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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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平安,改善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平安工程。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是指以解决农村饮水平安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饮水平安保障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平安负责。县政府将农村饮水平安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
2、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水务部门应当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督促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平安。 第五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的运行管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多措并举、依法管理的原则。激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经营和运行管理。激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长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六条县水务部门负责本县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其所属的县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管理站详细担当全县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事务,依法爱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县发改、财政、卫健、市监、审计、住建、税务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亲密协作
3、,建立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工作。 其次章工程建后管理 第七条县水务部门会同县发改、卫健等部门,编制本县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规划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第八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单位由县政府确定。日供水101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应根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建或托付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九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
4、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运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担当。 第十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竣工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阅历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用。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平安工程验收合格后,县水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刚好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全部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根据下列规定确定全部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全部权归国家全部; (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
5、的集中供水工程,其全部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全部;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全部权归农村居民全部。 第十二条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依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和实际状况等,实行直管、股份制、承包、租赁、拍卖经营权等多种方式确定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的经营模式和详细供水管理单位,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与全部权人签订经营管理协议,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后运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托付所属的村民委员会负责工程建后运行管理。有条件的乡镇可依托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进行管理,主动推行
6、专业化、物业化管理模式。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村民自建自管。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托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经营权转让的,全部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营权转让的,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和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县经信和自然资源、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用电、用地、税收等实惠政策,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降低工程运行成本。 第十五条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运行维护专
7、项经费主要包括县级财政预算支配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县财政、水务等部门要探究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平安工程修理养护基金,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三章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可以根据全部权和经营权分别的原则,由全部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激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的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干脆从
8、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五)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县卫健和水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日供水101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根据供水合同约定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修理等确需
9、暂停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县水务部门备案。 其次十条供水单位应加强对农村饮水平安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爱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修理,保障供水设施平安运行。 供水设施修理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支持和协作。因修理等缘由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实行应急供水措施。 其次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改变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其次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运用状况的监督检查。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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