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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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北欧三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沿革及经济基础 北欧国家主要包括瑞典、芬兰、挪威、丹麦和冰岛等国,因这些国家同处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地区,故通常被称为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由于自然环境、历史发展、民族文化等方面的缘由,这些国家在当代经济、社会、政治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表现出相当强的同一性,从而形成了所谓的斯堪的纳维亚模式。其中,斯堪的纳维亚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高税费、高福利而著称于世,在西方国家社会中具有重要影响,是当今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几种主要类型之一。 从工业化发展进程看,北欧国家晚于欧洲其他国家,真正的经济起飞是在其次次世界大战之后,尤其是北海油
2、田大规模开发以后。从经济增长速度看,20世纪90年头中期以前,北欧国家少有年份在世界各国处于领先地位。19501973年是芬兰、瑞典和丹麦历史上经济增长较快的时期,3个国家的GDP年均增速分别为4.94%、3。73%和3.81%,而同期欧盟14国(缺少卢森堡的统计资料)的年均增长速度为4.83%。除芬兰略高外,瑞典和丹麦都低于欧盟14国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左右。在20世纪90年头初的经济萧条时期,芬兰和瑞典的经济遭遇重创,在欧洲成员国中经济下滑幅度最大,曾出现了连续几年幅度较大的负增长。然而,自1994年经济复原以来,三国经济出现了较快增长,近十年来年均增长率都在欧盟14国的平均增长水平之上。加
3、之人口增长缓慢,少有战乱和自然灾难,人均经济增长水平提高较快。 2003年根据当期汇率换算,3个国家人均GDP水平分别为2.64万美元、2.73万美元和3.54万美元,均排在世界各国人均水平的前10位,都可以称之为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之一。 伴随着稳定的政治制度和渐进的经济发展历程,芬兰、瑞典和丹麦等北欧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走过了平稳发展、逐步完善的不同历史阶段。 19世纪以前是社会福利发展的萌芽时期。较之欧洲其他国家,北欧国家的工业化起步较晚,在社会福利方面发展也较晚。18世纪末期以前,虽然已有类似于其他国家的教会济贫和有限社会救济,但尚没有政府的正式立法。19世纪以后政府起先在社会救济方面发挥
4、作用,但更多的是着眼于人道,而不是作为一项社会经济政策。 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30年头是社会福利扩展的时期。19世纪80年头以后,北欧国家起先有了社会福利安排。到20世纪30年头,各国先后在工伤、疾病、养老、失业保险等诸多方面通过了立法。像芬兰的养老金法,瑞典的失业保险法,挪威的养老金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等都是在20世纪30年头通过的。应当说,20世纪30年头北欧国家初步确立了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架构。 其次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70年头初是现代社会福利体制建成和完善时期。50年头主要是完善社会福利体制本身,一方面确立了公民权利、普遍性和统一性三个原则;另一方面增加大量新的社会福利项目。60
5、年头主要是完善社会福利标准,包括提高保险金和补贴金的水平以及制定科学的分类标准等。 20世纪70年头中期至今是社会福利体制的调整时期。主要是在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下,对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福利项目进行调整和改革。其中包括进一步协调与统一诸多分散的福利项目。提高福利项目的作用和效率,寻求新的筹资方式等。调整的目标不是从根本上变更或否定整个体制,而在于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使已有的社会福利体制更为有效、稳固和完善。 但是,历来以高福利、高税收著称,曾经北欧病缠身的北欧国家却在21世纪初始拔世界竞争力较量的头筹。2叩4年10月13日,芬兰再次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评比为世界上最有竞争力的经济体,这已经是芬兰连续
6、三年获此殊荣。而同时,瑞典获得第三位、丹麦第五位、挪威第六位、冰岛第十位。换句话说,北欧五国都居于世界最具竞争力国家的前十位。 二、芬兰等北欧国家社会保障的主要制度和做法 (一)以维护全体公民的权益为根本原则。 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经验了几百年的继承与发展,保障体系覆盖范围和福利标准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但以维护全体公民的利益为基本原则这个核心没有变更,至今仍体现在养老金、医疗保健等社会公共服务的各个方面。芬兰社会事务和健康部高级顾问Cadn Lindqvist-Vinanen女士介绍说,芬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是建立起高水平的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详细表现在三个方面:(1) 维护全
7、体国民的利益,每一个公民,包括国内原有居民和满意居住年限等有关规定要求的外来移民,都有权力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障待遇。(2)保证公民同等,不依种族、阶级、阶层、性别的不同而区分对待,高收入者、低收入者以及无收入者均被融人同样的福利体系之中。(3)注意个人的权利,每一项资助或者服务,甚至是对家庭的帮助,也详细到每一个个人。不让一个人掉队是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工作的最通俗目标,在这个目标下,现有居民无论是否曾被雇佣,达到肯定年龄均可领取养老金;每个家庭都能得到政府供应的育儿津贴,以减轻他们抚养孩子的负担;全部居民无论收入状况、社会地位及其他状况有何不同,均可得到尽可能好的医疗服务。 近年来,为了避开高福利
