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防火标准规范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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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默认分类 -11-15 10:10 阅读20评论0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自10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要严格执行
2、。经本次修改原条文同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 术 语 2.1.07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立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采用耐火极限不不大于1.50h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不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隔墙与住宅和其她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立。 【阐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行。 住宅底部(地上)设立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
3、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要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 。采用耐火极限不不大于1.50h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不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隔墙与住宅和其她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立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级别 3.0.1 高层建筑应依照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规定。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保存,新增阐明如下) 原条
4、文规定“每层建筑面积”在执行过程中不明确,为便于理解和执行,将“每层建筑面积”改为“24m以上某些任一楼层建筑面积”超过相应规定值时,该建筑即划分为一类高层建筑。 3.0.2 高层建筑耐火级别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规定。名称一类二类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住宅十层至十八层住宅公共建筑1. 医院2. 高档旅馆3. 建筑高度超过 50m 或 24,m 以上某些任一楼层 建筑面积超过 1000m2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4. 建筑高度超过 10m 或 24,以上某些任一楼层 建筑面积超过 1500m2 商住楼5. 中央级和省级(含筹划
5、单列市)广播电视楼6. 网局级和省级(含筹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7. 省级(含筹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8. 藏书超过 100 万册图书馆、书库9. 重要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0. 建筑高度超过 50m 教学楼和普通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1. 除一建筑以外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2. 省级如下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3. 建筑高度不超过 50m 教学楼和普通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保存,新增阐明如下)原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分户墙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为避免将户与户之间隔墙按照
6、房间隔墙拟定误解,故补充规定分户墙与住宅单元之间墙同等对待。 3.0.8 建筑幕墙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 窗槛墙、窗间墙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3.0.8.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不大于0.80m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保存,新增阐明如下) 有无窗间墙不是影响火灾竖向蔓延重要因素,对于窗槛墙高度不大于0.80m
7、建筑幕墙规定不明确,不燃烧体裙墙表述不精确,故修改。此处防火玻璃裙墙不低于1.00h耐火极限规定应按墙体构件耐火极限测试办法进行测试。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普通规定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立在高层建筑外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立在耐火级别不低于二级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合。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
8、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立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距离不不大于6.00m时,可设立在层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不不大于等于0.75可燃气体作燃料锅炉,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门、窗等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立宽度不不大于1.0m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不大于1.20m窗槛墙; 4.1.2.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她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要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1.20m防火门窗; 4
9、.1.2.4 当锅炉房内设立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不不大于1.00m3 ,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要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立甲级防火门。 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立防止油品流散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立储存变压器所有油量事故储油设施; 4.1.2.7 锅炉容量应符合现行国标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不不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不不大于630KVA; 4.1.2.8 应设立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自
10、动灭火系统; 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立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不大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不大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不大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不大于6次/h。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一”增长阐明如下,别的均保存。) 本条对布置在高层建筑及其裙房中锅炉及锅炉房设立规定作了修改。对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保存了原条文规定。 一、国内当前生产快装锅炉,其工作压力普通为0.101.30Mpa,其蒸发量为130t/h。如果产品质量差、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均有导致
11、发生爆炸也许,特别是燃油、燃气锅炉,容易发生爆炸事故,故不适当在高层建筑内安装使用,但考虑当前建筑用地日趋紧张,特别旧城区改造,脱开高层建筑单独设立锅炉房困难较大,当前国产锅炉本体材料、生产质量与国外不相上下,有差距之处是控制设备,依照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定规定,并参照了国外某些做法,本条对锅炉房设立部位作了规定。即如受条件限制,锅炉房不能与高层建筑脱开布置时,容许将其布置在高层建筑内,但应采用相应防火办法。 对于常压类型热水锅炉设立问题,通过大量调查,热水锅炉危险性远比蒸汽锅炉低。当前作为某些双回程热水锅炉(即锅炉为常压高温水,热互换器为承压设备),可以恰当放宽该机房设立位置,即设在地下一
