管报警、自检等发生时所处的状态。5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 5.1 总则 控制器应满足本标准 5.2 整机性能、5.3 软件文件、5.4 主要部(器)件性能及试验
8、、标志、使用说明书中的各项要求,否则不能声称其符合本标准。5.2 整机性能 5.2.1 一般要求 5.2.1.1 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 220V、50 Hz 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5.2.1.2 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5.2.1.3 控制器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 GB 156 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 24 V。5.2.1.4 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5.2.2 火灾报警功能 5.2.2.1 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
9、手动复位。5.2.2.2 当有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 10 s 内发生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对来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可设置报警延时,其最大延时不应超过 1 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延时设置信息应能通过本机操作查询。5.2.2.3 当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 10 s 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明确指示该报警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5.2.2.4 控制器应有专用火警总指示灯(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火警总指示灯(器)应点亮。5.2.2.5 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5.2.2.6 控制器采用字母
10、(符)-数字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5.2.2.6.1 应能显示当前火灾报警部位的总数。5.2.2.6.2 应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显示最先火灾报警部位:a)用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b)如未设专用显示器,应在共用显示器的顶部持续显示。5.2.2.6.3 后续火灾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火灾报警部位时,应按顺序循环显示;同时应设手动查询按钮(键),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个火灾报警部位及相关信息。5.2.2.7 控制器需要接收来自同一探测器(区)两个或两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5.2.2.7.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
11、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5.2.2.7.2 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 60 s 内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进入火灾报警状态。5.2.2.7.3 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 30 min 内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5.2.2.8 控制器需要接收到不同部位两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5.2.2.8.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
12、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5.2.2.8.2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后,在规定的时间间隔(不小于 5 min)内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可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5.2.2.9 控制器应设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关信息均应保持或在 20 s 内重新建立。5.2.2.10 控制器火灾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 30 s,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5.2.2.11 具有火灾报警历史事件记录功能的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 999 条相关信息,且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信息 14 d。5
13、.2.2.12 通过控制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响应阀值时,对探测器设定的响应阀值应能手动可查。5.2.2.13 除复位操作外,对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控制器接收和发出火灾报警信号。5.2.3 火灾报警控制功能 5.2.3.1 控制器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控制输出。5.2.3.2 控制器可设置其他控制输出(应少于 6 点),用于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备的控制,每一控制器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5.2.3.3 控制器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 3 s 内应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有延时要求时除外)。5.2.3.4 控制器应能手动消除和启动火灾声和/或光警
14、报器的声警报信号,消声后,有新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5.2.3.5 具有传输火灾报警信息功能的控制器,在火灾报警信号传输期间应有光指标、并保持至复位,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应有接收显示。对于采用独立指示灯(器)作为传输火灾报警信息显示的控制器,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可用该指示灯(器)转为接收显示,并保持至复位。5.2.3.6 控制器发出消防联动设备控制信号时,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指示,该光信号指示不能被覆盖且应保持至手动恢复;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信号 10 s 内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消防联动设备恢复。5.2.3.7 如需要设置控制输出延时,延时应按下述方式设置:a
15、)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及对消防联动设备控制输出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b)控制火灾报警信息传输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c)延时应不超过 10 min,延时时间变化步长不应超过 1 min;d)在延时期间,应能手动插入或通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而直接启动输出功能;e)任一输出延时均不应影响其他输出功能的正常工作,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5.2.3.8 当控制器要求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 1 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发出控制输出时,当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在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前,控制器应进入火灾报警
