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docx(1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须要和运营平安,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推动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发展、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的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根据确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供应出行服务的活动。
2、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主动扶持、便利群众、平安舒适、绿色发展的原则。 提倡公众绿色出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交通运输、财政、税务、公安、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财税政策、设施建设、装备更新、路权保障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机动化出行系统,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管理水平提升。 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导作用,吸引和激励社会资金参加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规模化经营和适度竞争,推广应用新
3、技术、新设备,执行行业运营规范、服务标准。 第五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实际发展须要统筹建设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包括快速公共汽车等地面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特大城市、大城市有序推动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保有水平、运营时速、覆盖率和准点率。大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 500 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 60%以上。 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实行措施,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第六条城市人民的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 省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
4、运输管理机构(包括单独设立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工作。 其次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省人民的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全省综合交通发展规划。 城市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环境爱护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本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各种交通方式构成比例和规模、设施和线路布局、车辆配置、信息
5、化建设、环境爱护、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看法。 第八条城市人民的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限制性具体规划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连接,并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九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书目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 在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前提下,激励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实行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从公共事业、市政公用设施、土地出让、出
6、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等收费和收益中支配适当资金,设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 金,确保城市公共交通投资逐年上升,优先保障综合交通枢纽、大容量公共交通、公交场站建设和车辆购置、更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享受下列实惠政策: (一)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 (二)依法减征或免征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 (三)按国家规定免征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城镇土地运用税; (四)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新能源公交车辆实施电价实惠; (五)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 (六)国家和省制定的其他实惠政策。 第十一条在实施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航空港、铁
7、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马路客运站、轨道交通、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时,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国家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运用。 第十二条设置公共汽车、电车站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满意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符合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换乘中心,建设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实现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轮渡、轨道交通间的便捷换乘,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与铁路、马路、水路、民航等其他综合交通运输方式的有效连接。 第十三条激励和引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针对大型社区、学校、工业园等布设公交微
8、循环线路,增加出行路径和交通通道,担当零星客流的收集,并驳运到最近的区域公交枢纽或城市主干道公交干线上,削减步行到站距离,便利市民出行。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依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噪声和尾气限制等因素,科学设置或调整公共汽车、电车专用道及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推动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服务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平安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促进智能公交发展。 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移动支付体系建设,推广普及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逐步实现跨区域互联
9、互通。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大力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支持和激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刚好淘汰更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老旧车辆,优先运用新能源、混合动力客车并提高其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中的运用比例,采纳清洁节能、先进适用的新技术,建立车辆燃油消耗考核机制,削减污染物排放。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采纳招标或者指定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由投资者或者其托付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投入运用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保持其性能完好、整齐干净,不得擅自停止运用或改作他用。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10、。 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看法,并根据有关规定复原、补建或者赐予补偿。 第三章运营准入与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良好的银行资信和相应的偿债实力; (二)符合规定的运营资金; (三)健全的运营服务、平安生产、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四)满意线路运营需求的运营方案、公共交通车辆、停靠场地和配套设施; (五)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运营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技术标准和平安、环境爱护要求; (二)经公安机
11、关机动车登记确认运用性质为公交客运; (三)技术性能良好、设施完好。 其次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证件 1 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 (三)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通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其认可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组织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车辆修理和平安应急学问考核。 其次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须要,设置、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看法。 其次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实行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授予符合本方法第十九条
12、、其次十条、其次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并与其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合同。不适合招标或者招标不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实行干脆授予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合同应当载明线路编号、走向、站点、首末班车(船)时间、线路配置车辆(船舶)的数量、型号、票制、票价、服务质量承诺、平安保障措施、违约责任等。 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 其次十四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确需变更线路走向、站点、时间或者削减运营车次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于实施之日前 10 日向社会公告。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别状况须要临时变更线路、