12、层或地下二层。同步,对所用燃料及机房防火规定作了规定。对于负压类型锅炉如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有别于蒸汽锅炉,它在制冷、供热以及提供卫生热水三种工况运营时,机组自身处在真空负压状态,因此是相对安全可靠,可设于建筑物内。但考虑到溴化锂直燃机组用油用气,机房一旦失火,扑救难度较大等问题,对溴气化锂直燃机组在高层建筑内位置和机房防火规定作出了规定。对于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设立在屋顶问题,通过大量调研和对常(负)压燃气锅炉房实际运营状况考察,在燃料供应等有相应防火办法状况下可设立在屋顶,但锅炉房门距安全出口距离应不不大于6.0m。此外,锅炉房设立还须符合本条相应条款规定,采用相应防火办法。 4.1
13、.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可布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如下。柴油闪点不应不大于55; 4.1.3.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1.50h楼板与其她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 机房内应设立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要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立能自动关闭甲级防火门; 4.1.3.4 应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自动灭火系统。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阐明保存,新增阐明如下) 据调查,柴油发电机房与常(
14、负)压锅炉房在燃料防火安全面有类似之处,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但不应低于地下二层,且应满足本条关于规定。卤代烷对环境有较大影响,依照国家关于规定对自动灭火系统选用作了恰当修改。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规定。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保存,原条文阐明二修改如下) 二、汽车库出口应与建筑物其她出口分开布置,以避免发生火灾时导致混乱,影响疏散和扑救。设在高层建筑内汽车库,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关于规定。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已作修改
15、,修改为现名称,故改其一致。 4.1.12 设立在建筑物内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应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2.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立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4.1.12.2 储油间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立通向室外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立带阻火器呼吸阀。油箱下部应设立防止油品流散设施。 4.1.12.3 燃料供应管道敷设应符合现行国标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规定。 【阐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了防止储油间内油箱火灾,有效切断燃料供应,控制油品流散和油气扩散,本条对燃料供应管道及储油间内油箱防火办法作出了规定。燃料供应管道敷设在国标城乡燃气设计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
16、,从其规定。 4.2 防火间距 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级别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如下范畴内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级别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屋顶不设关窗、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恰当减小,但不适当不大于4.00m。 4.2.4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级别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
17、、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恰当减小,但不适当不大于4.00m。 【阐明】 (4.2.24.2.4条是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保存,新增条文阐明如下)为了便于理解和执行,本条明确了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级别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规定。 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4.2.7规定。表 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防火间距(m)厂(库)房一类二类高层建筑裙房高层建筑裙房丙类耐火级别一、二级20151513三、四级25202015丁、戊类耐火级别一、二级15101310三、四级18121510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保存,新增阐明如下) 将
18、原表中高层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柜)、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都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防火间距,纳入新增4.2.8条。 4.2.8 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都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防火间距应按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关于规定执行。 【阐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新增阐明如下)由于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对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都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防火间距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经协调,高层建筑与上述部位之间防火间距按城乡燃气设计范畴GB50028关于规定执行。 4.3 消防车道 4.3.1 高层建筑周边,应设环形消防
19、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两个长边设立消防车道,当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立穿过建筑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立连通街道和内院人行通道(可运用楼梯间),其距离不适当超过80m。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规定设立环形消防车道和沿两个长边设立消防车道高层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时,都要在适中位 置设立穿过建筑消防车道。本次修订对原条文作了调节:对于设有环形车道高层建筑,可以不设立穿过建筑消防车道;对于无法设立环形消防车道,仅沿两个长边设立消防车道高层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
20、过220m时,规定在适中位置设立穿过高层建筑消防车道。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普通规定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设一种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如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 ,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疏散楼梯,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单元之间楼梯能通过屋顶连通、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为不不大于1.2m实体墙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
21、不超过表6.1.1规定公共建筑。表 6.1.1 两个防火分区之和最大容许建筑面积建筑类别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 m2 )一类建筑1400二类建筑2100 注:上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仍应符合本表规定。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二、三删除,新条文如下) 二、原条文规定单元式住宅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之间都要设立连通阳台或凹廊,在工程实践中难以执行。为此,本次修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调节。 三、在容许设立一种安全出口状况下,公共建筑内(地下室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虽然设立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最大容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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