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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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印发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验验收标准(试行)通知陕食药监市发72号市场处(-05-10) 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验验收标准(试行)已于4月28日经局务会议研究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从5月1日起,申办(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验按本标准要求实施。原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验评分措施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八日 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验验收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一条 企业责任人应含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国家及本省相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
2、所经营产品技术标准。无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等法律法规行为。 第二条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关键为医疗机构或其它商业单位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和质量验收组。 产品范围只有“第二类医疗器械” 且销售对象关键为医疗机构或其它商业单位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有专职质量管理员和专职质量验收员。 除兼营医疗器械药品零售企业外,销售对象关键为消费者个人企业,应有质量管理责任人、专职质量管理员和专职质量验收员。 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责任人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含有裁决权。 第三条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关键为医疗机构或其它商业单位
3、企业,质量管理责任人应为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质量管理机构责任人应为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产品范围只有“第二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关键为医疗机构或其它商业单位企业,质量管理责任人应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质量管理机构责任人应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1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除兼营医疗器械药品零售企业外,销售对象关键为消费者个人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责任
4、人应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四条 企业应依据所经营产品类别不一样设置相对应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中专(高中)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质量验收人员。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质量验收人员应熟悉所经营产品质量标准,并有1年以上直接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五条 除兼营医疗器械药品零售企业外,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 药品零售企业兼营医疗器械,其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可由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兼任。 第六条企业应设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部门或人员。
5、 经营企业和供给方约定,由供给方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或由约定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可不设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部门或人员。 自行为用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应取得生产企业授权,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人员: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关键为医疗机构或其它商业单位企业,应含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人员。 经营范围只有“第二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关键为医疗机构或其它商业单位企业,应含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人员。 销售对象关键为消费者个人企业,应含有相关专业中专(高中)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培训、
6、售后服务人员。 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人员应经供给方或企业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条企业应制订对各类人员进行医疗器械法规、规章、技术法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人员每十二个月要接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 第八条企业职员每十二个月要定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二章 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 含有和经营规模和所经营品种相适应相对独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和生活区分开,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宾馆、酒店、招待所等住宅类型房屋及学校、军事等受管制区域内。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关键为医疗机构或其它商业单位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经营
7、范围含有国家关键监控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医疗器械产品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产品范围只有“第二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关键为医疗机构或其它商业单位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 除兼营医疗器械药品零售企业外,销售对象关键为消费者个人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药品零售企业兼营医疗器械企业” 应设置相对独立专柜或经营区域。 经营场所应为申办人自行建造、购置或使用权在3年以上租赁房,不得为临时租借。 第十条经营场所应明亮、整齐,设置产品陈列室或陈列柜,陈列所经营关键产品,大型设备不能陈列应悬挂产品图片或备有产品资料。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仓库使用面积应和产品
8、经营规模相适应,并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征要求储存设施、设备。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关键为医疗机构或其它商业单位企业,储存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经营关键监控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实施关键监督管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产品企业,仓库使用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并含有相对独立自行管理仓库。 经营范围只有“第二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关键为医疗机构或其它商业单位企业,储存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除兼营医疗器械药品零售企业外,销售对象关键为消费者个人企业,企业储存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经营临床检验用诊疗试剂企业,还应含有10立方米以上符合要求冷库。 下列企业能够不
9、单独设置医疗器械仓库: 1、实施统一配送,兼营(专卖)医疗器械零售门店; 2、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疗器械设备企业。 仓储场所应为申办人自行建造、购置或使用权在3年以上租赁房,不得为临时租借。 第十二条仓库库区应整齐,无严重污染源。 产品储存区域应相对独立,和办公、生活区分开或有隔离方法,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宾馆、酒店、招待所等住宅类型房屋及学校、军事等受管制区域内。 库房内应干燥、避光、通风,墙壁、顶和地面平整。地面和货物之间有隔离方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或植入类医疗器械产品储存区域还应防尘、防污染、防虫、防鼠和防异物混入等。第十三条产
10、品储存区域应符合产品按类别保管和产品标准储存要求,应有专用库(区)将待验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分开。 第十四条产品储存区域应配置符合产品特征设施和设备,并保持完好:避光、防虫、防鼠、防污染、防潮和通风设施,符合要求照明设施,有必需时还应配置温湿度测定仪、温湿度调控设备。 第十五条企业自行为用户提供安装和维修,应取得生产企业授权,配置测试室(或维修室)和测试设备。 第三章 质量管理文件 第十六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其职能关键有: (一)落实实施相关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相关要求。 (二)组织制订企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督促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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