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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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的解释。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
2、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
3、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
4、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二、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性)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同时犯罪构成对量刑的意义也十分重要。任何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2、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
5、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3、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4、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5、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6、犯罪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7、罪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8、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6、希望(直接)或者放任(间接)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9、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10、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11、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12、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13、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
7、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危害行为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不作为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14、危害结果任何危害行为都会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但只有危害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事实才是真正的“危害结果”。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对之施加某中影响的具体的物或人。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区别:是否犯罪
8、构成的必备条件: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是否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16、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假想防卫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的防卫,或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事先
9、防卫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实行所谓防卫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实行所谓的防卫。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17、紧急避险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18、故意犯罪形态在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形态。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
10、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既遂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中止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19、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结果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继续犯又叫持续犯,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想象竞合犯指
11、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结合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连续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性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论之,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形。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后,在法定的期限(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事处罚的罪犯,称累犯。惯犯行为人因为犯罪已成为习惯或以犯罪为常业,
12、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依法律规定应按一罪处理的情况。20、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三、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犯罪人所适用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21、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13、和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基本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22、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23、自首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立功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14、。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4、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得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25、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1、刑法特征:使用范围:地域范围-刑法第6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有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本法.时间范围-对人范围-强制手段-(一)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二)刑法的保障性(三)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广泛(四)刑法的谦抑性、最后手段性2、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
15、处罚.平等适用原则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刑相当原则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意义:有利于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有利于保证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有利于克服“人治”至上的弊端,使犯罪分子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惩处有利于加强公民同犯罪作斗争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法不溯及既往;不搞类推;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司法结实不能超越法律;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
16、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区别:表述内容不同:犯罪概念着重表述的是一切犯罪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社会政治本质和危害本质,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而犯罪构成则着重表述的是犯罪的规格和标准,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两者作用不同:犯罪概念为人们提供了犯罪与其他非犯罪的社会现象区别的原则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5、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17、、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6、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关系相同:认识上,对危
18、险结果都有预见性。意志上,对危险结果的发生都不是希望的,即没有追求其发生的意欲区别: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对危险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是违背行为人意愿;间接故意是放任态度。在实践中主要是看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8、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关系相似:两者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一定的客观损害结果,这种客观损害结果都可以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两者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引起这一客观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都违背了行为人应有的主观意志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除了在法律上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外,在事实上也具有预见的能力,之所以在事实上美
19、欧预见,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不想预见不去预见;意外事件,行为人在法律上不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在行为当时也不具有预见的能力,导致了客观损害结果的发生.9、犯罪目的与动机在刑法中的作用:犯罪动机:首先:罪动机往往对量刑有影响作用其次,犯罪动机对定罪也有一定的意义,是衡量犯罪情节的一个重要因素犯罪目的:首先,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其次,犯罪目的在某些犯罪中试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再次,犯罪目的影响量刑10、不作为特定义务的内容: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11、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20、: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在某种犯罪中,危害结果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以及结果的严重程度,在某些情况下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它对量刑的影响作用表现为:一是作为选择法定刑幅度的根据,二是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三是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是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12、预备犯与犯意表示的关系相同之处:二者都是一种行为。犯意表示是一种言词行为,而犯罪预备则是一种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二者都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都反映了行为人
21、的犯罪意图。二者都不能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直接的、现实的侵害或破坏。区别主要是:犯意表示是通过口头的或书面的形式,简单地流露犯罪意图;犯罪预备则是通过各种具体的活动为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犯意表示停留在单纯表现犯罪思想阶段,尚未通过实际的犯罪行为将犯罪意图的实现付诸行动;而犯罪预备则是将犯罪目的与犯罪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始实施犯罪的准备活动。刑责13、犯罪预备的刑责: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未遂的刑责: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刑责: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4、主犯的刑责: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犯罪
22、的全部罪行处罚。从犯的刑责: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的刑责: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的刑责: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5、罪数区分的意义:首先,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是正确定罪的要求。其次,准确确定罪数,是正确适用刑罚的前提。1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对定性,量刑的意义影响定罪量刑。17、刑罚目的表述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方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用刑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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