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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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瓦房店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瓦房店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 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 2022) 34号)、自然资源部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及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特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总体原则以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民 收益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发展、自我保障能力为目标,积 极探索入市收益分配管理的有效形式,从实际出发,完善相 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各类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第三条收益归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村级
2、收益,是指农村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 形式入市的成交价格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 余下的净收益部分(不含调节金,以下称增值收益)。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第六条规定集体资产属于 该权属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成员大会 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 依法行使所有权。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由村 民委员会代行所有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转变,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净收益,全部归 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 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该集体资
3、产。第四条收益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 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 分配。主要用于社会保障、完善基础设施和提升农村公共服 务等公益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入市收益辅助账户,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严格 按规定分配使用。其中:(一)属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入市的,净收益的10%应 作为村集体提留,归村集体所有,用于村内公益事业支出; 其余按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二)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的,其获得的收益应按不 同入市方式分类管理。以出让方式入市的,村集体经济组 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设立辅助账
4、专门用于入市收益 的核算管理;以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入市的,每年 度所取得的投资收益直接计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 济合作社)集体经济收入进行核算管理,主要用于辖区内 社会保障、完善基础设施和提升农村公共服务等公益事项, 以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支出。(三)属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其入市净收益纳入 镇(街道)财政统一管理,应主要用于辖区内农村基础设施 建设、农村居民民生项目和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支出。第五条收益管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其入市净收 益应按入市方式的不同分类管理:(一)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其入市净收益作为集体积累, 统一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进行管理。该收益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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