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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沈阳市顺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项目 建设单位 (盖章) :沈阳市顺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编制日期: 二零二一年九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沈阳市顺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项目项目代码无建设单位联系 人汪涛联系方式13514267968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 (街道) 杨千村 (具体地址)地理坐标( 123 度 38 分 51.960 秒, 41 度 33 分 47.960 秒)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C3021 水泥制品制 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七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5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 品制造建设性质新建 (
2、迁建)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O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 部门(选填)无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 文号 (选填)无总投资(万元)100环保投资 (万元)30环保投资占比(%)30施工工期2021.7-2021. 10是否开工建设O否是:2021 年 03 月用地 (用海) 面积 (m2 )12000专项评价设 置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 (试行) 表 1 专 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不需做专项评价,详见表 1- 1。表 1-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 的类别设置原则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
3、染物 1 、二噁英、苯并a芘、 氰化物、氯 气且厂界外 500 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2 的建设项目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 (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 ; 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 3 的建设项目生态取水口下游 500 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 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注:1 、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的污染 物 (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2 、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1地
4、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 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 附录 B 、附录 C。本项目排放废气不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1 、二噁英、苯并a芘、 氰化物、氯气;本项目无工业废水外排;本项目用水来源于外购新鲜 水,无取水口;本项目不是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因此本项目不设置专项评价。规划情况经对照本项目在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属于允许建设区, 对照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本项目所在区域未在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内。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2其他符合性 分析一、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1 、国家政策本项目属于水泥制品制造,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5、 (2019 年本) 中相关内容,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 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2 、地方政策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 政策目录的通知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版) ,对本项目环境 准入政策分析判定情况汇总见表1- 1。表 1-1 本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断情况一览表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分 析 结 果一、综合性政策( 一) 对 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 的环境影 响报告书 (表) 不 予批准划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本项目为空心砖、实心砖、彩 色砖生产项目,选址在辽宁省 沈阳市
6、苏家屯区姚千杨千村,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 关法定规划。符 合2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气拟采用布袋 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符 合3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本项目采取相应污染治理措 施并确保达标排放符 合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不 涉 及5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 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 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
7、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本环境影响报告表基础资料 数据属实符 合6 、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 化工项目;未完成规划环境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 涉3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 改、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及 符 合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7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两高”新建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明令禁止或者淘汰 的项目8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 (修订版) 的新建炼油、乙烯、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新建炼油、乙烯、 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9 、低速电动车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低速电动车项目10、沈阳市三
8、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绕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 和储存项目11、新建“头顶库” 、危库、 险库、无设计或运行状况与 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加高扩 容项目(二) 生 态保护红 线区环境 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1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选址所在区不涉及各类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2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 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 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3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
9、禁止 新建排污口,排放污 水、 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 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 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 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4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5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 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 航道、防洪、管道、干渠、 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 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 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4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三)水环 境保护环 境准入限 制的相关要求1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 印染、炼
10、焦、炼硫、炼砷、 炼汞、炼油、 电镀、农药、 石棉、水泥、玻璃、钢铁、 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本项目无废水排放2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重点 流域3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本项目无废水排放4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
11、废水,不得接 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本项目不属于此类项目,无废 水排放用5 、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 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 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水 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禁 止提取地下水规定,开展 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 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 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 费征收新标准,严格地下水 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 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 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 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本项目用水来源于外购6 、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 许可制为核心,除国家另有 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在辽河、浑 河、太子河干流 1 公里范围内5河干流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
