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经济适用房售房补充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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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经济适用房售房补充协议甲方:浙江大学房地产管理处 乙方(购房人): 根据浙江省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售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一、如乙方不具备专用房或腾空房购买条件或资格,今后无论何时被发现或查出,仍将取消乙方申购资格,乙方所选、所购、已购房屋无条件在一个月内完好退还学校,正在办理或已经办出房屋三证的,乙方无条件同意学校停止其三证办理或由房管部门直接撤销其三证,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甲方在乙方办理完毕退房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归还乙方已付房款。如乙方逾期退房的,学校按市场价向乙方收取该房房租(执行浙江大学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决定事项
2、通知单20059号),乙方同意甲方从逾期的次月起在乙方工资中扣收,甲方不再另行通知;如房屋已出卖、过户的,则按该时的市场商品价(以省财政厅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准)退赔。二、因乙方享受甲方专用房或腾空房,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原则上应不少于十年,且自入住之日起的服务期应不少于五年(正常离退休人员、去世人员除外)。如乙方在甲方服务期未满,不论何种原因,均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为乙方到房地产处办理离校手续时的该房市场商品价(以省财政厅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准)与乙方购买该房房款总额的差额,并根据上述未满服务年限进行计算,即违约金额度=(所购房评估价-购房时房款总额)未满服务年份/10。若入住前服务年限超过五年的,实际须交违约金额度=(1-K)违约金额度,其中: K=(入住前服务年限-5)/10,(入住前服务年限-5)10,按K=1计算。违约金在乙方离校时无条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三、除另有约定外,乙方购房后,不得擅自改变该房用途,其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四、本协议未明事宜或出现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由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用于该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 方 (盖章): 乙方(夫妻双方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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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浙江大学 经济 适用 售房 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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