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汇编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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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篇 英茂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对劳动用工管理,维护企业和职员双方正当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集团管理纲要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实施统一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二级企业可依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报集团企业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集团企业、二级企业,二级企业范围同集团管理纲要要求。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标准第四条 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第五条 统一政策、统一制度、分级管理标准。第六条 全员聘用、总量控制、竞争上岗、岗位聘用标准。第七条 竟业限制标准。第八条 契约关系标准。第九条 岗位和生产经营管理相匹配,用工和岗位职责相匹配标准。第十条 集团不
2、实施职员内部退养,即不实施聘用终生制标准。第三章 劳动用工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二级企业必需实施集团统一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二条 集团企业经过年度用工计划对各企业劳动用工实施总额管理,二级企业年度用工计划必需报集团企业同意。 第十三条 二级企业依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设岗定员,提报年度用工计划。 第十四条 年度用工计划应包含招聘计划、临时用工计划和裁员、待岗计划。 第十五条 招聘计划应包含:缺编、扩岗需求及上岗条件、在岗更新需求及上岗条件、贮备培训需求及上岗条件。 第十六条 临时用工计划包含:临时用工岗位及要求,临时用工数量。 第十七条 裁员、待岗计划应包含:裁员、待岗原因,裁员、待
3、岗数量及对待岗人员安排意见。 第十八条 集团劳动用工按法人主体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企业聘用和解聘人员:集团企业本部职员;派任二级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二级企业下属独立生产经营单元责任人;二级企业财务部经理、副经理。 第二十条 二级企业聘用和解聘人员:二级企业部门责任人、二级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所需职员。 第二十一条 二级企业下设独立法人机构聘用和解聘人员:该机构生产、经营和管理所需全部职员。 第二十二条 二级企业必需在经同意用工计划内招聘职员;二级企业用工计划应包含二级企业下属机构所需全部职员。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招聘职员,必需控制在经同意年
4、度用工计划范围内,不得超计划用工。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必需经过公开条件、笔试、面试,择优试用程序。试用必需签署试用协议,试用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审批招聘计划内试用和正式录用。 第二十六条 招聘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试用期薪酬按薪酬管理制度要求实施。 第二十七条 试用合格者经同意后,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试用不合格者,解除试用劳动关系。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职员解聘,由各企业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审批。第五章 岗位异动管理第二十九条 集团各企业岗位异动情况包含:(一)职位空缺、职员能力提升、业绩表现突出升职。(二)管理失误、能力不及、业
5、绩不佳降职。(三)竞聘变岗。(四)不胜任转岗。(五)工作需要转岗。第三十条 岗位异动按聘用权限审批。第三十一条 岗位异动职员应于要求日期内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第三十二条 岗位异动职员,其薪酬由异动之日起重新核定。第六章 待岗管理第三十七条 考评、竟聘落岗人员实施待岗。第三十八条 集团各企业应组织待岗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岗位技能等培训,帮助她们转变观念、提升技能,为其实现再次竟聘上岗发明条件。第三十九条 待岗人员薪酬按薪酬管理制度要求实施。第四十条 待岗期限不超出六个月,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够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协议。第七章 离职管理第四十一条 劳动协议到期职员不再续签,劳动协议
6、期内职员辞职或自动离职,必需书面提前3 O天通知企业。第四十二条 劳动协议到期企业不再续签,劳动协议期内企业解聘、裁员、开除职员,必需书面30天提前通知职员。第四十三条 企业收到或发出离职通知后,人力资源部必需和欲离职人员进行离职谈话,了解其提出离职原因,通知要求其离职理由。第四十四条 职员离职必需经过审批,离职审批权限同聘用权限。第四十五条 职员离职必需办理离职手续。第四十六条 职员离职手续办理完成后,企业人力资源部和其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手续,转移或封存其社会保险关系和人事档案。第四十七条 集团职员达成法定退休年纪,企业和其劳动协议自行终止,人力资源部办理移交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手续。第
7、八章 竞业限制和从业限制第四十八条 集团严禁职员在劳动协议使用期内,以任何方法从事和本企业业务有竞争关系和伤害本企业利益活动。第四十九条 集团严禁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她人牟取属于企业商业机会,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所任职企业同类业务。第五十条 集团严禁职员在劳动协议使用期内,受雇于企业任何竞争对手,或担任竞争对手顾问,或以其它方法和竞争对手发生直接或间接利益关联。第五十一条 集团严禁职员在劳动协议使用期内,受雇于企业用户、供给商、承包商,或担任其顾问,或以其它方法和其业务发生直接或间接关联。第五十二条 集团严禁职员将企业业务私自截留、承揽或介绍给她人经营。第五十三条 集团严禁职
