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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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口总则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之甄选、报到、保证、试用、任用、服务准则、加 班、出差、公出、休假、请假、薪资、考绩、奖惩、迁调、解职、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规定 外,悉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第二条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 定期契约人员。第三条关于试用、练习生、新进职员及临时人员之管理,比照本规则 之规定办理。甄选第四条本公司职员之甄选,以学识、品德、能力、体格及适合工作所 需条件为准。采用考试及甄试两种方式,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应征人员之甄选以笔试、口试及性向测验各项中选择测验之, 必要时可经信用调查。报到 第六条应征人
2、员经核定录用后,由人事单位通知录用人员报到,除任为“长程出差”,凡能于当天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因公务需要外出本市者称为公出O第四十条长程出差:(一)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填具“长程出差申请单”,送请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经理以上主管核准。(二)出差人员可凭核准后之“长程出差申请单”向会计科预支差旅费。(三)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出之宿费、交通费(以上须有单据)、膳杂费填具“出差旅费清单”,连同“长程出差申请单”,送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再送会计科报销。(四)职员长程出差旅费支付标准如表13.2。注:膳杂费说明:每天300(早餐60,中晚餐各120)。早晨于7:
3、30以前出发者发给早餐费。上午11 : 00以前出发或下午1 : 00以后返回者发给中餐费。下午5 : 00以前出发或下午7 : 00以后返回者发给晚餐费。第四十一条短程出差:(一)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向单位主管口头报备。(二)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用之交通费与其他费用,填具“出差旅费清单”,呈报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后再行支付。第四十二条职员国外出差,依下列标准支付:(一)若能取得收据,则实支实销。(二)若未能取得收据,则除交通费外,每日以50美元报支。休假第四十三条星期日与假日均给假休息,由于天灾事变或突发业务上之需要,本公司可临时变更休假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第四
4、十四条假日如下:(一)圣诞节;(二)妇女节(限女性);(三)国庆日;(四)感恩节;(五)狂欢节;(六)劳动节;(七)其他由政府机关指定之假日。第四十五条特别休假规定如下:(一)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7天。(二)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天。(三)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天。(四)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一天,但其总数不得超过30天。第四十六条为便于计算特殊休假天数,于每年年底结算,未满一年者 不得享有。第四十七条特别休假应于每个月月初选定日期提出申请,层呈经总经理核准后生效。第四十八条因公司整体活动之需要,可经协议
5、定为休息日,自特别休假中扣除,假日二天后延长之日数定为整体特别休假日。第四十九条特别休假之有效期至次年3月31日止,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请,由公司发给不休假奖金,以本薪之1/2为计算标准。请假第五十条除规定之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有不能上班之职员均应依本规定请假。第五十一条职员请假应依规定觅妥职员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O(一)请假两天以内者,由经理核准;(二)请假在两天以上者,由副总经理、总经理核准;请假除因紧急不能于事前呈核时,可事后补假外,其余非经核准之缺勤,均以旷职论处O假期已满未销假,又未续假者,亦以旷职论处。第五十二条请假日前后,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准请假。第五十三条
