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项目工程统一标准强制性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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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惯用房屋建筑工程原则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某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原则GB503005.0.8 经返修或加固解决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规定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禁止验收。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3.0.1 下列建筑在施工和有效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本设计级别为甲级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设计级别为乙级建筑;3.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建筑;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建筑。3.0.11 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
2、中发生下列状况之一时,必要及时报告委托方,同步应及时增长观测次数或调节变形测量方案: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浮现异常变化;2.变形量达到或超过预警值;3.周边或开挖面浮现塌陷、滑坡;4.建筑自身、周边建筑及地表浮现异常;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其她变形异常状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 - 3.0.3 检测机构必要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畴内开展检测工作。3.0.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检测报告真实性、精确性负责。3.0.10 检测应按关于原则规定留置已检试件。关于原则留置时间无明确规定,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3.0.13 检测试件提供方应对试件取
3、样规范性、真实性负责。4. 1. 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规定检测人员。4.2.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规定检测设备。4.4.10 检测机构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应鉴定为虚假检测报告:1 不按规定检测程序及办法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检测报告;3 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4 超过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畴出具检测报告。5.4.1 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检测办法原则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二 地基基本(一) 基本规定建筑地基基本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
4、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成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要达到设计规定原则。检查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本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长米应有1点。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查,数量为总数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查规定期,数量为总数0.5%1%,但不应少于3根。(二) 特殊性土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 50025-4.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特点和设计规定,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解决办法提出建议。1 黄土地层时代、成因;2 湿陷性黄土层厚度;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压力随深度变化;4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级别平面分布;5 变形参数和承载力;6 地下水等环境水变化趋势;7 其她工程地质条件。4.1.7 采用不扰动土样,必要保持其天然湿度、密度和构造,并应符合级土样质量规定。5.7.2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本,桩端必要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非湿陷性黄土层中;2 在
6、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岩(或土)层中。6.1.1 本地基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规定期,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用解决办法,各类建筑地基解决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所有湿陷量或采用桩基本穿透所有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本设立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2 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某些湿陷量。8.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依照湿陷性黄土特点和设计规定采用办法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8.1.5 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用有效办法,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安全
7、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8.2.1 建筑场地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毕。8.3.1 浅基坑或基槽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8.3.2 深基坑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深基坑开挖与支护,必要进行勘察与设计;8.4.5 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和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关于水源,查明浸水因素和范畴,对建筑物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8.5.5 管道和水池等施工完毕,必要进行水压实验。不合格应返修或加固,重做实验,直至合格为止。 清洗管道用水、水池用水和实验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
8、意排放。9.1.1 在有效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保证所有防水办法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地基浸水湿陷。 (三) 桩基本建筑地基基本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桩位偏差,必要符合表5.1.3规定。斜桩倾斜度偏差不得不不大于倾斜角正切值15%(倾斜角系桩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表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容许偏差(mm)项项目容许偏差1盖有基本梁桩: (1)垂直基本梁中心线(2)沿基本梁中心线100+0.01H150+0.01H2桩数为1-3根桩基中桩1003桩数为4-6根桩基中桩1/
9、2桩4桩数不不大于16根桩基中桩:(1)最外边桩(2)中间桩1/3桩径或边长1/2桩径或边长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距离。5.1.4灌注桩桩位偏差必要符合表5.1.4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成桩工艺有不同规定,应按本章各节规定执行。每浇注50m3必要有1组试件,不大于50m3桩,每根桩必要有1组试件。表5.1.4灌注桩平面位置和垂直度容许偏差序号成孔办法桩径允许偏差(mm)垂直度容许偏差(%)桩位容许偏差(mm)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本边桩条形桩础沿中心方向和群桩基本中间桩1泥浆护壁钻孔桩D1000mm501D/6,且不不
10、不大于100D/4,且不不不大于150D1000mm50100+0.01H150+0.01H2套管成孔灌注桩D500mm20170150D500mm1001503干成孔灌注桩201701504人工挖孔桩混凝土护壁+500.550150钢套管护壁+501100200注:1.桩径容许偏差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桩,其桩径容许偏差不逐级、受上表限制。 3.H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距离,D为设计桩径。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查。对于地基基本设计级别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实验办法进行检查,检查桩数不应少于总数1% ,且不应少于3 根
11、,当总桩数少于50 根时,不应少于2 根。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4.3.4 为设计提供根据单桩竖向抗压净载实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9.2.3高应变检测专用锤击设备应具备稳固导向装置。重锤应形状对称,高径(宽)比不得不大于1。9.2.5采用高应变法进行承载力检测时,锤重量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性值比值不得不大于0.02。9.4.5高应变实测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段不成比例时,不得对实测力或速度信号进行调节。建筑基桩技术规范JGJ 94-3.1.3 桩基本应依照详细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1 应依照桩基使用功能和受力特性分别进行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能力计算