8、员利用从事企业业务之机,接收用户、供给商、承包商礼品、金钱、贷款或其它利益。第五十四条 集团严禁职员利用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等资材,从事和企业经营无关活动。第五十五条 集团职员在任职期间,因推行职务或利用企业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或完成发明发明、技术结果,是企业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其权属归企业全部,严禁职员个人以任何方法自行处理。第五十六条 集团职员在任职期间,对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和配方、工艺步骤、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统计、技术汇报、检测汇报、试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技术文档等技术秘密;对企业重大决议中秘密事项、企业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计划、经营项目和经营决议、企业
9、对外或企业内部签署或掌握协议、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汇报、关键会议纪要、企业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用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企业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负担泄密责任。第五十七条集团严禁职员在劳动协议使用期内从事第二职业。第九章 劳动协议管理第五十八条集团各企业聘用职员必需签署劳动协议。第五十九条 集团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要求、应聘人员情况和工作性质和受聘人员签署无固定时限、有固定时限和完成单项工作为期限劳动协议。第六十条 劳动协议法定条款按国家要求实施,约定条款实施集团企业统一要求。第六十一条 集团各企业经营班子组员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约定条
10、款实施集团劳动协议约定事项附件三。第六十二条 集团各企业管理类人员签署5年期劳动协议,约定条款实施集团劳动协议约定事项附件二。第六十三条 集团各企业生产经营技术业务骨干签署35年期劳动协议,约定条款实施集团劳动协议约定事项附件二。第六十四条 集团各企业其它职员签署12年期劳动协议,约定条款实施集团劳动协议约定事项附件一。第六十五条 职员在集团连续工作1 0年以上,其劳动协议到期,本人又愿意续签,协议期限依据本人意愿和国家要求范围内确定。第六十六条 集团各企业短期和完成单项任务聘用职员签署短期聘用协议,短期聘用协议实施集团企业统一制订文本,协议期限由企业提出,协议确定。第六十七条 集团各企业试用
11、职员签署试用协议,试用协议实施集团企业统一制订文本,协议期限由企业提出,协议确定。第六十八条 劳动协议必需经职员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经劳动部门鉴证后生效。第六十九条劳动协议变更,必需由企业或职员提出协议变更理由、内容、条款等,经协商同意后,经职员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能生效。第七十条 劳动协议期满,企业和职员均愿意续签劳动协议,在30日内重新签署劳动协议;企业或职员任意一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协议,不愿续签一方,应在协议期满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终止劳动协议手续。第七十一条 劳动协议期内,职员单方面解除劳动
12、协议,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企业,未实施劳动协议条款,未经企业同意,职员应该按劳动协议要求违约金额支付违约金,造成企业损失必需赔偿损失。第七十二条 劳动协议期内,职员被证实提供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情况证实;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违反劳动协议条款,企业应解除劳动协议,而且不支付经济赔偿金。第七十三条 劳动协议期内,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待岗职员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企业应解除劳动
13、协议,解除劳动协议按国家要求实施。第七十四条 劳动协议期内,职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定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医疗期内;女职员在符累计划生育要求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集团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协议。第七十五条 劳动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订;职员退休、退职;职员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国家其它法律、法规要求劳动协议终止,企业不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第七十六条 职员在要求医疗期内,女职员在符累计划生育要求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协议期满,劳动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第七十七条 集团历史遗留内部退养职员,在退养期间自主就业和受聘于其它单位、个
14、人,视同为重新就业,从重新就业之日起,企业和其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第七十八条 集团各企业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协议管理部门,应在要求时限内办理各类劳动协议手续。第七十九条 职员和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应按下列次序选择处理方案:(一)职员和人力资源部协商处理;(二)由企业临时成立劳动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章 人事档案管理第八十条 集团各企业人力资源部是企业职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第八十一条职员人事档案内容包含:(一)职员基础材料:1身份证或户口证复印件;2学历证、职业资质证或职称证;3简历表或挡塞麦;4政治情况统计及相关证实材料;5