6、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娩假、丧假、公伤假及公假等七种。第五十四条事假:(一)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不得超过14天。(二)事假一次超过四天,在请假期间,如遇例假亦以请假计算之。第五十五条病假:(一)因一般疾病或受伤必须治疗时,得请病假,病假仝年不得超过30天,但因疾病住院 时得请病假全年不得超过一年。(二)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局指定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之医院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报请总经理核准延长其假期,每次以一年为限。(三)病假逾第一款之规定者,可以未请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之,再不足时,可准以留职停薪。(四)请病假两天以上者,需备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诊所之证明。第五十
7、六条公伤假:请公伤假应检具劳保指定医院或公立医院之证明,期限以诊断书写明之日时为准。不得超过30天,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须填报“公伤报告单”办理留职停薪。第五十七条婚假:婚假八天(不可分开请假,且含例假日)。第五十八条娩假:女性职员分娩,给假八星期。三个月以上妊娠之流产或小产给假四星 期。第五十九条丧假:(一)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请丧假八天。(二)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及子女 死亡得请丧假六天O(三)逾期可申请以事假抵充。(四)可分开请假,以天为单位,自丧亡日起七周内为之。第六十条公假:(一)政府法令规定应给公假者,一律以
8、公假论。但其期间不得超过30 天。若超过者得申请办理留职停薪。(二)请公假应提出合法之证明文件,其给假期限,依文件所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职员请假日数之计算,如系中途到职者(每年以1月1日 为起算点),除娩、婚、丧及公假仍照规定办理外,其余事、病假依比例计算递减。第六十二条请假未满一天者,以钟点计算,积满一天之工作钟点为一 天。口薪资 第六十三条职员之薪资分为本薪、加给、津贴、奖金。第六十四条职员之本薪按下列职位及职等标准核定之,共分六职等。第六十五条本薪以薪点计算之。按职等定最高、最低薪点如下表,每职等并分为100级。第六十六条考绩与本薪调整:第六十七条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时,本薪之薪点
9、不再调整。第六十八条营业部门及广告人员之本薪、津贴、奖金办法另订之。第六十九条职务加给如下,必要时得调整之。总经理5000副总经理4000经理3000副理2500襄理2000主任1000副主任500第七十条年功俸津贴: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后,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而考绩列为优等者发放年功俸津贴如下:一职等,每年增加2000元 二职等,每年增加1200元三职等,每年增加1000元四职等,每年增加800元五职等,每年增加600元六职等,每年增加400元第七十一条年终奖金:年终奖金于每年新年前发放,其金额之核定,视前一年之盈余,并由总经理及各部门主管参照考绩核定。第七十二条年资未满一年之职员,其
10、年终奖金酌量发给。第七十三条薪资每月发放一次,于次月5日发给。第七十四条薪资之计算自到职之日起算未满一个月者,按实际服务日数比例计算。离职者给付至离职日,因故停职者,即日停止薪资,该薪资均于下次发薪之日发给。第七十五条加班费:加班费以每小时60元计算。第七十六条请假扣薪:请假超过第十一章之规定标准者,按小时计算扣薪。旷职者之计算标准,按第七章之规 定,扣薪以“本薪+加给+年功俸津贴”之和除以180为每小时薪资率。第七十七条代扣项目:应缴劳保费依劳保条例之规定。代扣所得税按所得税法之规定。第七十八条职员在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资,复职时不得要求补发。口考绩第七十九条考绩之主旨在于考核职员之工作效率
11、、工作绩效、能力、操行及适任性,使有客观之了解,作为调薪、升迁及培育之参考依据。第八十条考绩按工作性质由各部门主管初考,再由总经理复考核定。第八十一条考核次数视工作之周期性而定,原则于每年元月底统计一次。第八十二条考绩等第以各项因素总得分定之。优等:90分以上;甲等:80分以上,不满90分;乙等:70分以上,不满80分;丙等:60分以上,不满70分;劣等:60分以下。第八十三条办理考绩人员应严守秘密,并不得徇私、舞弊、遗漏或错误,违者分别惩处。第八十四条考绩表如附表。(附表略) 第八十五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优等。(一)受惩诫记过以上之处分者;(二)迟到或早退全年累计达20次以
12、上者;(三)请事假天数超过本规则之规定期限者;(四)旷职全年累计超过四天者。第八十六条职员考绩表由人事单位密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其他人员一概不得查阅。奖惩第八十七条本公司职员之奖励,分为升等、晋级、记功、奖金、加薪、 嘉奖等六种。第八十八条职员有下列事实之一者,斟酌予以升等、晋级、记功、奖金、加薪、嘉奖之奖励。(一)对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者;(二)能为公司开发新业务者;(三)处于艰险情况,冒险执行所司职务者。(四)遇非常事变,能奋勇出力,保全员工性命或重要文件者;用通知单外,并寄扶养亲属申请表、保证书,录用人应照规定日期报到,于报到前办妥下列手续,并于报到时缴交,无故不在期限内办妥者,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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