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乳业(沈阳)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线设备升级改造项目环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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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蒙牛乳业(沈阳)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线设备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单位(盖章):蒙牛乳业(沈阳)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日期: 2021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蒙牛乳业(沈阳)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线设备升级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101-210113-04-02-508841建设单位联系人张俊龙联系方式13998118866建设地点 辽宁 省(自治区) 沈阳市 市 沈北新区 县(区) 虎石台 乡(街道) 沈北路121号地理坐标( 123 度 31 分 44.312秒, 41 度 55 分 39.028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1441液体
2、乳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22乳制品制造144“除单纯混合、分装外的”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R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R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沈阳市沈北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沈蒲技改(2021)2号总投资(万元)18000环保投资(万元)12环保投资占比(%)0.07施工工期(月)2是否开工建设R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0(利用现有,无新增)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根据国务院产
3、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有关规定,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为“允许类”,建设符合产业政策要求,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项目。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辽宁省现行产业政策。2. 选址可行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121号,本项目不在沈阳市划定的生态红线范围内,且本项目拟选址在现有厂区内为工业用地。项目用电由市政电网提供,电力充足,可以满足本项目;项目用水为市政供水,能满足项目用水需要。本项目的废气、固废、噪声及污水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综上本项目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是可行的。3.“三线一单”符合
4、性分析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中的强化“ 三线一单”约束作用,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1 “ 三线一单” 符合性分析类别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大东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布图划分结果,项目用地不在大东区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详见附图6。符合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符合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等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声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符合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
5、量的电、水等能源,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121号,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20年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0)等内容,本项目均不在其列。符合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三线一单”的管控原则。4.与“气十条”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相符性分析内容详见表1.2。表1.2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表
6、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情况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符合(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本项目不涉及符合(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本项目不涉及符合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符合(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符合(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行业。符合(六)压缩过剩产能项目不属于过剩产能行业。符合(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项目不属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符合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符合(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本项目不涉及符合注:项目不涉及与不相关的条款未罗列在本表格中。由上表可知,项目建设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5
7、.与“水十条”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3。表1.3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表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情况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符合(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项目所属行业为“ 液体乳制造(C1441)”,不属于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本项目不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以及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之列;该项目不属于“十小”企业。符合(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本项目外排的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现有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符合二、推动
8、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符合(五)调整产业结构本项目所属行业为“液体乳制造(C1441)”中其他。经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目录中“允许类”项目,故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七)推进循环发展不涉及符合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符合(八)控制用水总量项目用水由市政提供,厂内无地下水开采。用水量符合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DB21/T1237-2015)要求。符合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符合(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生产废水经现有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根据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拟将生活污水中的CODcr、NH3-N列为总量控制因子
9、符合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符合(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项目场址建设范围内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二十八)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项目场址建设范围内不涉及水和湿地生态系统符合注:项目不涉及与不相关的条款未罗列在本表格中。由上表可知,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6. 与“土十条”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相符性分析内容详见表1.4。表1.4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表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情况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符合(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所在区域主要以工业用地和城镇居住用地为主符合六、加强污染源
10、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符合(十八)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本项目为液体乳制造(C1441)项目,生产过程中出产生的废牛奶外售饲料厂再利用符合注:项目不涉及与不相关的条款未罗列在本表格中。由上表可知,项目建设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7.与政府相关文件的相符性分析项目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辽政发201831号)等政府文件相符性分析详见表1.5。表1.5项目与其他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表名称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情况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9年,提高淘汰燃煤锅炉标准,扩大实施范围,推进淘汰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
11、到2020年,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以外,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予以淘汰本项目不涉及符合2019年,将在用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本项目不涉及符合优化产业布局。各地区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不属于“两高”行业,满足地区“三线一单”要求符合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
12、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各市政府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本项目不属于重污染企业符合严控“两高”行业产能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符合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本项目不属于“散乱污”企业符合由上表可知,本项目与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相符。8.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0年版)环境准入符合性分析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0年版),对本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情况总结见表1.6。表1.6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0年版)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一、综合性政策(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选址合理,平面布置合理符合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各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各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新建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14、引用沈阳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19年)符合国内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产品、工艺和名录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造纸等 “十五小” 项目不属于“十五小” 项目符合国外已确定的污染严重以及禁止在本国生产的工艺、产品、带有污染转移性质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符合清洁生产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行业基本水平的工业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符合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以及可能排放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本项目不存在重点环境安全隐患及剧毒物质、持久有机污染物符合四环路以内不再批准新(改、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本项目无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符合全域范围内,禁止审批新(扩)建燃煤发电(
15、规划外)、钢铁、水泥、原油加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多晶硅冶炼等和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高耗能、重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企业符合化工类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的化工产业范围,不得在化工园区外审批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类项目符合(二)生态保护红线区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
16、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符合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符合待市政府批准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修订稿)后,参照新办法执行。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符合(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
17、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四)自然保护区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
18、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架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选址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符合(五)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排放污染源的项目不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符合(六)土壤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坡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
19、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子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七)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修正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等相关政策要求,对于属于淘汏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属允许类项目符合(八)国区准入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城,引进建设项目时应符合
20、所在园区规划环评准入条件等相关要求。本项目不涉及符合二、重点行业政策(五)电力热力生产业1. 火电 (1)火电项目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2)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 发电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3)火电项目建设应符合能源和火电发展规划,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热电联产项目应符合热电联产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落实热负荷和热网建设,同
21、步替代关停供热范围内的燃煤、燃油小锅炉。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纳入省(区、市)的低热值煤发电专项规划,低热值燃料来源可靠,燃料配比和热值符合相关要求;(4)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应采用60万千瓦以上超超临界机组。燃烧自备电厂要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国家规划之外审批燃烧自备电厂。2. 燃煤锅炉 (1)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二环)内或供热规划中保留的大型热源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格控制审批不符合供热规划要求的新、改(扩)建燃煤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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