8、的社会保障滋生懒人和坐享其成者,提高社会整体效率,芬兰等北欧国家对社会福利制度建立的原则进行了改革,使其在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力和发展条件的同时,还要符合以下原则:(1)居民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度是合理的和满意基本须要的;(2)这些社会保障措施在满意公民生存基本须要的同时,能够激发其劳动热忱和创建性,并激励居民自助;(3)各级政府在供应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是明确的;(4)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具有可承受的社会基础。在这样的基本原则之上,社会保障体系可以高效率地运转,在推动经济发展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内涵丰富、覆盖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芬兰等北欧国家已经建立起
9、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套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广泛,包括教化资助、免费医疗、失业救济、老人照料、养老金支付、残疾人救助、单亲父母津贴、家庭和儿童爱护等方方面面,非常细致周到,可以说在北欧国家的福利制度下,居民从摇篮到坟墓都会得到国家的关照,都由政府赐予基本的保障。 以芬兰为例,芬兰的社会保障体系分为三大部分:(1)预防性平安和健康政策;(2)社会和卫生服务;(3)社会保险。涉及到从人的诞生、婴儿时期到老年的全过程,从预防疾病、事故,限制饮酒、抽烟起先,到实施基本免费医疗;从免费教化,到失业救济再到免费职业再培训;从儿童补助、单亲父母津贴到养老金支付和老人照料,等等。政府供应的社会保障是
10、全方位的。 瑞典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年金制度)、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社会福利津贴和其他社会补贴,每一项下都包含许多详细内容,如社会福利包括老人福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和教化福利等。丹麦的社会保障也基本具有以上特点,只是在详细的保障标准上与芬兰有所差别。 (三)保持占有国内生产总值的较高比例。 据芬兰社会保障和健康部官员介绍,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涵盖范围的不断扩大,芬兰社会保障支出额在20世纪80年头曾有过较快增长,90年头中期到后期增长缓慢,但最近几年又呈现出快速增加的势头。根据2003年不变价换算,1980年支出总额约为150亿欧元,而到2003年支出总额接近
11、380亿欧元,增长了近1.5倍。与此同时,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1980年以来,芬兰的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始终保持在20%以上,90年头初高峰时期甚至超过30%。虽然近几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有所下降。但总体上仍旧保持上升趋势。芬兰社会保障和健康部的专家分析,预料到2025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将超过30%。 其实,依据芬兰社会保障和健康部供应的资料,不仅北欧国家,欧盟成员国中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都很高。2002年这一比例最高的是瑞典,约为32.5%,其次是法国(30.6%)、德国(30.5%)、丹麦(30%),芬兰为26.4%,
12、而欧盟15国平均水平为 27.5%。相比之下,欧盟东扩后新加入的国家这一比例要低许多(见表1)。 (四)政府、雇主和个人共同为社会保障买单。 长期以来,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筹措始终是实行多元渠道,即由政府、雇主、个人和保险市场共同负担。不同国家政府、雇主和被保险个人在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中所占比例的不同,反映出他们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所担当责任的差别。从表2中可以看出,北欧等国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主要依靠中心和地方政府财政,这部分来源在社会保障资金中占40%以上,丹麦则超过60%。在瑞典和芬兰,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占其次位,而个人缴费和保险市场所担当的责任相对较少。这也是福利型社
13、会保障制度的普遍特点,只不过北欧国家表现得更为明显。丹麦与瑞典、芬兰有所不同,保险所占比例相对较高,约为社会保障支出总额的20%,而雇主缴纳资金比重不到10%。 然而,随着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政府、雇主和个人社会保障责任地位却在不断发生改变。20世界90年头苏联解体,对当时主要对苏联输出贸易的北欧国家打击很大,经济增长出现大幅度下滑,甚至出现了负增长。那几年雇主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明显削减,而政府和社会保险的支出明显加大。近年来,北欧国家政府在实施公共服务方面出现了社会分担化趋势,即发挥更多的市场和社会力气参加公共服务。尽管政府仍旧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但其所担当的责任
