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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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申请文件(四)国际申请的提出和受理1 .国际申请的提出:(1)书面方式;(2)电子形式。2 .国际申请费用的支付:(1)基本费;(2)附加费;(3)补加费。3 .上述费用每10年分两期缴纳。如果没有缴纳上述费用,国际注册视为撤回或放弃。4 .来源国注册当局对申请的处理:(1)对国际申请中的具体项目进行认证;(2)提供商标在来源国申请和注 册的日期和编号;(3)提供申请国际注册的日期。5 .国际局的注册(五)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1 .经国际注册的商标,在每个有关缔约国内的保护,应如同该商标直接在那里提出注册的一样。2 .领域延伸要求的提出。商标在国际局进行注册并不能使该商标在缔约国内自动受到保
2、护。申请人必须提出领 域延伸的要求,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3 .各国注册当局的批驳。国际局对商标国际申请的注册并不能代替各国的注册机构的注册。各国注册当局在接 到国际局的注册通知后,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批驳,拒绝予以保护。4 .国际注册与原属国保护的关系。国际注册的商标的法律效力,在国际注册开始的5年内,需要以其在原属国 所受的法律保护为基础。如果在原属国不受保护,国际注册也就不受保护。但从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满5年之后, 国际注册即与在原属国注册的国家商标完全无关。即使商标在原属国不再受法律保护,国际注册也继续有效,在有 关缔约国应受保护。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一)公约基本原则L国民待遇
3、原则。公约特别规定,受伯尔尼公约保护的作者在各成员国除了享受国民待遇外,还享受伯 尔尼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5 .自动保护原则。受保护作品的作者享受和行使根据国民待遇而获得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但公约允 许各成员国作出一项保留,即“固定要求”:各缔约国法律有权规定仅保护表现于一定物质形式上的文学艺术作品。6 .版权独立原则:(1)作品在缔约国所享受的保护,不依赖于其在起源国所受到的保护;(2)作品在缔约国 的保护,完全依照该缔约国的法律。(二)受保护的作品1 .作品的范围。公约用列举方法列明。2 .演绎作品。在不损害原作品版权情况下,同原作一样受保护。3 .汇编作品。在其本身不损害构成它的
4、各个作品的版权情况下,同样受到保护。4 .法律和官方文件。公约规定由各缔约国国内立法自行决定。5 .实用美术作品、工业品外观设计和模型。各成员国可自行立法决定本国法律对其保护程度和保护条件。(三)最低限度保护的规定1 .作者的经济权利:(1)翻译权;(2)复制权;(3)表演权;(4)广播权;(5)朗诵权;(6)改编权; (7)制片权。2 .作者的精神权利:(1)署名权;(2)维护作品完整权。3 .版权保护期限。4追溯力。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不仅适用于各成员国参加公约之后来源于其他成员国的作品,而且适用于该 国参加公约之前已经存在,在其他缔约国仍受保护的作品。(四)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对发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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