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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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方法四川省全面推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根据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
2、、运输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务、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心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别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依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选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其次章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
3、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依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须要等因素确定。 (一)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根据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四川省全面推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有关原则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党政机关因机构变动或者职能增加导致车辆保障明显不足,确需调整编制的,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单位按1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五)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
4、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根据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状况特别,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须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状况特别,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
5、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保障工作须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五)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因工作须要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别、气候恶劣、道路交通条件较差,依据地貌区域分布,根据程序报批后,可以参照相应标准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地处川西北高山高原区的,可以配备价格60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车辆;地处盆周山地区、川西南山地区的,可以配备价格50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车辆;其他地区可以配备价格3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
6、下的车辆。 省直机关原则上按不超过盆周山地区的标准配备。市(州)直机关原则上按不超过驻地所在区(市)的标准配备,确因状况特别,经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照所辖县(市、区)上限标准按肯定比例配备。 (六)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汽车的,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不得超过以上标准。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依据公务保障须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改变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严格限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依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安排。 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
7、安排,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支配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支配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选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选购。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配备运用国产汽车,带头运用新能源汽车,根据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等车辆购置更新时,应当以选购新能源汽车为主。 第十四条省直机关配备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根据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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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机关 公务用车 管理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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