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防综合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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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相关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要求通知 市政府相关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要求通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要求通知市政府相关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要求通知 宁政发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二四年三月四日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要求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行为,依据中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相关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决定(中发9号)、江苏省实施中国人民防空法措施、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相关
2、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要求通知(国人防办字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含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和疏散、物资贮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建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进行战时设防地下工程和根据战术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后含有对应防护能力一般地下室、矿井和天然洞穴。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要求。第四条 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防主管部门);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主管部门)按要求
3、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计划、计划、建设、财政、物价、税务、国土、房产等部门应该根据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必需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需将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计划并确定每十二个月建设计划;必需将人防工程人均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市、区(县)财政应该依法每十二个月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城市防护需要和城市总体计划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根据由主城区向新城区及各类开发区扩延;由高层地下人防工程向绿地、广场地下空间拓展;实
4、施关键人防工程和地铁、隧道等点线联通;多建部分针对“核、生、化”攻击特点6B级人防工程;合适配建部分指挥、救护等高等级工程;逐步建成布局合理、功效齐全、整体防护能力强地下防空体系标准,编制人防工程建设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计划。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所工程,由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市、区、县政府财政安排专题经费处理,建设用地由政府无偿划拔或纳入工程建设预算。公用人防工程由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关键由市、县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市、县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集经费处理。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贮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
5、护、物资贮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相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第八条 城市地下铁路必需按人防要求设置防护,其车站必需和周围人防工程相连通。城市其它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共同沟等地下基础设施和在城市绿地、广场、操场下建设地下设施,必需按人防要求设置防护。第九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要组织社会力量将城市现有一般地下室、矿井和天然洞穴改造为人防工程。一般地下室、矿井改造工作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天然洞穴改造工作由所在区、县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 新建民用建筑(包含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全部非生产性建筑),全部必需依法修建6B级以
6、上防空地下室。对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计划、建设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前,按要求向市、县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第十二条 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需和地面建筑同时建设。如未同时建设,按人防相关要求办理。第十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标准以下:(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民用建筑,根据地面首层
7、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8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4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200元。(二)新建除(一)项要求和居民住宅以外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含)以上,按地面建筑面积4%百分比配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5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300元;县(溧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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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 人防 综合 重点工程 建设 管理 标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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