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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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药品管理法、l药师职业道德一、概述一、概述(一)概念(二)药品管理法法制建设(三)制定药品管理法的目的(四)药品管理法的修改原因(一)药品管理法的概念l药品管理法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l与药品相关的法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二)药品管理法法制建设l建国后,国家曾颁布一系列药品法律制度,制订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和药政管理条例等法规。l1984年9月20日六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5年
2、7月1日起施行。l1989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实施办法。l现行的药品管理法是2001年2月28日修订颁布的,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三)制定药品管理法的目的l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l保证药品质量l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四)药品管理法的修改原因l1.1984年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l2.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应在法律中做出规定,实践中已经改变的制度规定需要修改有关法律条文。l3.对违法行为的规定处罚过轻。二、药品生产和药品经营的法二、药品生产和药品经营的法律规定律规定(一)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规定(二)药品经营企业法律规定(三)医疗机
3、构的药剂管理(一)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规定 l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条件l2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l3.GMP简介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条件l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l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l生产许可证应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l(1)人员规定: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l(2)厂房设施和卫生条件,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l(3)质检控制条件: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
4、设备。l(4)规章制度: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2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证书样式1)除中药饮片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2)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
5、的,不得出厂。3)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符合药用要求。3.GMP简介 l概念:GMP是英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译文简称。GMP是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用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l实施的意义:l是我国医药行业向国际通行惯例靠拢的重要措施,是使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先决条件。l使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及产品增强竞争力的主要保证;l是我国政府和药品生产企业对人民用药安全高度负责精神的具体体现。l目标:l粉针剂、大容量注射剂在2000年前符合GMP要求,通过GMP认证;l小容量注射剂生产在2002年底符合GMP要求,通过G
6、MP认证;l其余药品相应剂型或车间在2004年6月30日前符合GMP要求,通过GMP认证。l(4)步骤l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制药企业和车间,合资制药企业和车间,药品出口骨干企业和车间都必须符合GMP要求。先粉针剂、无菌原料生产车间,再大容量注射剂生产车间,小容量注射剂。滴眼剂生产车间,然后是原料药、口服制剂及其他剂型的生产车间进行GMP改造,使其逐步达到GMP要求。(二)药品经营企业法律规定l1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条件l2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l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条件l(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l(2)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
7、生环境。l(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l(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2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l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省、自治工、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l概念:l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为GSP。是指通过控制药品在流通环节中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l步骤:l2002年年底前,根据GSP所规定的划
8、分企业规模的原则,对全国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及大型零售企业实施GSP改造并完成GSP认证工作;l2003年年底前,对所有地市级以上城市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及中型零售企业实施GSP改造并完成GSP认证工作;l2004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药品经营企业的GSP改造和GSP认证工作,对那些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实施GSP改造,未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将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l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l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下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
9、给认证证书。证书样式:三、三、药品管理的法律规定药品管理的法律规定 l(一)药品标准的规定l(二)药品审批规定(省略)l(三)药品评审与药品淘汰的规定(省略)l(四)进出口药品管理规定(省略)l(五)特殊药品管理规定(一)药品标准的规定l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遵守的法定依据。l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药准字号)l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l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2010年版)(二)特殊药品管理规定(区别于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10、)l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以正确发挥防病治病的积极作用,严防因管理不善或使用而造成对人民健康、公众卫生和社会治安的危害,因此国务院分别制定和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对这些药品在认定生产单位的范围、生产产量品种、销售的范围、提供和使用范围和程序做了严格限制。l特殊药品的包装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麻,精)。进出口麻醉药和精神药品,必须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进出口许可证,特殊药品的运输要按照航运、铁路、公路运输部门和邮电部门的特殊规定,采取严格措施来保证运输安全。特殊药品的供应也根据科研和教学
11、的需要,有计划地按规定组织供应,严格使用手续,防止流弊或乱用。四、四、药品监督的法律规定药品监督的法律规定 l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主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机构。l其职责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l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定期抽样)l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二年)l四年专项检查。l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
12、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养护员、验收员岗前培训)l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ADR)制度。(今年检测任务2例)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司制度相应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已于20102010年年1212月月1313日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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