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技术合同解释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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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技术合同解释全文技术合同司法说明 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说明。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学问、信息和阅历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隐私、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隐私,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其次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其次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担当其交付的
2、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接着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三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其次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四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其次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探讨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
3、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状况除外: (一)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供应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运用费的; (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第五条 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根据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依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共享。 第六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所称完成技术
4、成果的个人,包括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建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独创人或者设计人。人民法院在对创建性贡献进行认定时,应当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建性贡献的人。 供应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帮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第七条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当责任;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担当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
5、益范围内担当相应责任。 前款所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探讨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 第八条 生产产品或者供应服务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办理前款所称审批或者许可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实行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探讨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托付开发合同收取探讨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探讨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托付人分别订立托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探讨开发费
6、用的,受损害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其次款规定恳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阻碍技术进步: (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探讨开发或者限制其运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供应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学问产权; (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供应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三)阻碍当事人一方依据市场需求,根据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供应
7、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四)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行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五)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学问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技术开发合同探讨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技术询问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 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探讨开发经费、技术运用费、供应询问服务的酬劳,
8、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因对方缘由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其造成的损失。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共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第十二条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隐私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隐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接着运用该技术隐私,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运用费并担当保密义务。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
9、侵权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隐私的当事人不得接着运用该技术隐私。 第十三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接着运用技术隐私的人与权利人就运用费支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接着运用技术隐私但又拒不支付运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权利人的恳求判令运用人停止运用。 人民法院在确定运用费时,可以依据权利人通常对外许可该技术隐私的运用费或者运用人取得该技术隐私所支付的运用费,并考虑该技术隐私的探讨开发成本、成果转化和应用程度以及运用人的运用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 不论运用人是否接着运用技术隐私,人民法院均应当判令其向权利人支付已运用期间的运用费。运用人已向无
10、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运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 第十四条 对技术合同的价款、酬劳和运用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依据有关技术成果的探讨开发成本、先进性、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担当的责任,以及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二)对于技术询问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依据有关询问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技术合同价款、酬劳、运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据合
11、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主见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履行期限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合理期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企业主见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全部,其权利运用和利益安排,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运用权约定有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
12、成果所获收益的安排比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技术开发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所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包括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驾驭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对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对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运用除外。 第十八条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技术转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实 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法第三百三十
13、五条所称分工参加探讨开发工作,包括当事人根据约定的安排和分工,共同或者分别担当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工作。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供应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担当协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探讨开发工作的,属于托付开发合同。 其次十条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运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运用或者以一般运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运用技术隐私,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隐私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运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运用技术隐私,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其次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的
14、规定或者约定自行实施专利或运用技术隐私,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者运用技术隐私的条件,以一个一般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运用的,可以准许。 三、技术转让合同 其次十二条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隐私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运用所订立的合同。但就尚待探讨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隐私的学问、技术、阅历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除外。 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人供应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供应有关的技术询问、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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