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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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属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的管理,有效利用校属 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根据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 法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和XX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校属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相 关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作主将校属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第三条校属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必须在保证教学、科研及管理 服务等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风 险可控”原则,依法依规进行。第四条校属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在确保资产完整和利益最
2、大化前提 下,以有偿方式将校属国有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校属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在确保资产完整和利益最大化前提下,明 确学校可以获得其它利益回报,将校属国有资产无偿出借给其他单位 使用的行为。第五条出租、出借的校属国有资产范围:(一)用于教学、科研的教室、实验室、运动场馆,行政办公场所和生活附属用房;(二)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后勤生活设备、文艺体育设施等;(三)学校建筑物的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四)学校同意出租出借的其他校属国有资产。第六条校属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有关规章制度
3、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校属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确保校 属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第二章工作程序第八条各单位利用校属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下列程序及要 求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一)各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校属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及论 证报告等材料。(二)资产管理处依据相关政策对申请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并根据校属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性质、规模提出意见,经分管校领导 同意,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 报校长办公会或委会审定。(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向省教育厅报批,经省教育厅审核同 意后实施。(四)省教育厅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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