12、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四)饮用 水水源保 护区环境 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2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13、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 保护区3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二级 保护区4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准保 护区(五) 环 境空气保 护环境准 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1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 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 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本项目不涉及煤矿2 、禁
14、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本项目不涉及开采含放射 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 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本项目不燃用高污染燃料6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设施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符 合 不 涉 及4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冬季不生产,办公室电取 暖5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不产生 恶臭6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
15、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本项目不涉及用煤项目源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 禁止新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环 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六) 自 然保护区 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 关要求1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自 然保护区2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 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 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 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 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 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 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 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3
16、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1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本项目危废暂存间、化粪池、雨水沉淀池采取重点防渗处理2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7淤底泥、尾矿、矿 渣等泥、尾矿、矿渣等符 合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17、不 涉 及3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 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 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 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杨千村,此区域没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5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 污染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永 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6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
18、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7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 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 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 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 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优先保护类耕 地集中区域8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 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 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 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本项目不涉及重点污染物9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本项目
19、属于允许类10 、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重点 行业8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 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 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不 涉 及(九) 森 林环境保 护环境准 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1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 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本项目不涉及森林环境保护 环境2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
20、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十) 湿 地环境保 护环境准 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1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 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 发区、度假区,禁止建设污 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 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 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 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本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湿地 环境保护环境2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 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3 、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
21、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4.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开 (围) 垦、填埋湿地,擅 自改变湿地用途;永久性截 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地; 非法挖砂、采矿;过度放牧 或者擅自捕捞、取土、取水、 放生;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洄游通道,在湿地内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9行为; 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光伏发电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1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
22、9 年修正本)、 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 ,本项目属于允许类符 合2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 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 版) 、对于禁止准入事项, 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 关不予审批。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1 年版) 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本项目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 单 (2020 年版) 内符 合(十二)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
23、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氨酸铵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杨千村,此区域没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 合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 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本项目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 价技术导则 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编制符 合2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水泥仓及生产系统粉尘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 (GB4915-2013) 表 2 大气污染物特别
24、排放限值。堆 料场产生的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DB21/2642-2016) 中扬尘排放浓度限值。符 合3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 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少量 电、水能源,不会超过资源利符 合10不 涉 及不 涉 及不 涉 及不 涉 及1 、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塑料制品企业应进入工业园区本项目污染物不涉及VOCs排 放2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
25、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 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杨千村,所在区域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3 、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新建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现有再生利用企业如在上述区域内,必须按照当地规划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搬迁本项目不涉及加工利用废塑 料项目(七)塑料 制品业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用上线三、重点行业政策要求4 、不得回收和再生利用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废塑料本项目采用原料不属于回收和再
26、生利用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不 涉 及5 、不宜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再生塑料制品或材料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类化合物作发泡剂;制造人体接触的再生塑料制品或材料时,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的化学助剂本项目不涉及塑料不 涉 及6 、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 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 不可使,用受到危险化学 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 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 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 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本项目不使用废塑料不 涉 及7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的本项目不使用废塑料生产经营规模等必须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11不 涉 及范条件和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相 关规定要求。8 、禁
