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功能部件园区迁建项目环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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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功能部件园区迁建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1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功能部件园区迁建项目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吴雅琼联系方式13840285976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号地理坐标( 123 度 13分 28.0 秒, 41 度45分 30.0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311金属结构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金属制品业建设性质R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
2、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无总投资(万元)6020环保投资(万元)153环保投资占比(%)2.54施工工期1个月是否开工建设R否是: 用地(用海)面积(m2)51767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于2015年5月编制了铁西新城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2015年4月21日取得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关于铁西新城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属于C33金属制品业,根据铁西新城总体规划,属于允许类,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
3、,在沈阳铁西区产业新城总体发展规划(2010-2030)用地规划图工业用地范围内,本项目在沈阳铁西区产业新城总体发展规划(2010-2030)规划结构图装备制造产业带内,因此与规划相符。其他符合性分析一、选址及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号,土地使用权人为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类为工业用地。项目所在地质条件稳定,无不良地质现象,所选场址及周围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集中式的供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本项目在原有厂址进行建设,无新增用地,故本项目选址合理可行。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项目
4、。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二、“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该项目“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见表1-1。表1-1 “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三线一单”该项目具体情况判定结果生态保护红线2015年12月,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对照铁西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布图(具体见附图),该项目不在铁西区态保护红线区分布范围内,即该项目选址满足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相关要求。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该项目废气、噪声达标排放,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各类固体废物均可得到合理处置。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该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及水等能源,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
5、用总量较少。符合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该项目选址于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号,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试行)的通知(沈环保201776号),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0年)等内容,本项目不在其列。符合综上可知,该项目建设符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中“三线一单”相关要求。三、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项目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关于印发沈阳市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
6、物综合治理方案等现行环境管理要求选取其中相关内容进行相符性分析,详见表1-2。表1-2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名称内容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结论“十三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5.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企业VOCs综合治理。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本项目属于金属制品业,项目喷粉固化废气经15m排气筒排放。符合关于印发沈阳市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6.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沈阳市需结合自身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的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
7、确保完成VOCs减排任务。本项目属于金属制品业,项目喷粉固化废气产生的有机废气经15m排气筒排放。符合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八)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方案。30.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严控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严格执行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本项目属于金属制品业,项目喷粉固化废气产生的有机废气15m排气筒排放。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
8、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三)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 本项目属于金属制品业,项目喷粉固化
9、废气产生的有机废气经15m排气筒排放。符合四、环境管理政策相符性分析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2013 年 9 月,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 发201337 号),建设项目对照行动计划的相符性分析见表 1-3。表1-3 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表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情况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
10、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项目不使用锅炉。符合(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项目在车间内加工生产,可以有效控制面源排放,降低无组织排放。符合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11、(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符合(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
12、、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金属制造业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故为允许类。符合(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
13、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项目不属于产能过剩企业。符合(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项目不属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符合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
14、科技创新能力(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不涉及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符合(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
15、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项目贯彻清洁生产的要求。符合四、 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加强生产管理,积极推进设备更新,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符合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
16、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管理,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确保达标排放。符合(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加强员工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符合2、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
17、分析2015 年 4 月,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 发201517 号),建设项目对照行动计划的相符性分析见表 1-4,建设项目全部满足相应要求,因此建设项目的建设满足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表1-4 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表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情况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沈阳
18、西部污水处理厂。符合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
19、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金属制造业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故为允许类。符合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
20、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
21、用地下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项目严格控制用水总量。符合(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
22、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
23、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东北、西北、黄淮海等区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7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项目严格用水,提高用水效率。符合(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加强江河湖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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