12、;2 应对桩身和承台构造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不大于10kPa且长径比不不大于50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于混凝土预制桩,应按吊装、运送和锤击作用进行桩身承载力验算;对于钢管桩,应进行局部压屈验算;3 当桩端平面如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4 对位于坡地、岸边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5 对于抗浮、抗拔桩基,应进行基桩和群桩抗拔承载力计算;6 对于抗震设防区桩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3.1.4 下列建筑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1 设计级别为甲级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建筑桩基;2 设计级别为乙级体型复杂、荷载分布明显不均匀或桩端平面如下存在软弱土层建
13、筑桩基;3 软土地基多层建筑减沉复合疏桩基本。5.2.1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荷载效应原则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5.2.1-1)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规定:(5.2.1-2)2 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原则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5.2.1-3)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规定:(5.2.1-4)式中 荷载效应原则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或复合基桩平均竖向力; 荷载效应原则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桩顶最大竖向力; 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原则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平均竖向力; 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原则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最大竖向力; R基
14、桩或复合基桩竖向承载力特性值。5.4.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桩基,当桩周土层产生沉降超过基桩沉降时,在计算基桩承载力时应计入桩侧负摩阻力:1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液化土层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2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长期荷载,或地面大面积堆载(涉及填土)时;3由于减少地下水位,使桩周土有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明显压缩沉降时。5.5.1建筑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不不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容许值。5.5.4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容许值,应按表5.5.4规定采用。表5.5.4 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容许值变形特性容许值砌体承重构造基本局部倾斜0.002各类建筑相邻柱(墙)基沉降差 (
15、1)框架、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构造 (2)砌体墙填充边排柱 (3)当基本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构造0.002 0.0007 0.005 单层排架构造(柱距为6m)桩基沉降量(mm)120桥式吊车轨面倾斜(按不调节轨道考虑)纵向横向0.0040.003多层和高层建筑整体倾斜0.0040.0030.00250.002高耸构造桩基整体倾斜0.0080.0060.0050.0040.0030.002高耸构造基本沉降量(mm)350250150体型简朴剪力墙构造高层建筑桩基最大沉降量(mm)200注:为相邻柱(墙)二测点间距离,为自室外地面算起建筑物高度。5.9.6桩基承台厚度应满足柱(墙)对承台
16、冲切和基桩对承台冲切承载力规定。5.9.9柱(墙)下桩基承台,应分别对柱(墙)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贯通承台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当承台悬挑边有多排基桩形成各种斜截面时,应对每个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5.9.15对于柱下桩基,当承台混凝土强度级别低于柱或桩混凝土强度级别时,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局部受压承载力。8.1.5 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1m。8.1.9 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规定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9.4.2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查。(四) 边坡、基坑支护建筑地基基本工
17、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7.1.3土方开挖顺序、办法必要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禁止超挖”原则。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要保证支护构造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规定为根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规定执行。表7.1.7 基坑变形监控值(cm)基坑类别围护构造墙顶位移监控值围护构造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一级基坑353二级基坑686三级基坑81010注:1. 符合下列状况之一,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构造做主体构造一某些。2)开挖深度不不大于10m。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基
18、坑。4)基坑范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先进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基坑。 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不大于7m,且周边环境无特别规定期基坑。 3. 除一级和三级外基坑属二级基坑。 4. 当周边已有设施有特殊规定期,尚应符合这些规定。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1 - 4.5.4 土方回填应填筑压实,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规定。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压实系数经实验合格后,才干进行上层施工。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 GB 50739 - 6.1.3 土方开挖应与土钉、锚杆及降水施工密切结合,开挖顺序、办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复合土钉墙施工必要符合超前支护,分层分段,逐级施作,限时封
19、闭,禁止超挖规定。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 - 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规定: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安全和正常使用;2 保证主体地下构造施工空间。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规定期,禁止向下超挖土方。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支护构造,在未达到设计规定拆除条件时,禁止拆除锚杆或支撑。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禁止超过设计规定地面荷载限值。8.2.2 安全级别为一级、二级支护构造,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构造有效期内,必要进行支护构造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畴内建(构)筑物、地面沉降监测。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20、GB 50330-3.1.3建筑边坡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被保护建(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3.3.6边坡支护构造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支护构造及其基本抗压、抗弯、抗剪、局部抗压承载力计算;支护构造基本地基承载力计算;2.锚杆锚固体抗拔承载力及锚杆杆体抗拉承载力计算; 3.支护构造稳定性计算。18.4.1岩石边坡开挖爆破施工应采用避免边坡及邻近建(构)筑物震害工程办法。19.1.1边坡塌滑区有重要建(构)筑物一级边坡工程施工时必要对坡顶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地表裂缝和坡顶建(构)筑物变形进行监测。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 3.1.5 对安全级别为一级且易
21、于受水浸湿坑壁以及永久性坑壁,设计中应采用天然状态下土性参数进行稳定和变形计算,并应采用饱和状态(Sr 85)条件下参数进行校核;校核时其安全系数不应不大于1.05。5.1.4 存在下列状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坡率法:1 放坡开挖对拟建或相邻建(构)筑物及重要管线有不利影响;2 不能有效减少地下水位和保持基坑内干作业;3 填土较厚或土质松软、饱和,稳定性差;4 场地不能满足放坡规定。5.2.5 基坑侧壁稳定性验算,应考虑垂直裂缝影响,对于具备垂直张裂隙黄土基坑,在稳定计算中应考虑裂隙影响,裂隙深度应采用静止直立高度 计算:一级基坑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30,二、三级基坑安全系数可取不得低于1.20。
22、13.2.4 基坑上、下部和四周必要设立排水系统,流水坡向应明显,不得积水。基坑上部排水沟与基坑边沿距离应不不大于2m ,沟底和两侧必要作防渗解决。基坑底部四周应设立排水沟和集水坑。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 50497 - 3. 0.1 开挖深度不不大于等于5m 、或开挖深度不大于5m 但现场地质状况和周边环境较复杂基坑工程以及其她需要监测基坑工程应实行基坑工程监测。7. 0. 4 当浮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1.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2. 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3. 存在勘察未发现不良地质;4. 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未按设计工况施工;5. 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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