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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工会法全文|工会法+工会主席 工会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条例,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细心搜集了工会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化程度,都有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与和组织工会赐予支持,供应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
2、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与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与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会通过同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化职工遵纪遵
3、守法律,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帮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学问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第六条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仔细履行职责,亲密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看法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一心一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其次章工会组织 第八条本市工会各级组织的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
4、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别权益。 第十条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社区、村内企业较多的,可以建立联合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依据须要建立产业工会。 同一区域或者行业的基层工会委员
5、会,可以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工会联合会。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需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6个月尚未组建工会,职工有建会意愿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经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委员会以及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期限届满
6、仍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进行换届。 第十四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兼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五条工会应当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十七条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应当依据工作须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详细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街道工会
7、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乡镇、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依据工作须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本人有严峻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须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九条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需由工会
8、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探讨,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十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订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其次十一条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看法和建议;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工会应当依法协作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 其次十二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
9、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状况进行监督。 其次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应当刚好提出改正看法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单位应当探讨工会的看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看法。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依法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其次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建立同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的确定、
10、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干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同等协商。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其次十五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平安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就前款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未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根据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11、的代表依法就工资安排制度、工资安排形式、工资收入水同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样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其次十六条代表职工一方参与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协商的代表为职工协商代表。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委派或者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单位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但本人有严峻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职工协商代表因参与协商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其次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羞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的状况时,工会
12、应当予以制止,要求订正;情节严峻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其次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扰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实行措施予以改正;单位应当予以探讨处理,并在15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又不改正的,工会有权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供应劳动平安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平安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13、的; (五)侵扰女职工、残疾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特别权益的; (六)其他严峻侵扰职工劳动权益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工会书面处理建议,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确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其次十九条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侵扰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了解状况,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帮助,供应便利条件,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者拒绝调查。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看法,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刚好探讨,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14、工会。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建立劳动爱护监督组织,设立劳动爱护监督检查员。劳动爱护监督检查员依法对企业平安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予以帮助,不得阻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平安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用进行监督。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知相关工会参与劳动条件、平安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其上一级工会或者企业所在地工会实施监督,参与验收。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对工会提出的看法应当仔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三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
15、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 工会发觉企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觉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督促并帮助企业消退隐患和危害,企业应当刚好探讨答复和处理;发觉危及职工生命平安的状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急现场,企业必需马上作出处理。 企业未能实行措施刚好作出处理,对职工生命平安、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支持和帮助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马上报告有关部门并通报同级工会;重大伤亡事故,同时报市总工会。对于
16、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有权提请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峻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需有工会参与。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看法,并有权要求追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对工会提出的看法,应当刚好探讨,赐予答复。 第三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务,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看法和要求并提出解决看法。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职工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解决;不予解决的,工会应当马上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刚好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
17、关主管部门了解状况,共同协商处理,尽快复原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六条企业工会应当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本市乡镇、街道以上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帮助、指导所属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市和区、县总工会建立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参与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 第三十七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基层工会和职工供应法律服务。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参加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用以及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 基层工会应当监督本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督促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为职工建立养老、
18、医疗等补充保险。 第三十九条工会依据政府的托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以及先进工作者的评比、表彰、培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起草或者修改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看法;组织监督检查干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状况时,应当汲取工会参与。 市和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探讨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平安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汲取同级工会参与探讨,听取工会的看法。 第四十一条市和区、县政府建立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职工有关的
19、行政措施,探讨解决工会反映的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问题以及职工群众的看法和要求。 第四十二条市和区、县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 三方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规章、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突发事务的处理等进行探讨、分析,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各项重大问题。 三方形成的协议或者确定,各方应当组织贯彻实施。 第四章基层工会 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20、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同一区域或者行业内的企业,可以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四条工会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有关状况,以及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根据肯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看法,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五条集体合同草案、职工福利基金运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举荐人选、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状况等重大事项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1、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确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十六条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召开前广泛听取职工看法和建议,征集议案,提出议题的建议,提请大会审议。 企业、事业单位打算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确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 第四十七条工会应当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对发觉的问题应当向企业提出看法或者建议,并报告上级工会。 第四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探讨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看法;召开探讨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平安卫生、社会保险等涉
22、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需有工会代表参与。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四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的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条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在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23、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公司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可以作为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行使各项职权时,应当表达职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职工的监督。职工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罢免、撤换由其选举的董事会、监事会中不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 公司工会应当维护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参加决策,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须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
24、时间参与工会组织的会议、活动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爱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争议调解员依法行使职权时,不受每月3个工作日的限制。 第五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嘉奖、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值理由不得调动工作岗位,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十五条工会会员按月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25、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于每月15日前,根据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逾期未缴或者少缴的,应当刚好补缴,并根据欠缴金额日5缴纳滞纳金。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有组建工会意愿的,自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筹备组建工会之日起,拨缴经费用于组建工会和服务职工。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在税前列支。 第五十六条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的状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帮助。 第五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少缴、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规定
26、进行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组织,应当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状况,工会资产管理和各项专用基金运用状况等进行审查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有权对经费运用状况提出看法。 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离任的
27、,工会应当根据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查。 第五十九条本市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同级工会和本单位工会办公、开展活动供应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物质条件,并供应上述设施、活动场所重建、改建、扩建、维护时所需的费用和其他帮助。 第六十条工会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运用的不动产受法律爱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随意调拨。 工会合并、分立、撤销、解散前,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进行审计。工会合并,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全部;工会分立,其财产、经费由原工会合理安排;工会撤销或者解散,其财产、经费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六十一条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企业、事业
28、单位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十二条市和区、县总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工会对违反本方法规定侵扰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进行调查,并提请本市各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实行责令改正、通报指责、行政处分等措施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接到工会提出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确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第六十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市和区、县政府
29、处理,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遵守法律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一)违反本方法其次条第三款的规定,阻挠、限制职工参与和组织工会或者对参与和组织工会的职工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其次款的规定,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 以暴力、威逼等手段阻挠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惩罚法的规定惩罚。 第六十五条职工因参与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方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复原其工作,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酬劳和福利待遇
30、标准补发应得的酬劳。 职工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前款缘由被解除劳动合同而又不情愿复原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赐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赐予经济补偿。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遵守法律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一)阻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进行同等协商的; (三)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四)阻碍工会参与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扰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第六
31、十七条违反本方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值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复原原工作;造成损失的,赐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羞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惩罚法的规定惩罚。 第六十九条工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峻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
32、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推行同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在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对侵扰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监督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侵吞工会经费和资产的; (五)其他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行为。 第七十条本市各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会法和本方法规定职责,使工会或者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方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阅读:2022最新工会法特点介绍 2022年现行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共分为七章,五十七条,对
33、原工会法修改共有四十四条,其当具备以下特点: 1、适应了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的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多元化的实际状况,又突出针对了日益困难多变的劳动关系; 2、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这两个主要维权手段,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为最大限度地把广阔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供应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3、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爱护力度,强化了详细爱护措施,使工会干部可以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工会的职能; 4、更好地爱护了工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落实了工会参加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途径,明确了工会调处劳动关系的根本机制;明确了工会经费的收缴范围,强化了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保障了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实现工会职能的必要物质基础; 5、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对违法主体的惩罚,增加了法律威慑力。 第22页 共22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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