14、正在不断削减,尤其是中心政府财政支出削减较多。而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其次责任者的雇主所担当的责任却在不断增加,个人和保险市场分担的责任也在加大。例如芬兰,1995年政府财政占社会保障财政来源的45.8%,2002年这一比例下降到42.4%;而雇主缴费比例则由37.7%上升到39.2%。2022年芬兰社会保障资金预算为418亿欧元,其中政府预算内支出只有148亿欧元,不到总预算金额的35%。 (五)明确划分中心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管理中的职责。 社会保障管理职责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重要方面。北欧四国在社会保障管理中中心与地方职权的划分非常明确。 丹麦政府分为中心、县和地方政府三级
15、,有14个县,275个地方政府。县和地方政府是相对独立的,具有政治、法律上的管理权和自己的税基。中心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标准、安排、实施转移支付等宏观调控,地方政府担当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职责。 中心政府担当着制定社会保障范围、标准和政策,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障法律,在全国范围内调整社会保障资金的责任。对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主要依靠两方面的手段履行职责,并对各县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事业进行调控。一是通过统一的法律,全国都要遵守社会救助法,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障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各级政府都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承诺详细实施社会保障管理。实际状况表明县和地方政府都能较好地履行法律,并依据当地公众的须要,不断改进社
16、会保障的服务水平。二是通过中心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中心财政收入的20%用于转移支付,中心政府通过这种制度对地区间的社会保障财力进行调整,以达到社会福利均等化的目标。 大多数社会保障职责是由最基层的地方政府担当,包括老年人的照看和服务、婴儿家庭补贴、残疾人康复和照料、失业救济(没有缴纳社保费的失业人员)、生病津贴以及社会养老金安排等。县级政府负责地方政府不担当的一些特别社保职责,包括对部分或全部丢失劳动力的家庭救助、拥有多子女家庭的补助等。由于社会保障是基层政府的职责,所以县和地方政府的公务员占政府公务员总数的75%。关于社会保障收入的来源,县和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的税收。由于地区之间存在经济条件和
17、发展差距,各地方的税率水平不同,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相差9个百分点。有些地方政府的收入通常不能弥补本身的支出,所以其收入的13左右来自中心和上级政府收入返还和补助。 芬兰和瑞典也都是三级政府机构,中心政府、省(郡)级政府和城市政府。中心政府负责全国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方面的法规建设和发展规划,制定涉及社会公共平安、职业健康和预防性、应急性社会政策和措施,也有一部分中心财政资金用于平衡地区差别。省级政府负责国家福利和社会服务政策方针在本地区范围内落实的细则和补充,并供应医疗保健等详细服务。城市政府详细负责社会服务和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都明确有各自的税收来源。无论是哪一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服务上的职责都
18、是供应最基本的福利,满意低收人家庭的基本须要,如基本医疗、基本社会服务和基础教化等,更多的福利收入则由雇主和社会保险来担当。 芬兰国家层面参加社会保障管理的部门许多,政府系列内以社会事务和健康部为主,还有财政部、劳工部、环境部、农业和森工部政府部门等。除政府部门之外,还有许多特地机构以及基金、协会等分别在社会保障的不同领域参加管理。如保险监督局、失业求助局、辐射和核平安局、国家医药管理局、社会保险协会、国家公共健康协会、芬兰职业健康协会、养老金管理中心、失业保险基金、芬兰劳动环境基金、国家福利健康探讨发展中心、国家福利和健康产品管理机构等。社会事务和健康部下设保险、家庭和社会事务、健康、职业平
19、安和健康、安排财务等部门,分别与不同的相关机构进行联系和协调。 (六)依法实施全民的社会保障。 北欧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体系特别健全,大到宪法、小到实施细则,各级政府通过有关立法,作为实施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的依据。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益,而详细的法规明确每一种社会保障项目的目的、原则、标准和实施方法。无论是养老金还是医疗保健,都有一系列的法律条文,针对不同的保障对象,做出不同的详细规定。如在养老保险方面,芬兰1937年颁布了国家养老金法,1956年对国家养老金法进行了重新修订,1961年颁布了职工养老金法,1970年出台了个体从业人员养老金法、农场主养老金法,2022年又对职工养老金
20、方案进行了改革。在医疗保健方面,芬兰1972年建立了基本卫生保健法,1989年制定了特别医疗照料法,1990年出台了精神医疗保健法,1992年又对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收费制定了特地的法规。每一项法律法规,内容都非常详细,不仅规定了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资格和权力,也规定了实施社会保障措施的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例如依据芬兰的基本卫生保健法,城市政府有如下责任:(1)对城市居民进行卫生保健事宜的指导和教化,包括孕妇和儿童的医疗保健和家庭医疗保健安排的指导;(2)为市民供应体检和医学视察设施;(3)为当地居民供应医疗处置、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和家庭护理服务;(4)为学校、学生和职工供应医疗保健服务;(5)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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