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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委巡察工作方案 一、巡察对象 县法院党组、县检察院党组、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县各人民团体支部(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级机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大主席;乡镇(街道)直机关办、所、站、中心主要负责人;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县委须要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巡察方法 巡察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县乡联动,聚焦中心、常专结合,整合力气的方式进行。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巡察办)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对全县巡察工作进行整体部署、统一调配,集中支配巡察力气。 三、巡察内容 对乡镇(街道
2、)、县直单位巡察应着力发觉以下问题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问题; (二)基层“四项基础制度”不落实,党务政务不公开,独断专行、我行我素等违反组织纪律问题; (三)作风霸道、欺压群众、处事不公、不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 (四)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五)涉及征地拆迁、土地流转及虚报冒领、套取截留私分涉农惠民资金和救灾救济款物和扶贫资金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 (六)违反中心“八项规定”精神和涉及“四风”问题; (七)被巡察乡镇(街道)、县直单位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八)上级党委巡察巡察反馈看法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巡察步
3、骤 (一)巡察打算 1.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县委巡察办以公函形式向县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组织、信访、审计等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地方、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状况; 2.巡察组针对被巡察地方、单位状况,以及函询信息、网络舆情等,制定工作方案,报县委巡察办; 3.县委巡察办提前5个工作日将巡察工作支配书面通知被巡察地方、单位,提前在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发布入驻巡察公告。每批次巡察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二)开展巡察 巡察主要实行以下方式: 1.听取被巡察地方、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专题汇报; 2.依据须要,列席被巡察地方、单位有关会议及被巡察地方、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述廉
4、述职会; 3.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4.与被巡察地方、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5.召开各类座谈会; 6.受理反映被巡察地方、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7.以适当方式对被巡察地方、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走访、调研、暗访; 8.调阅、复制有关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9.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状况; 10.向有关涉案人员了解状况; 11.专项检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2.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殊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帮助; 13.派出巡察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县委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地方
5、、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深化了解。受县纪委或县委组织部托付,县委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规定与被巡察地方、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提示或诫勉谈话。 (三)巡察总结 1.整理资料。巡察组依据巡察内容,分类整理巡察中需提交县委巡察办的相关件资料; 2.撰写报告。巡察组依据巡察状况,对被巡察的地方、单位形成一份书面巡察报告,连同被巡察地方、单位的信访工作台账、重要问题线索等相关资料,于巡察结束7日内上交县委巡察办。 (四)反馈整改 1.县委巡察组应当在领导小组听取汇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向被巡察地方、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察状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看法。 2.被巡察地方、单位党组织收到县委巡察组反馈看法后,应当仔细整改落实。自县委巡察组反馈看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县委巡察组,经县委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正式报县委巡察办备案。自整改方案正式报送之日起1个月内,向县委巡察组报送整改状况报告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整改落实状况报告,经县委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以正式件报送领导小组。 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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