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作业答案参考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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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试析国际经济法法律地位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的部门。国际经济法不单纯是“经济的国际法”,它还包括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其他法律规范,如国际商法、国际私法,以及有关的国内法等等。二 试论述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1、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的经济主权具体表现为:(1) 国家对其自然
2、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2、 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基本原则。 真实意义上的公平,不仅要求在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所谓互利,是指要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不能为谋求单方利益而无视甚至损害他利益。公平互利合而为一个原则,是一个统一体,其中互利是核心和基础,没有互利就谈不上公平,必然要求互利,公平和狐狸密不可分,否则就会造成对这一原则的曲解。3、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规定,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
3、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这一原则,要促进所有国家的经济发展,首先必须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为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三 简述国际经济法主体概念及类型1、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资格。2、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1) 自然人。自然人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能依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之一。(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程序设立,
4、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3) 国家。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家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义务的能力。同时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以与另一国家的国民缔结各种经济合同。四 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范围1、 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使用某一缔约国法律;3、 货物买卖,通常指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公约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
5、券的交易;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电力的买卖;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 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人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的问题。五 试述提单的基本作用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有三种:1、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在班轮运输中,当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已事先就
6、货物运输订有货运协议,提单是双方运输合同的证明;如事先无货运协议,则提单就是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当托运人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则在承运人和第三人之间,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运输合同。2、 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3、 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后,负有在目的地只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六 阐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1)知识产权协议的第3条第1款对同民待遇作出规定,即所有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其他成员的国民给予的待遇,与正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相比,不应较为不利,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中已
7、经分别规定的例外除外。知识产权协议在第1条第3款的释注中认为“国民”的含义包括:在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单一独立关税区的情况下,被认为是有住所或实际和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的人。(2)这里的知识产权仅指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各种知识产权类型,即和有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的保护。其他知识产权,如实用新型,不包括在内。 (3)这里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受保护的各项条件、授予的各项权利、权利的期限以及影响知识产权提供的种类、获得、范围、维持、执法等事项。 2、最惠国待遇原则 (1)知识产权协议第4条首次确立了知识产权领域实行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在知识产权保
8、护方面,由一成员方授予任何一个其他国家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方的国民。 (2)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据知识产权协议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一成员方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可以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 a、不是专门保护知识产权而是针对一般性司法协助和法律执行的国际协议所规定一成员方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可以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 b、由伯尔尼公约或罗马公约根据某种互惠而非根据国民待遇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可以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 c、本协议就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没有规定的,可以免除最惠国待遇; d、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前
9、,已由生效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议产生一成员方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在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并对其他成员方的国民不构成随意或不公正的歧视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 e、最惠国待遇义务不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多边协议中规定的有关获得或者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方面一成员方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3、权利穷竭原则 所谓权利穷竭是指知识产权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了有关权利,不能再次行使。在合法贸易中才会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对非法制作的产品,不论其处于制造、运输、销售或者已经进口、出口阶段,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不会穷竭。各国对是否承认权利穷竭原则以及原则适用的范围,有不同
10、的规定,知识产权协议也无意统一各国的规定。因此第6条规定,成员方不得借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去涉及权利穷竭问题。 4、保护公共利益原则 据知识产权协议第8条的规定,各成员方在制定或修正其法律和规章时,可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健康和营养,并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众利益;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所有者滥用权利或借此对贸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对国际间的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这表明,虽然知识产权协议认为知识产权是私权并应给予充分的保护,但协议也强调应避免由于过度顾及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各成员方为此可以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措施对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七 试述TRIPS的主
11、要内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和基本原则(1) 义务的性质和范围。TRIPS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具有特定的含义,专指其第二部分第一节至第七节中所包括的特权及有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未披露的信息等七个类别的知识产权。(2) 国民待遇。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成员方向其他成员方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它对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3) 最惠国待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任何成员方对另一国国民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及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国家的国民。2、 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1) 及相关权利;(2) 商标;