16、状态;但可设有分别或全部禁止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操作的手段。禁止对某一设备输出操作不应影响对其他设备的输出操作。5.2.3.9 控制器在机箱内设有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时,即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还应满足 GB 16806 相关要求,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故障应不影响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5.2.4 故障报警功能 5.2.4.1 控制器应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烧(器)应点亮。5.2.4.2 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在 100 s 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
17、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5.2.4.3 控制器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部位:a)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完成传输火灾报警信号功能部件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和影响火灾报警功能的接地,探头与底座间连接断路;b)控制器与火灾显示盘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c)控制器与其控制的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其中 a)、b)两项故障在有火灾报警信号进可以不显示,c)项故障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5.2.4.4 控制器应能显示下述故
18、障的类型:a)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b)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c)主电源欠压。5.2.4.5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故障信息时,未显示的故障信息应手动可查。5.2.4.6 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时,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保持 1 h 以上。5.2.4.7 对于软件控制实现各项功能的控制器,当程序不能正常运行或存储器内容出错时,控制器应有单独的故障指示灯显示系统故障。5.2.4.8 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控制器应在 100 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5.2.4.9
19、任一故障均不应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5.2.4.10 当控制器采用总线工作方式时,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号。当某一总线发生一处短路故障导致短路隔离器动作时,受短路隔离器影响的部件数量不应超过 32 个。5.2.5 屏蔽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5.2.5.1 控制器应有专用屏蔽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屏蔽存在,该屏蔽总指示灯(器)应点亮。5.2.5.2 控制器应具有对下述设备进行单独屏蔽、解除屏蔽操作功能(应手动进行):a)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回路;b)消防联动控制设备;c)故障警告设备;d)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20、;e)火灾报警传输设备。5.2.5.3 控制器应在屏蔽操作完成后 2 s 内启动屏蔽指示。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5.2.5.2 中a)、b)、c)三项的屏蔽信息可以不显示,d)、e)二项屏蔽信息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5.2.5.4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屏蔽信息时,则应显示最新屏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应手动可查。5.2.5.5 控制器仅在同个探测区内所有部位均被屏蔽情况下,才能显示该探测区被屏蔽,否则只能显示被屏蔽部位。5.2.5.6 控制器在同一个回路内所有部位和探测区均被屏蔽情况下,才能显示该回路被屏蔽。5.2.5.7 屏蔽状态应不受控制器复位等操作的影响。5.2
21、.6 监管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5.2.6.1 控制器应设专用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监管信号输入,该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应点亮。5.2.6.2 当有监管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 100 s 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监管报警声、光信号;声信号仅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监管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光信号应保持至手动复位。如监管信号仍存在,复位后监管报警状态应保持或在 20 s 内重新建立。5.2.6.3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监管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监管信息时,未显示的监管信息应手动可查。5.2.7 自检功能 5.2.7.1 控制器应能检查本机
22、的火灾报警功能(以下称自检),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 1 min 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探测区和控制器本身的火灾报警功能。5.2.7.2 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的功能。5.2.7.3 具有能手动检查各部位或探测区火灾报警信号处理和显示功能的控制器,应设专用自检总指示灯(器),只要有部位或探测区处于检查状态,该自检总指示灯(器)均应点亮,并满足下述要求:a)控制器应显示(或手动可查)所有处于自检状态中的部位或探测区。b)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均应能单独手动启动和解除自检状态
23、。c)处于自检状态的部位或探测区不应影响其他部位或探测区的显示和输出,控制器的所有对外控制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检查声和/或光警报器警报功能时除外)。5.2.8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控制器信息显示按火灾报警、监管报警及其他状态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显示等级,高等级的状态信息应优先显示,低等级状态信息显示不应影响高等级状态信息显示、显示的信息应与对应的状态一致且易于辨识。当控制器处于某一高等级状态显示时,应能通过手动操作查询其他低等级状态信息,各状态信息不应交替显示。5.2.9 系统兼容功能(仅适用于集中、区域和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5.2.9.1 区域控制器应能向集中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
24、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并应能接收、处理集中控制器的相关指令。5.2.9.2 集中控制器应能接收和显示来自各区域控制器的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进入相应状态,并应能向区域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5.2.9.3 集中控制器在与其连接的区域控制器间连接线发生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时应能进入故障状态并显示区域控制器的部位。5.2.9.4 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应满足 5.2.9.15.2.9.3 要求。5.2.10 电源功能 5.2.10.1 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
25、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5.2.10.2 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控制器在下述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 4 h;a)控制器容量不超过 10 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b)控制器容量超过 10 个报警部位时,百分之二十的报警部位(不少于 10 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 32 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5.2.10.3 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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