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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资金投资和出借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投资和出借管理,提高村集体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独立运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集体全资企业)。一、资金投资管理(一)集体资金投资要坚持合法合规低风险原则,应经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集体研究通过,社监会审核。(二)全面推行村级资金协定存款模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开户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经五议两公开程序,购买政府债券、银行货币基金获取资金增值收益,同时承担相应风险;可投资建设或
2、购买有稳定收益的不动产(土地、标准厂房、商铺等经营性物业)。(三)村经济合作社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开展经营活动,集体资金投资收益应及时入账,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投资收益情况要及时向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公开。(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投资事项,应由*乡人民政府进行审计监督。二、资金出借管理(一)村经济合作社在没有对外举债且有闲置资金的前提下,可将集体资金出借,获取合法收益,同时承担相应风险。一般出借给婺城区内企业,优先出借给本区域国企(国有融资平台)或国有控股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应作为担保人,不得出借给个人,出借款项必须通过村经济合作社账号转入企业的对公账号。(二)按照
3、“先抵押(质押)后出借”的要求,集体资金出借时必须先取得有效抵押(质押),严格履行“五议两公开”的民主决策和出借手续。具体流程:先由借款企业提交借款申请,由村党组织研究提出借款方案,村经济合作社对借款企业风险评估,召开村务联席会议,对借款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论证,形成商议意见,在充分了解和征求群众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借款方案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审议,提出修订完善意见,再提交股东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报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后方可出借,其中涉及企业负责人为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的借款,还需同时单独具体说明。(三)村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对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信用等方面
4、的事前评估和审核,集体资金出借前应当要求借款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借款申请,必需注明借款用途;2.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借款企业近三年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及企业税款缴纳情况等);3.借款企业信用报告;4.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及股东的征信记录;5.借款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6.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7.单笔出借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应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借款企业财务评估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8.村经济合作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评估审核资料。村经济合作社评估审核发现借款企业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向该借款企业出借集体资金:1.从事资金融通业务,对外出借融通
5、资金牟利的;2.前期在集体经济组织已有借款且尚未还清的;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列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的;4.企业列入黑名单、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5.企业资不抵债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存在破产风险的;6.企业存在经济纠纷,作为被告的案件尚未判决或已判决尚在执行中的;7.企业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借款申请资料的;8.婺城区外企业;9.社管会、社监会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认为企业存在不宜出借的其他原因的。(四)经社管会集体决策、社监会审核、成员(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满足相关条件可以出借的,应遵循以下要求:1.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应明确借款用途、数额、利率、期限、抵押或质押财产、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
6、、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相关责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2.借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到期本金利息及时收回,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借款利率不低于同类同期银行对公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4.应获得有效抵押或质押标的,并办理不动产他项权证等相关手续;5.还款期限届满前,借款单位如申请展期的,需经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后,可以进行一次展期。原合同不超过1年的,展期不得超过原期限;已经展期过一次的,不得再次展期。展期应签订规范的展期合同,原借款期间的利息应按期支付;6.借款
7、方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则上应以银行存款转账方式,确因资金周转困难等特殊情况的,经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社监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报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后,可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在汇票到期日前借款单位不得新借。借款期限在半年内或提前还款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五)对本办法发布前出借的集体资金,村经济合作社也要完善已出借资金的合同、抵押等相关手续,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收回。要加强投资收益、借款本息等应收款的催收催缴工作,对确已形成坏账的对外投资和出借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账务核销,并进行民主公开。(六)责任追究。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以及会计代理服务等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对本办法所列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禁止担保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试行期一年。有关农村集体资金投资和出借管理的具体适用问题由金华市婺城区*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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