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改革与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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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改革与完善 浅谈法治中国构建视野下的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改革与完善 摘要:我国现行审计监督权隶属于行政权的现状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存在自然的冲突,为更好的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服务国家民主法治建设,推动国家治理和治理实力的现代化,我们必需结合中国国情,根据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改革和完善逐步改革和完善我们现行的审计监督制度。 关键词:法治中国构建改革完善审计监督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这为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改革完善供应了依据。从本质上说,国家审计是国家民主法治的工具,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强化审计监督极大的推动了国家
2、民主法治建设,而国家法治建设也为国家审计供应了法律依据和保障。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推动,我国现行的国家审计监督权隶属于行政权的现状与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对政府权力制约、执法程序公开透亮等基本要求不相适应。因此,构建与法治中国相适应的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一、法治中国建设与国家审计关系述评 国家审计作为综合经济监督部门与法治中国建设密不行分,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法治中国建设为国家审计供应了法律保障,确定了我国国家审计监督权的性质,是当前我们国家审计机关的重要任务,两者共同推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实力的现代化。 (一)法治中国建设为我国国家审计道路、理论、制度的形
3、成奠定了基础。我国11012年宪法明确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确认了人民管理国家的地位,同时我国确定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人大常委会,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保证了人民意志的至高性和权威性。我国的国家审计制度是在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政体中实施的,我国的国家审计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宪法确认的行政权中的一种监督权力,因此,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我国实行的是行政型国家审计,具有宪法上的行政独立地位。同时,我国国家审计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工作,这使我国的行政型国家审计从总体上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相适应。与西方国家的审计监督制度相比,我国国家的审计监督权的地位和作
4、用具有中国特色,并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审计道路、理论、制度. (二)法治中国建设为国家审计供应了法律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审计产生之始,就是以一种法律制度形式出现的。这种法律制度,是由宪法确定的,我国国家审计活动也必需依法进行。首先,我国国家审计监督权来自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我国的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审计机关必需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审计工作,不得超越职权乱作为,也不能履职不到位不作为。其次,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必需严格根据法定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充分保障审计程序的正值性。再次,审计机关必需要进一步完善审计公开制度,赐予被审
5、计对象法定的异议权、抗辩权和司法救济权,允许被审计对象提出抗辩或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我国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国家审计的实施供应了前提和基础,为国家审计供应了坚实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三)国家审计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极大推动了法治中国建设。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成立三十一年来,紧紧围绕党委、政府改革发展大局,不断加大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查处力度,注意发觉涉嫌违纪或者犯罪的案件线索,主动构建与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的协作协作机制,严厉查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违纪违规问题,促进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树立法律权威,肃穆财经法纪和制度规范,增加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的意识和实力,维护经济秩序和
6、国家法律尊严。同时,审计机关通过对驾驭的大量微观经济数据的综合分析,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站在宏观和全局的高度揭示和反映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和制度性漏洞,提出建设性建议,从而促进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最终,审计部门通过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监督,促进构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领导干部遵守法律、守纪、守规、尽责,增加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的意识,促使党政领导干部在制度法律的范围内谨慎用权。 二、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现状分析 回顾总结我国目前的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相关制度支配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已经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机关独立性较弱。目前我国国家审
7、计体制影响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首先,国家审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既要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又要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由于国家审计机关是属于同级政府的一个工作机构,其人事任免权、调动权,驾驭在该级政府手中。尽管现行审计法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看法,这在肯定程度上强化了审计独立性。但同样不行回避的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国家审计机关与当地的经济利益存在着亲密联系,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作用事实上往往被同级政府所弱化,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国家审计的监督作用有可能被减弱,这种征求“看法”并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政府行政权力对审计的干预。其次,国家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
8、过程中,不行避开地会受到行政的干预,其中有些甚至是不正值的行政干扰,在这种条件下,国家审计机关很难客观公正地评价政府和其它公共受托机构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 (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待完善。自2003年国家审计署发布了第一号审计结果公告以来,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不断完善。但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仍旧存在很多问题须要解决。首先,审计结果公告内容受限制。目前的审计体制下,审计经费、人事制度受政府牵制。审计结果公开前通常要征求政府看法,政府极有可能从自身利益动身,对公告的内容层层把关,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常常无法向社会公告。其次,审计结果公告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审计法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
9、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一个“可以”表明审计结果公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再次,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健全。目前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属于部门规章的立法层面,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明显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且规定都比较原则,仅为制定审计公告规范性文件供应了法律依据,而对详细实施审计公告缺乏可操作性。 (三)审计权力监督机制欠缺。近年来。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运行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国家审计监督制度在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化、推动反腐倡廉建设、保障财政资金平安有效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家审计监督权虽然本身肩负着监督和防止其它国家权力滥用的职责,但是其本身没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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