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不盖印问题之我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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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文不盖印问题之我见 摘 要:一般公文应在正文之后署发文机关名称,并在其上加盖印章。署会议名称的一些公文无相应印章可盖和受传统规范格式限制的会议纪要无发文机关署名没有盖印,但仍受人信任。有特定发文机关标记的某些普发性公文因有盖印不便而未盖印,由于其普发,使需执行的机关均有,可据以辨明造假公文的真伪。传真电报因其为事先联系好后点对点发送,即使不盖印,也不存在真实性受质疑问题。 关键词:公文;盖印;效力 张松祥在档案管理2022年第3期发表论条例中印章运用规定的不切性一文,该文认为中共中心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4月16日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关于公文盖印的规定存在不妥之处,提
2、出“党政机关公文盖印应当成为一项铁律”的观点。笔者通观该文,感觉其观点有肯定合理之处,但同时认为其这种“一律”的要求,存在不切合当今公文处理工作一些实际的问题,在此试述管见。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9条规定:“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记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对这一规定,张文推断出其意指的可不加盖印章的三种情形:没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公文、有特定发文机关标记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但他认为,该条例“把发文机关署名列为公文主体的要素之一”,“没有规定不写发文机关署名的例外情形,又何以有不写发文机关署名的公文呢”?所以,该条例“规定没
3、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公文不加盖印章,缺乏政策规定的严谨性”。而“有特定发文机关标记的普发性公文”,其发文机关标记“终归是机关的标记,不是权力的象征,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功能作用与印章的功能作用不行相提并论”。因为“公文在加盖印章后始能生效”。“假如一个公文不须要印章,那么这个公文的真实性会受到普遍质疑,在实际运用和指导工作实践中的公众信任度会大大降低”。至于电报,他认为“作为一种将电报信息通过专用交换线路以电信号的方式发送出去的通信方式,它不是传送的纸质公文,而是传送的电波信号,所以无法加盖实体印章”。但“作为授受公文电报的双方,双方有明确的形成公务契约关系的信号频段,以此来确定公文的授受关系,
4、二者都要受到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的约束”。所以其虽无加盖实体印章,仍可发挥法定效力。然而,“二十世纪后半期,随着通讯科技的发展,利用电报手段来传输党政机关公文基本绝迹”。现在,该条例“仍旧做出电报不须要加盖印章的规定,不仅是墨守成规,根原来说就是个多余”。 假如单看张文,会感觉其观点相当合理,但若联系前述条例的相关内容和我国现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一些实际,则会发觉其观点存在偏颇。 首先,重点研讨公文有无发文机关署名及其是否须要盖印问题。 应先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发文机关署名,是特指在公文正文后落款处署发文机关名称,而不包括在公文正文前标题下署发文机关名称,更不包括公文版头上作为发文
5、机关标记的发文机关名称和公文主体部分作为标题组成部分标注的发文机关名称。根据历史惯例,在公文正文结束之后,于落款处署发文机关名称,以示负责,同时在其上盖印,以示慎重并预防伪造。所以,前述条例中规定,“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然而,该条例这样规定,还有另外的缘由,即公文正文后落款处有发文机关署名,不仅须要加盖印章,而且还便利加盖印章。有的公文,发文机关署名在正文之前标题之下,虽然从道理上说也须要加盖印章,但在此处加盖印章既不合惯例,也不美观,所以就不在此处加盖印章。如用决议文种发布的公文,通过决议的会议名称通常用括号标注在标题之下,不加盖印章。当然,通过决议的会议名称也可
6、以移至正文后落款处标注,然后在此上加盖印章。不过,即便如此,许多决议可能还不盖章。缘由不是不须要盖,而是无合适的章可盖。这,牵涉到以会议名义发布的公文的署名问题。以会议名义发布的公文,通常署会议的名称,但没有与会议名称相对应的印章,所以无法加盖。或许有人提出可以依据会议名称刻制相应印章,但是,印章制发,一般用于常设机构,会议往往一日或几日就毕,为其刻制印章,既不合规定惯例,且运用次数少,变换快,有违印章制发的肃穆性和权威性。或许有人提出可用相应常设机构印章代盖,就像某些单位的临时机构发文,盖单位印章加括号注明“代章”那样。这也不合适。缘由是单位成立的临时机构,往往不是法定的权威机构,其发文由单
7、位代盖印章,假如其发文的有关内容事项出现问题或有问题处理不了,可由代盖印章的单位做后盾处理。也就是说,代盖印章要代担当责任和可以担当起责任。以会议名义发布公文的会议往往是权威会议,其发文由有关常设机构代为盖章,既不肃穆,代为盖章的机构也担当不了相应的责任。如中共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共第十七届中心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就不相宜由中共中心代盖印章,否则既看起来不肃穆,中共中心也担当不了本应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担当的责任。与会议相关以会议主席团名义发布的公告,发文机关署名是在公文正文后的落款处位置,但因会议主席团是随会议设置的,不是常设机构,所以也无印章,并且同会议名义发布的决议一样,不能
8、借用相关常设机构代为盖章。可能有人提出以会议或其主席团名义发布的公文不盖印如何防伪问题,回答是这样的:权威会议名义发布的决议、公告一般是公开的,公开即意味着几乎人人皆知,人人可知,作伪则无意义。 从某种意义上说,会议纪要也是一种以会议名义发布的公文。它的现行常规格式为版头上通用公文发文机关标记位置标会议类型名称和纪要二字,其下正中加括号标期号,再下左侧标注编发会议纪要的机关名称,右侧标注成文日期。主体部分正文结尾之后无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由于常规落款处无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标注,所以不便加盖印章。假如硬要盖印在无发文机关署名的常规公文落款处,则显得很不肃穆。或许有人提出,可否将会议纪要版
9、头上的编发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移至主体部分正文之后的常规公文落款处,以便盖印。这牵涉到会议纪要格式的变更问题,因其属于长期约定俗成的一个规范事项,且会议纪要在日常工作中运用频率很高,运用单位很广,须要国家有关方面仔细探讨才能确定。即使将会议纪要版头上的编发机关名称移至主体部分正文之后的常规公文落款处,可能还有问题。因为会议纪要版头上发文机关标记位置署的是单位会议名称,而常规会议纪要在版头上编发机关位置署的是单位办公室名称,不合常规公文的发文机关署名应与发文机关标记一样的惯例。有人可能提出,既然会议纪要不便盖章,那怎样预防伪造?笔者这样回答:会议纪要除了有特定的版头标记外,还发送给需执行的单位,若
10、有人伪造去谋利,执行单位有依据可辨真伪。 综前所述,公文须要发文机关署名,须要盖印,绝大部分公文也按需有发文机关署名,并加盖印章。但个别类型公文受传统规范格式限制,无发文机关署名,不便盖印,或发文机关署名特别,无相应印章可盖。然而虽然这些公文没有盖印,却没有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并没有多大被伪造的风险。正因为此,前述条例规定中才说,“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而没有说公文必需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运用“应当”一词,正是考虑了全国不同类型公文格式与处理实际的困难性,避开了极端。其实,不仅关于公文盖印运用“应当”一词是适当的,就是关于公文“发文机关署名”运用“有”一词,联系该条例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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