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管理新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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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一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防止、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解决各部门要遵循防止为主、常备不懈方针。 贯彻分级负责、反映及时、办法坚决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权力和职责,各科室和有关人员应通力合伙,保证各项应急工作顺利执行。 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 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及时启动应急系统。 2、关于科室应一方面保证突发事件应急解决所需、合格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物、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调配和
2、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解决指挥部统一指挥。 3、在院长领导下要组织有关科室,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开呈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解决,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测;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引。 4、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及时用电话告知疫情管理人员,疫情管理人员要及时报告院长,同步向辖区疾病防止控制机构进行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她人隐瞒、缓报、谎报。 5、对因突发事件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
3、其病历记录复印件转送至接诊或者指定医疗机构。 有权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测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用医学办法时予以配合。 回绝配合,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回绝。 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律规定,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办法,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发生,做好污物、污水无害化解决。 7、承担责任范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
4、生事件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培训。 8、发现瞒报、缓报、谎报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回绝接诊病人,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解决指挥部调度上报医院按照医院工作规定进行解决,导致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公共场合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合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关于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有关卫生原则、规范,开展公共场合卫生知识宣传,防止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合
5、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场合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查检疫机构按照关于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畴内车站、等待室、铁路客车以及重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公共场合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公共场合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合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合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合卫生监督筹划并组织实行。 第五条 勉励和支持公共场合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诲,引导公共场合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合卫生知识。 第六
6、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背本细则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解决,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合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合卫生安全第一负责人。 公共场合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详细负责本公共场合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重要涉及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立状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检测状况; 三顾客用品用品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状况; 四卫生设施使用、维护、检查状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状况
7、;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状况和培训考核状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状况; 八公共场合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记录其她状况。 公共场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合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有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合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合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人员,
8、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合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合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原则和规定。 公共场合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卫生规范和规定规定。 第十二条 公共场合经营者提供应顾客使用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规定。 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原则和规定。 第十三条 公共场合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原则和规定。 公共场合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 自然采光局限性,公共场合经营者应当配备与其经营场合规模相适应照明设施。 公共场合经营者应当采用办法减少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合经营者提供应顾客使用用品用
9、品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重复使用用品用品应当一客一换,按照关于卫生原则和规定清洗、消毒、保洁。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品。 第十五条 公共场合经营者应当依照经营规模、项目设立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合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营,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她用。 公共场合设立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合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防止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她病媒生物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储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有关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合选址、设计、装修应当
10、符合国家有关原则和规范规定。 公共场合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 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经营者应当采用有效办法,保证营业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合禁止吸烟。 公共场合经营者应当设立醒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合设立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通道上。 公共场合不得设立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合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合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原则、规范规定对公共场合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品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成果不符合卫生原则、规范规定应当及时整治。 公共场合经营者不
11、具备检测能力,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合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成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合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合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合各项卫生制度、办法贯彻状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合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她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合实行卫生允许证管理。 公共场合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允许证。 未获得卫生允许证,不得营业。 公共场合卫生
12、监督详细范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合经营者申请卫生允许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允许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合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合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合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其她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合卫生允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准予公共场合卫生允许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
13、件,作出不予行政允许决定并书面阐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合卫生允许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合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合卫生允许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合卫生允许证应当在经营场合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合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关于卫生原则和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关于规定办理防止性卫生审查手续。 防止性卫生审查程序和详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合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合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
14、营场合地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允许证。 公共场合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允许证,应当在卫生允许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合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原则和实行监督管理提供科学根据。 县级以上疾病防止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公共场合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合卫生监督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增进公共场合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成果
15、拟定公共场合卫生信誉度级别和寻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合卫生信誉度级别应当在公共场合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合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根据关于卫生原则和规定,采用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献、询问等办法,关于单位和个人不得回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合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成果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公共场合,可以依法采用封闭场合、封存有关物品等暂时控制办法。 经检查,属于被污染场合、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场合、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物品,应当
16、解除控制办法。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合卫生检查、检测、评价等业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关于卫生原则、规范规定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查、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获得公共场合卫生允许证擅自营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如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如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惩罚;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允许证擅自营业。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
17、生允许证,由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合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如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导致公共场合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原则和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如下罚款;情节严重,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允许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合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品等进行卫生检测;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品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品。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合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
18、万元如下罚款;对回绝监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如下罚款;情节严重,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允许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合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有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合卫生知识培训考核从业人员上岗; 三未按照规定设立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她用;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止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她病媒生物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储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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