27、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 0.025 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 0.01 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 塑料进口。到 2020 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本项目为水泥制品制造行业二、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1 、与“气十条”政策相符性分析对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 号) (国务院“气十条”)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148 号) (辽 宁省“气十条”) 和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本项目运营
28、期间仅排放少量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采取有效治 理措施可以做到达标排放,不会污染周围空气环境,符合各级“气十 条”的相关规定。2 、与“水十条”政策相符性分析对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 2015 17 号) (国务院“水十条”)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 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1579 号) (辽宁省“水 十条”) 和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6-2020 年) (沈 政发201638 号) (沈阳市“水十条”) 中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本项目运 营期仅为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会对水 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与各级“水
29、十条”要求不冲突。3 、与“土十条”政策相符性分析对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 201631 号) (国务院“土十条”)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12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1658 号) (辽宁省“土 十条”) 和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沈政发2017 17 号) (沈阳市“土十条”) 中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不会对土壤环境产生不利 影响,符合各级“土十条”的相关规定。三、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 年) 相符性分析2018 年 10 月 13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 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
30、-2020 年) ,本项目与“蓝天保卫战三年 行动方案”内容进行相符性分析见表 1-2。表1-2 “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符合性分析序 号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符 合 情 况1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理。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 度。按照拆小并大和推动 清洁能源利用的原则,统 筹制定拆除方案,建立管理清单和台帐。本项目办公室冬季采用电取暖,生产 车间不供暖,不建设锅炉。符 合2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本项目属于水泥制品制造,原料库房、 卸料过
31、程、铲车作业过程均位于封闭 原料库房内,同时采取喷雾洒水措施。 骨料输送至搅拌仓过程采用密闭皮带 廊道输送,筒仓粉料输送过程采用密 闭螺旋输送。筒仓、搅拌仓均设置布 袋除尘器,粉尘经处理达标后通过排 气筒排放。对厂内运输道路采取硬化洒水,严控无组织粉尘排放。符 合四、“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 知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 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以下简称“三线一 单”) 约束,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该项目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见表 1
32、-3。表1-3 “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3标 题内容项目情况符合情 况生 态 保 护 红 线“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 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 严格保护的区域。相关规划环评应将 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规划区 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划环评 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态保护红线 的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除 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 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 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 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 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求2015 年 12 月,沈阳 市人民政府发布了 沈阳市生态保护红
33、线划定方案,对照 苏家屯区生态保护红 线区分布图 (具体见 附图 3) ,该项目不 在苏家屯区生态保护 红线区分布范围内, 即该项目选址满足 沈阳市生态保护红 线划定方案相关要。符合资 源 利 用 上 线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该项目运营过程中消 耗一定量的电及水等 资源,项目资源消耗 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环 境 质 量
34、 底 线“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根据2020 年沈阳市环境质量公报,2020年,沈阳市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 ) 、细颗粒物(PM2.5 ) 浓度值超 标。本项目为新建项 目,项目采取了严格 的污染防治措施,有 效的控制了污染物排 放量。废气、噪声、 污水达标排放;各类 固体废物均可得到
35、合 理处置。项目实施后 对区域环境质量影响较小。符合环 境 准 入 负 面 清 单目前项目选址区域暂无明确的环境准 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的产业类型,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该项目不在沈阳市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0年版) 等负面清单符合14内。综上可知,该项目建设符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 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环环评2016 150 号) 中“三线一单”相关要 求。五、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202110号) 相符性分析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 意见 (沈政发2
36、02110号) ,苏家屯区内8个优先保护单元、6个 重点管控单元,1个一般管控单元。1 、优先保护单元。 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 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 不降低。2 、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 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 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3 、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 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 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37、。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 意见 (沈政发202110号) ,判断本项目生态保护红线情况。本 项目位于苏家屯区6个重点管控单元中的其中一 (姚千街道) ,不在 苏家屯区8个优先保护单元内,即不在苏家屯区生态保护红线内,不 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范围内,不占用基本 农田,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 意见 (项目位于沈阳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中位置见附图10) 。六、项目与生态功能区的符合性分析项目所在地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15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 态
38、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13号,本项目不在 苏家屯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沈阳市苏家屯区生态 保护红线分布及与项目位置关系图见附图3。七、选址合理性分析(1) 地理位置及周边关系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街道杨千村,中心坐标为 E1233851.960 ,N413347.960 。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 。根据沈阳市 自然资源局苏家屯分局秃顶的用地情况复函可知本项目四至拐点坐 标,见附件,四边界坐标见表1-4。表1-4 项目厂界四边界坐标表序号XY14603203.21241553511.2924603101.80241553621.8234603042.8
39、5541553567.7344603144.26541553457.2厂区四周情况:北侧为北沙河,西侧为空地,南侧为闲置厂房,东侧为农田,周边情况见附图 5 。距离本项目最近敏感点杨千村位于 北侧 260 米处 (周边关系图见附图) 。(2) 选址合理性根据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苏家屯分局出具的关于沈阳市顺东建筑 材料有限公司用地情况的复函,明确了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用地证明见附件 2 。根据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属于允许建设 区。项目评价范围内无文物单位、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分布。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运行过程 中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可以得到有效处理,能够达标排放,满足相关标 准要求,对区域的环境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 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条件,选址合理。16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个/1 、项目概况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街道杨千村 (地理位置见附图1) , 租用闲置工业场地约12000m2 ,该处土地使用权属为苏家屯区姚千街道杨千村。租用闲置工业场地情况:项目现场目前有1个办公室2个员工休息室,2条免 烧砖生产设备,5个蒸养房 (塑料大棚) ,为沈阳市姚千红砖五厂遗留建筑物和 设施。沈阳市姚千红砖五厂在建设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