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更新税收指引(2021年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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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州市城市更新税收指引(2021年版)目录第一类:城中村改造2场景L村企合作改造21. 1合作意向企业垫付前期费用环节21.2 改造主体公司返还前期费用环节51.3 拆迁补偿环节71.4 土地出让环节111.5 复建安置房建设环节13方式1:改造主体公司代建安置房13方式2:改造主体公司自建安置房 17方式3: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安置房211.6 复建安置房分配环节241.7 融资区房屋建设、销售环节26场景2: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转让292. 1补缴土地出让金环节 302.2 留用地使用权转让、权属变更环节312.3 分成物业移交环节33方式1:无偿移交34方式2:固定价格回购36 改造主
2、体公司额外收取的服务费,应按照“现代服务业”征 收增值税。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提供前期服务的专业机构开具发票 给合作意向企业,合作意向企业再开具发票给改造主体公 司,合作意向企业属于转售相应的应税服务,收回垫付的前 期费用及额外收取的服务费,应按照相应的服务征收增值 税。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 定,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共同开展改造前 期工作的,双方应根据合作协议明确支出责任和收益归属。 对明确由合作意向企业支出的,可凭合法凭证税前扣除。改
3、 造主体公司最终承担全部前期费用的,应依据合作协议明确 为代村集体经济组织偿还垫款部分和支付本公司服务费部 分,对于收到代村集体经济组织偿还垫款的,应及时通知村 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收入;对于属于本企业收到服务费的,应 确认为本企业收入。改造主体公司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规定,合作意向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 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五类:违法建设、未达标河涌水环境、“散乱污”场所整/口场景11:违法建设、河涌水环境、“散乱污”场所整治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工 信局
4、等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设,对未达标河涌水环境、“散 乱污”场所整治。11.1 拆除、整治环节工程施工企业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规定,工程施工 企业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以及其他工程作业,应按建筑服 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按照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缴纳印花税。三、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 定,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等各项收入, 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
5、得收入有关的、合理 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从事上述劳务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 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11. 1.2被整治主体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规定,被整治主 体因整治、拆除收到的搬迁补偿费用等经济利益,未提供增 值税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企业所得税(一)对纳入政府城市更新改造、取得县级及以上批复 文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 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
6、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的,可适用 政策性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 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 完成搬迁(不超过五年)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 总清算。(二)若不适用政策性搬迁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取得的 拆迁补偿收入(含货币或非货币),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三)发生资产损失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57 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
7、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第六类: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等方式出让土地 场景12:政府收储后“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方式出让 土地政府主导征收收储土地,按照新的片区规划调整为住宅 用地,公开对外出让,政府限定最高地价,达到限定地价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竞拍配建物业面积。达到限定的配建物业面 积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竞拍自持物业面积。该场景涉税环节 包括土地收储、土地出让、配建物业移交、房地产开发销售、 自持物业运营。11.1 土地收储环节被征收单位、个人一、增值税(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8、36号)附件3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 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 税。原权属人的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属于土地使用者将 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 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 号)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权 者支付土地及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使用者 将土地使用权
9、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二、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 (1995) 6号)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因国家 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收回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 值税。三、契税(一)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 令第41号)第八条第四项及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 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粤府函(2007) 127号)规定, 被征收方的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 异地或原地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 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规 定缴纳契税。(二)
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 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82 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 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 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 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 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 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 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四、企业所得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 土地再被政府收储,其取得的属于集体
11、经济组织的货币补 偿,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相关规定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 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 税。12. 1.2 土地原使用方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规定,土地原使 用方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而收到违约费用、拆迁补偿费用、 搬迁费用等经济利益,未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缴纳增 值税。二
12、、企业所得税(一)土地原使用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而收到违约费 用、拆迁补偿费用、搬迁费用等经济利益以及集体经济组织 的厂房用地被政府征收、并取得货币补偿,对纳入政府城市 更新改造、取得县级及以上批复文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11号)规定的,可适用政策性搬迁的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 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不超过五年) 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二)若不适用政策性
13、搬迁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取得的 拆迁补偿收入(含货币或非货币),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11.2 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2. 1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一、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按照 “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二、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3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 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12. 2.2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
14、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向政府部 门支付土地价款,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 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 处理。二、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计入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三、契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 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 603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 436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按土地成交总价
15、款缴纳契税,土地 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四、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按照 “产权转移书据” “权利、许可证照”缴纳印花税。五、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 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31号)的规 定,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进行税务处理。12.3配建物业移交环节配建物业移交有三种方式:方式1,直接移交方式,配 建物业建设地块和经营性地块合并供地,土地出让合同中列 明直接将配建物业建设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共用宗 地)以出让方式首次登记到政府指定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 登记部门依法依规将配建物业首次登记到政府指定的行政 事业单位。方式2
16、,无偿移交方式,政府指定接收单位与开 发企业签订不动产无偿转让协议,不动产权属登记首次登记 在开发企业名下,再通过转移登记将权属办至政府指定接收 企业垫付的与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前期费用,改造主体公司 成立后由其直接承担的,如果提供前期服务的专业机构或合 作意向企业直接开具抵扣凭证给改造主体公司,可以作为进 项抵扣。二、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规定,对合作意向企业垫付的与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 前期费用,改造主体公司成立后由其直接承担的,允许计入 改造主体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改造主体公司可提供 如下资料佐证:前期服务协议、发票、合作意向企业付款凭 证、能佐
17、证前期费用承担安排的招商文件及合作协议、改造 主体公司返还代垫资金的付款凭证等。三、企业所得税合作意向企业垫付的与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前期费用, 改造主体公司成立后由其直接承担的,属于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2009) 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范围的,计入 改造主体公司开发产品计税成本。1.3拆迁补偿环节改造主体公司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对村民(村民是指有权 利取得拆迁补偿款、安置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人 员,下同)、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物业承租方进行货币补 单位名下。方式3,政府回购方式,政府指定回购单位与开 发企业按约定价格(不低于成本价的情
18、形)签订商品房买卖 合同,不动产权属登记首次登记在开发企业名下,再通过转 移登记将权属办至政府指定回购单位名下。方式1:直接移交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规定,不动产登 记部门直接将配建物业首次登记到政府指定的行政事业单 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为政府无偿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 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配建物业建设支出, 属于取得土地使用
19、权所支付的金额,允许计入土地增值税扣 除项目。三、契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 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 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 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134号)规定,以协 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 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费、拆迁补偿
20、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 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 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 603号)规定,通过招标、 拍卖或者挂牌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承受者应按照 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 除。四、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 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31号)第二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配建物业的相关支出属于土地征用 费及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方式2:无偿移交方式12. 3. 2.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增值税及附加税
21、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规定,房地产开 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无偿移交配建物业,属于无偿转让不动 产,应按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相关规 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配 建物业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属于视同销 售缴纳增值税。二、土地增值税(一)若无偿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及承担行政职能或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移交类型为学校、公交站场等公共 公益事业设施或政府职能机构、事业单位办公及非营利性用 房、场馆,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 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
22、006) 187号)第 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物业,按建造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 处理。(二)若无偿移交的物业类型或用途或接收方是除上述 第(一)点外的其他情形,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 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2010) 220号)第六 条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87号)第三条规定确定,同时 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允许计入土地增 值税扣除项目。三、契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 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第二条第
23、(五)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 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 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134号)规定,以协 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 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 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 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 603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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