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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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对全县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切实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方法(财政部令第56号)、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陕公通字20226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其次条全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运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其次章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 第
2、四条旬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作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职责,确定全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对我县救助基金的筹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是救助基金管理办事机构,承办联席会议的确定及交办事项,详细负责救助基金业务管理。 第五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救助基金管理中的职责: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接受、管理、审核救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实施救助,依法追缴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县财政局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户,对全县救助基金进行筹集和安排,对救助基金运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
3、卫健局负责监督各医疗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刚好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监督各医疗机构据实审核医疗机构申请的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县农机管理站帮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对拖拉机参与交强险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帮助做好救助基金申请、运用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筹集和来源 第六条救助基金来源: (一)省、市、县拨付的专项救助基金; (二)对未根据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全部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孳息; (四)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五)社会捐款; (六)未知名死者人
4、身损害赔偿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全部人、管理人的罚款单独缴库。 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全部人和管理人的罚款,按规定缴入省财政“交强险罚没收入”科目,并定期全额划拨转至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四章救助基金的申请和垫付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先期抢救的; (三)肇事人和受害人无劳动实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护正常生活的; (四)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五)肇事机动车未参与交强险且肇事人和受害人均无经
5、济实力的。 救助基金一般针对上述情形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按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3小时内的抢救费用(一般伤员每人不超过5000元)。特别状况下超过73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作出书面说明。详细根据救治医疗机构所在地物价部门核定(备案)的收费标准核算,并经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垫付。 救助基金依据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医疗卫生部门共同提出垫付看法,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拨付;超出丧葬费用标准、超过73小时的抢救费用的垫付费用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拨付。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中有人员受伤并已送往医疗机构抢救的,公
6、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交警尽快赶赴医院了解伤情。对属于救助基金救助情形且须要垫付抢救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医疗机构提交抢救费用垫付申请和抢救费用证明材料。 第十条对属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送达保险公司,并刚好告知医疗机构及受害人亲属。 第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抢救费用垫付申请表、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看法后,将相关材料一并交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抢救费用发票原件(住院者为73小时阶段结算发票)、费用清单、病历资
7、料(门诊、急诊为病历复印件、住院为73小时抢救记录)、特别状况下超过73小时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说明等,以上材料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第十二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材料后,经确认符合救助情形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送卫健部门初审。卫健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对抢救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核看法,将相关材料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卫健部门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垫付通知书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并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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