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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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构建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据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仔细实行全国生态环境爱护大会精神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关
2、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切实履行政府生态环境爱护职责,强化污染者环境爱护法律责任,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切实筑牢我市生态环境平安底线。 (二)基本原则 依法推动,改革创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现有法律未作规定的详细事项,依据全市生态环境爱护工作实际须要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担当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
3、担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样,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 案例实践,同步推动。在全市选择典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例,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体系,形成部门间综合协调和联动机制,构建科学、可借鉴的推行模式,推动全
4、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三)工作步骤及目标 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分三步推动实施: 2022年,出台嘉峪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逐步建立制度,形成模式,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顺当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2022年,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稳步有序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 2022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公开透亮、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
5、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内容 (一)适用范围及启动条件。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地表景观、地质遗迹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变更,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涉及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不适用本方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涉及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市人民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条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因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明确责任主体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
6、国家突发环境事务应急预案中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务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务的; (3)在自然爱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发生严峻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4)向环境(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非法排放污染物(含有放射性的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危急废物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 (5)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农用地10亩以上,可利用草原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丢失或者遭遇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6)
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启动赔偿程序的; (7)发生其他严峻影响生态环境事务的。 2.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管辖和启动程序。市辖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涉及跨市(州)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报请省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由市政府相关生态环境爱护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进行初审,符合启动条件的,报经省政府相关生态环境爱护职能部门审查提出看法,并报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提出看法的省政府相关生态环境爱护职能部门指导协调市政府
8、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于跨市(州)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由涉及市(州)政府相关生态环境爱护职能部门分别进行初审,报省政府相关生态环境爱护职能部门审查提出看法,符合启动条件的,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提出看法的省政府相关生态环境爱护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涉及各部门职能不明确的案件,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详细的职能部门办理。 (二)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律师代理
9、、诉讼等合理费用。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状况和须要,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建议。 (三)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担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爱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四)明确赔偿权利人。依据国务院授权,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市政府指定国土资源、环境爱护、建设、水务、农林等相关生态环境爱护职能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分别开展矿山、土壤、环境污染、水资源、耕地、湿地等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工作,监督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五)实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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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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