15、体检汇报。(二)职员入职材料:1内部招录用审批表;2劳动协议和劳动协议鉴证;3社保关系办理资料。(三)职员在职材料:1职员轮岗见习表;2职员岗位变动、调薪统计表及文件;3职员奖惩统计及文件;4职员培训统计及培训协议书;5职员技术职称评定材料;6职员出国相关表格及统计。(四)职员离职材料:1离职手续清单:离职汇报、离职移交清单、离职审批表。2劳动关系解除证实。3退休资料。第八十二条 人事档案管理。人事档案是职员在企业履职期间关键信息统计,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员人事档案材料分类建档、归档、立卷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八十三条 人事档案使用管理:(一)人事档案使用方法包含查阅、借阅及出具证实材料两种。(二)
16、查阅、借阅权限为:管理人员人事档案由其直接上级审批;其它职员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责任人审批;集团企业董事会组员人事档案由董事长审批。(三)查阅、借阅必需确保档案完整性,异地借阅必需密封传输。 (四)需复制,必需经过同意,复制一律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五)开具人事证实材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按聘用管理权限审批。第十一章 工作时间、休息日和考勤请假管理第八十四条 集团采取标准工作日制或综累计时工作制。采取综累计时工作制企业,须报集团企业同意后,再报政府相关部门同意;采取标准工作日制企业,实施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要求。第八十五条 二级企业须制订工作时间、休息日管理措施,报集团企业审批后实施。第八十六条 各
17、企业实施考勤、请假管理。考勤、请假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指派专员管理,按要求认真、立即、正确地记载、妥善保管多种凭证。第十二章 附则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集团企业董事会同意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五篇 英茂集团行政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行政事务管理,依据集团管理纲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行政事务由集团企业办公室和二级企业办公室负责管理。行政事务包含:会务管理,文秘及公文行文程序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印鉴管理,服务和业务支持,公共关系,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资产管理,办公费用管理,集团生产经营正常运行综合管理协调事务。 第三条
18、 集团以“主动参与、沟通立即、协调服务、节俭高效为行政管理基础标准。 第四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集团企业及二级企业。二级企业范围同集团管理纲要要求。第二章 会务管理制度第五条 集团会务工作遵照“目标明确、节俭高效”标准。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会议即集团范围内为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而召开多种会议。第七条 会议必需有明确会议目标,清楚会议议程,齐备会议资料,确定参会范围,具体会议时间和地点,并由会议组织者签发会议通知;第八条 人数在30人以上,会期在二天以上会议,必需编制会议经费预算报批。 第九条 会议期间,应做好文件分发和保管工作,做好会议统计,做好会议保密工作,加强对会议通讯设备、扩音设备管理,做好会议生
19、活服务工作;会议需要进行选举,应事先准备好票箱、选票、确定监票人,清点到会人数和缺勤席人数。 第十条 会议结束后,应立即进行会务总结;做好会议文件分类、归档、回收处理;做好异地和会人员返回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议期间应暂停使用手机,及其它可能分散会议注意力通讯设备。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须按要求保守会议秘密。 第十三条 对不能按时到会或不能出席会议参会人员,须在参与会议前通知会议组织者,并统计于会议纪要。第三章 公文运转及印章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为规范公文运转步骤,保障信息和指令通畅,有效管理使用印章,提升工作效率,参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措施和集团管理纲要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十五条 各
20、企业办公室负责本企业公文运转及印章管理。 第十六条 公文运转及印章管理应遵照立即、正确、安全、保密、高效标准。 第十七条 公文运转指收发文办理、行文规则、公文管理处理程序。第十八条 印章管理指企业章、董事会章、党团工会章、内设机构章、财务专用章、协议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法定代表人章、企业领导铭章等刻制、保管、使用、废止处理程序。第十九条 印章管理应遵照统一刻制,规范使用、专员保管标准。第二十条 收文办理指企业内部文件和企业外部文件接收处理程序。第二十一条 收文由办公室统一签收、接收及交换,并按下列程序处理:收件人署名企业,由办公室人员拆封;收件人署名部室,送收件部室拆封;收件人署名个人,送交
21、本人拆封。传真或紧急函电,应立即送达。第二十二条 收到公文、信函、资料,应于当日进行登记、归类、拟办。拟办要求为:(一)文件办理,集团各企业上报集团企业文件,由办公室依据业务范围和性质送集团企业职能部室,由职能部室提出拟办意见,报集团企业分管领导;集团接收外部文件,由办公室依据业务范围和性质报企业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后,交企业相关职能部室处理、落实。(二)文件签收,批处或送职能部室办理文件,由职能部室签收,主办部室或主办人接件后应立即处理,不得延误、推矮。并按时限要求办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按时限办结确有困难,应立即一直文单位说明原因。(三)文件办理过程中若遇内部协调事项,由主办
22、部室牵头协商,协办单位或协办人应主动配合。若有分歧,由主办部室报企业分管领导裁定。(四)办公室应对拟办事项逐一登录,记载内容为:事由、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结果及办结时限,并负责拟办事项跟踪检验,催办落实。办理情况统计作为对各部室年度业绩考评参考内容。(五)文件传阅,按知情需要和保密要求确定送阅范围并次序传阅。若遇阅件人外出应立即调整排序。对传阅范围大、送阅距离远阅件,不违反保密要求前提下,可传真发送或复印分送,尽可能缩短传阅周期。阅件人应对已阅文件逐一签署或批注。签署内容包含阅件人姓名和阅件日期;需批注阅件应明确批注事项。已阅文件应立即退还办公室。第二十三条 发文办理。发文办理指以企业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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