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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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正当权益,依据国家相关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中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础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础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一定百分比缴纳和经过其它正当方法筹集专题资金。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
2、理任务是:认真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计划、控制、核实、分析和考评工作,并如实反应基金收支情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验,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为确保基金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依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要求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和社会保险相关原始资料和数据。第六条 基金纳入单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域、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七条 基金依据国家要求实施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实
3、,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第二章 基金预算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要求程序审批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第九条 基金预算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依据本年度预算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估计,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第十条 基金预算审批。经办机构编制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立即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实施,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立案。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实施。经办机构要严格按同意预算实施,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时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汇报预算
4、实施情况。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逐层汇总上报预算实施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觉问题应立即采取方法处理。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立即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实施,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立案。第三章 基金筹集第十三条 基金按国家要求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域、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含: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它收入。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一定百分比分别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5、基础医疗保险费等。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置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基金补助。转移收入是指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域流动而划入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基金收入。其它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它经财政部门核准收入。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要求分别形成基础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础医疗保险基金等。第十五条 基础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要求分别计入基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基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含按要求应计入统筹帐户缴费单位缴纳基础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帐户基金利息收入、
6、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它收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收入包含按要求应计入个人帐户缴费单位缴纳基础医疗保险费收入、缴费个人缴纳基础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帐户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等。第十六条 实施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地域,经办机构能够依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国有商业银行设置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收入户关键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基金收入;暂存该帐户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它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实施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地域,不设收入户。第十
7、七条 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要定时或定额将征集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具体时间或额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缴存时,须填制银行制发进帐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相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帐。未按要求实施,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银行于月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第四章 基金支付第十八条 基金要依据社会保险统筹范围,根据国家要求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域、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升开支标准。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包含: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它支出。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要求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基础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
8、出和基础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等。转移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域流动而转出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补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支出。其它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其它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支出。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要求分别组成基础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和基础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等。第二十条 基础医疗保险基金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它支出在统筹帐户中列支,转移支出在个人帐户中列支。第二十一条 基础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含:基础养老金、医疗补助、丧葬抚恤补助费。(一)基础养老金包含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相
9、关建立统一企业职员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助。基础性养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20%支付给决定实施后根据统一企业基础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是指按缴费个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根据统一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和一次性支付给个人个人帐户储存额。过渡性养老金是指按要求支付给根据统一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与工作、实施后退休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外基础养老金。离休金、退休金、
10、退职金、补助是指按要求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生活费用和多种生活补助、物价补助等。(二)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要求支付给未实施医疗保险地域已纳入基础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医疗费用。(三)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用于已纳入基础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第二十二条 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包含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员基础生活保障补助和其它费用。失业保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基础生活费用。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要求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费用。丧
11、葬抚恤补助费是指按要求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失业人员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是指按要求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收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员基础生活保障补助是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国有企业下岗职员基础生活保障支出。其它费用包含农民协议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要求其它费用。农民协议制工人生活补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给协议期满不再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协议农民协议制工人生活补助费。第二十三条 基础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要求分别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和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一)社会统筹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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