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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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年月日公布施行 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多种税收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要求,依据其它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实施。 第三条 税收开征、停征和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实施。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实施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汇报。 第四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本细则所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最庞大数据库下载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
2、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负有纳税义务单位和个人。其办理税务登记范围和措施另行要求。 第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该在要求时间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记录表。税务记录表关键内容包含: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正当证件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经济性质; (四)企业形式、核实方法; (五)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法; (六)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 (七)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八)财务责任人、办税人员; (九)其它相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
3、设置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场所,还应该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关键业务范围、财务责任人。 第七条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记录表时,应该依据不一样情况对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相关协议、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帐号证实; (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正当证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相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 对纳税人填报税务记录表、提供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该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成;符合要求,给予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 第九条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改变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应该自工商
4、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根据要求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应该自相关机关同意或宣告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和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应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根据要求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应该自相关机关同意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包含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应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5、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应该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该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它税务证件。 第十二条 除根据要求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需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二)领购发票;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实; (四)其它相关税务事项。 第十三条 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6、款义务扣缴义务人,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领替换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施定时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该在要求期限内持相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第十五条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和扣缴义务人领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扣缴义务人遗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应该书面汇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申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需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实,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收税务管理。 第三章 帐簿、
7、凭证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该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要求,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置帐簿。 前款所称帐簿是指总帐、明细帐、日志帐和其它辅助性帐簿。总帐、日志帐必需采取订本式。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个体工商户,能够聘用注册会计师或经税务机关认可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用注册会计师或经税务机关认可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同意,能够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第十九条 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帐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措施报送税务机关立案。 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该自税收法
8、律、行政法规要求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根据所代扣、代收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计算机记帐,应该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立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经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所得,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会计统计,可视同会计帐簿,不过应该打印成书面统计并完整保留;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经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所得,应该建立总帐和和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相关其它帐簿。 第二十二条 帐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该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能够同时使用当地通用一个民族文字。外商投资
9、企业和外国企业能够同时使用一个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它相关纳税资料应该保留十年。不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要求除外。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需在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确定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汇报表。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在减税、免税期间应该根据要求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经税务机关同意,能够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汇报表关键内容包含:税种
10、、税目,应纳税项目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该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依据不一样情况对应报送下列相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和纳税相关协议、协议书;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实; (四)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相关证实文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应该报送其它相关证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汇报时,应该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汇报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正当凭证和税务机关要求其它
11、相关证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要求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汇报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应该在要求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汇报表,能够延期办理。不过,应该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汇报。税务机关应该查明事实,给予核准。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二十九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由税务机关征收多种税收,其应收税款、滞纳金、罚款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要求,经税务机关同意延期缴纳
12、税款,在同意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能够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时定额征收和其它方法征收税款。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相关要求能够委托相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根据代征证书要求,以税务机关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邮寄申报纳税,应该在邮寄纳税申报表同时,汇寄应纳税款。税务机关收到纳税申报表和税款后,必需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办理税款缴库手续。 第三十四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多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和其它完税证实。 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税收
13、征管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个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考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纳税人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二)根据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三)根据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根据其它合理方法核定。 采取前款所列一个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能够同时采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 第三十六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企业、企业、其它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 (三)其它在利益上含有相关联关系。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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