13、时间、站点的,公安机关应当在 7 日前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前 3 日向社会公告。 其次十五条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 经批准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暂停、终止之日前 30 日向社会公告。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破产、解散、取消线路运营权等缘由不能正常运营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刚好实行措施保证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连续性。 其次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期限由城市人民的政府确定,一般 4至 8 年。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期限届满须要持续运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 3 个月前与
1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续签线路运营合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运营平安、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状况作出是否续签的确定。 其次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并依据运营成本改变、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民收入增长状况等进行调整。 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事业特征,有利于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其次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实际执行票价低于运营成本的,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赐予补贴。 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执行政府指令的低票价,担当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等实惠乘车,以及持月票和一卡通实惠乘车等方面
15、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企业因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缘由增加的成本,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赐予补偿或补贴。补偿或补贴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价,其结论作为城市人民的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进行补偿或补贴的依据。 第四章运营服务与平安 其次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坐规则。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科学编制线路作业安排,合理调度,缩短乘客等候时间;做好运营设备的日常维护,刚好更新符合环境爱护标准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合
16、同供应服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落实运营车辆检查、保养和修理制度,确保平安营运; (二)执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开展文明窗口建设,保证服务质量; (三)执行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的票价,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减免票政策; (四)制定并实施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 (五)接受乘客的监督,受理乘客投诉。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投入的运营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整齐,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服务和平安设施、应急装置齐全完好; (二)在规定位置标明企业名称、线路编号、行驶线路示意图、运营价格标准; (三)在规定位置标明指示标记和投诉举报电话; (四)无人售票车装有投币箱、语音和电子报
17、站设施,运用 IC 卡投币的车辆验卡设施完好精确; (五)安装车辆动态监控设备并正常运用。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齐,文明礼貌; (二)根据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供应有效的票证; (三)执行有关实惠或免费乘车的规定; (四)正确刚好报清公共汽车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名称,提示平安留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供应可能的帮助; (五)根据核定的运营线路、车次、时间发车和运营,不得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违章占道,不得擅自站外上下乘客、中途调头; (六)按规定携带、佩戴相关证件; (七)合理调度、刚好疏散乘客; (八)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
18、服务规范。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员的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计分满十二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速 50%以上,或者个月内有 3 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四条乘客享有获得平安、便捷服务的权利。遇有不根据核准的票价收费、不供应有效票据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乘客应当遵守城市公共交通乘坐规则,讲究文明卫生,听从管理,根据规定购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急品或者有碍他人平安、健康的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宠物乘车,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饮食、吸烟、乞讨以及实施其他可能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平安和乘车秩序
19、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运行中出现故障不能接着运营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或其驾驶员应当支配乘客转乘同线路后续车辆,同线路后续车辆不得拒绝换乘和重复收费。 第三十六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城市公共交通平安监督管理职责,刚好协调、解决平安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平安乘车和平安应急学问宣扬教化工作,普及城市公共交通平安应急学问。 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事务应急预案,保证平安资金投入,设立必要的平安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管理人
20、员,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平安动态监管,开展平安检查,并刚好消退事故隐患。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城市公共交通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平安警示标记、平安疏散示意图,并保持灭火器、平安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平安应急设施、设备完好。 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组织专兼职平安应急队伍,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务发生后,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实行应急处置措施。 遇有抢险救灾、突发性事务以及重大活动等状况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21、应当听从城市人民的政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省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制度,将城 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纳入城市人民的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上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的政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措施、补贴、补偿及管理工作等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可以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或从业人员了解状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涉及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被监督检查
22、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照实供应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定期组织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准入与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自收到乘客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对答复有异议的,乘客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乘客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不依线
23、运行,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违反规定中途调头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赐予警告,并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 (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 (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执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的; (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擅自调整线路、站点、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线路走向的。 第四十七条损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24、或配套服务设施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 500 元以上 2022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资格的; (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停开线路的; (三
25、)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 第四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权、徇私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用于公共交通的城市轮渡的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公共交通跨城市运营的,由相关城市人民的政府共同商定运营方式和管理模式。 第五十二条本方法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举荐阅读: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方法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方法(暂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方法规章制度管理方法印章管理方法 2022 年广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方法 第17页 共17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