12、(3) 地理标志;(4) 工业品外观设计;(5) 专利;(6)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7) 对未泄露的信息的保护;(8) 许可协议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3、 知识产权的实施(1) 一般义务;(2) 民事和行政程序及补救;(3) 临时措施;(4) 有关边境措施的特殊要求;(5) 刑事程序。4、 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持及相关程序5、 争端的防止和解决6、 过渡协议与机构安排八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基本类型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列举了其所适用的四种类型的服务:1、 跨境服务。即自一成员国境内向另一成员国境内提供服务,如通过邮电、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视听、信息传递和国际资金划拨等。2、 过境消费。即在一成员
13、境内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一成员国的国民、商用运输工具到另一成员国境内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3、 商业存在。即以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所谓商业存在,是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一个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4、 自然人存在。即一成员国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如一国演员、教师、医生到另一成员境内举办演唱会或提供专业服务。 按照国际服务贸易是否与货物贸易有关,又可分为国际追加服务和国际核心服务。国际追加服务是伴随着货物贸易而追加的一系列服务;国际核心服务相对于国际追加服务,是指
14、与货物的生产和销售无关的服务,是专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服务的核心效用是消费者追求的核心,包括面对面服务和远距离服务。九 试述倾销的构成要件1、 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 给有关国家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3、 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十 试述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1、合资经营企业。(1)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2)合营企业的特征包括:由内外合营者共同举办;由合营双方共同投资;由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由合营双方共担风
15、险、共负盈亏。(3)合营企业的依其法律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股份式合营企业,这类合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二是契约式合营企业,这类合营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和合伙两类。2、合作经营企业。(1)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的一种类型,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2)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属于契约式合营,合作外方和当地合作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合作各方依法通过合作企业合同加以约定。3、外资企业。(1)外资企业主要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
16、内设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2)根据各国外资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外资企业可以组成法人实体,如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也可以不组成法人实体,采取合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形式等,在实践上,外资企业大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4、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1)国际合作开发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2)国际合作开发的特征:开发者须取得特许权或开采权;合作主体具有特殊性;合同安排复杂多样。十一 简述国际金融法概念及特点 国际金融法是对国际金融交易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可以依照规范性质的方法来分类,如分为国际
17、金融监管类的规范、国际金融交易合同类的规范、国际金融机构指导类的规范等。 国际金融法的特点是:国际金融立法个案与执行个案,都要特别注重执法的效果的时间性、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对金融市场发展的稳定性。十二 国际银团贷款的含义及其法律适用1、国际银团贷款是国际商业银行组合成为一个银行团,向另一个国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信用形式。2、国际银行贷款有两大类法律文件,一类是银团之间的法律文件,包括借款人给经理银行的委托书,经理银行给其他银行的资料备忘录,其他参加银行希望进入银团的承诺书,银团与代理银行的委托书等文件。另一类是银团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文件。(1)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条款区别普通国际商业银行
18、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条款在于: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准据法不可能解决协议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有些问题只能作为协议准据法适用的例外由特定国家(地区)的法律予以解决。(2)国际直接银行贷款协议准据法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是作为银团成员的各贷款行与借款人所签订的贷款合同,不可能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数个国家的法律来支配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实际操作中常选择牵头行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作该银团贷款协议的准据法,也可以选择代理行所在地国家的法律。(3)国际间接银团贷款协议准据法在国际间接银团贷款协议中,名义上的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借款人和作为贷款人的牵头行,所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相对比较简单,协议常载有选择牵
19、头行所在地法作为该贷款协议准据法的法律适用条款,在当事人未作出有效法律选择的情况下,可按照不同的冲突法规则来确定国际间接银行贷款协议的准据法。十三 简述国际股票的概念及发行审核制度1、国际股票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股票,主要包括:(1)本国公司在境内发行、提供境外投资者或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股票;(2)本国公司在境外发行、供境外投资者认购的股票;(3)外国公司在境外发行、供本国投资者或境外投资者认购的股票。2、国际股票的发行审核制度(1)国际股票发行的核准制核准制也成为实质审查制,是证券监管机构在公开原则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法定标准,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管理人员资格、资本机构、资金投向、投资价值等
20、进行实质性能够审查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2)国际股票发型的注册制注册制也成为申报制,是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证券时,依法定要求将应公开的所有信息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注册,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十四 阐述银行信用证的概念、作用及操作程序1、 银行信用证是银行以本身的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信用于担保的一种方式。2、 银行信用证的作用:一是担保付款的作用;二是融资作用;三是便利作用。3、 银行信用证的操作程序:第一阶段,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第二阶段,买方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开证银行按照申请书中规定的内容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再通过卖
21、方所在地的往来银行将信用证转交给卖方。第三阶段,卖方接到信用证后,经过核对信用证与合同条款符合,确认信用证合格后便发货。第四阶段,卖方在发货后,取得货物装船的有关单据,可以按照信用证规定,向虽在第银行办理议付货款。第五阶段,议付的银行核验信用证和有关单据合格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卖方。第六阶段,议付银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给开证行收帐,开证银行收到汇票和有关单据后,通知买方付款。第七阶段,买方街道开证银行的通知后,向开证银行付款赎单。十五 试述国际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 核心原则的目标与条件核心原则要达到的目标是:用监管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大众信心,减低存款人和投资人的
22、风险;支持金融业者建立合理的公司管理结构,强化时常透明度和监管效率;监管者应具有监管的独立性和监管能力;监管者应全面了解银行各类业务的性质,确保银行对风险自律监管作用;监管者评估各类银行的风险;监管者保证银行有充足的资产承担风险;建立跨国银行监管者之间的合作。银行有效监管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需要有同意和明确的监管责任与目标,以及相关的法律体系;第二,要有实施目标的充分手段;第三,具有完善的银行法律体系;第四,赋予监管者保护与实际权利;第五,各国监管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换。2、 核心原则的内容: 第一部分,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银行的产权结构;审查经济计划、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组织结构;审查董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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