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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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明晰学校经济关系,维护国家、举行者和学校正当权益,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原国家教委相关实施若干问题意见、财政部、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及原省教委、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要求等,结合本省民办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民办高等学校是社会公益性机关,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民办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标。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第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施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必需独立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
2、校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制订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校多种资金。学校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室)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还应该含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通常会计人员必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校财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后任命,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和学校董事长、董事及校(院)长有亲属关系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财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学校财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学校财务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第
3、三章 预算管理第五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依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由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四部分组成,通常达成基础建设支出限额项目,应该根据基础建设程序办理。第六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该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关键、重视效益、勤俭节省标准。第七条 学校必需建立严格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预算一经同意,就对学校经济活动含有约束力。学校年度预算必需在每十二个月二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立案。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八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资金。第九条民办学校收入包含:
4、一、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收入。包含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学费,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结果、进行科技咨询、试验室对外开放等活动取得收入等。学校按年收取学费收入,应按收入和支出相配比标准,三分之一作为当年教育事业收入,其它三分之二作为下年度教育事业收入。二、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后勤服务等非独立核实经营活动取得收入。三、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用于资助学校办学收入。四、其它收入。指上述要求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含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第十条 除第九条要求各项收入外,
5、向学生收取代办费不列入学校事业收入,应列入“预收帐款”核实,不得挪作它用。代办费应按年收取,按实列支,多退少补,并须每年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第十一条 学校各项收入全部必需使用符合国家要求正当票据,确保立即足额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标准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实,统一管理。学校内部其它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严禁隐匿、截留学校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依据“确保必需,突出关键、效率优先”标准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三条 学校全部支出应该统一分类,统一核实、统一管理。学校支出包含:一、教
6、育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各项支出。事业支出内容包含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四大类二十八个目级科目(具体核实内容见民办高校会计制度附件 “教育事业支出目级科目明细表”)。各单位可依据需要合适简化使用,但四大类二十八个目级科目不得增加,核实内容不得更改。为确保民办高等教育事业连续、稳定、健康发展,应该严格控制“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两类支出标准上不超出经费支出总额50%。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升上述百分比,应报省教育厅审批。二、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实经营活动发生支出。经营支出必
7、需和经营收入相匹配,并单独计算盈亏。 三、其它支出。是指学校除一、二款以外各项支出,如财产损失、利息支出等。第十四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该依据收入和支出相匹配标准,正确归集实际发生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应该根据要求百分比合理分摊。第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支出管理,并制订对应管理要求,进行严格内部控制,并将内部管理制度报教育主管部门立案。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替换。第六章 净收益及其分配第十六条 净收益是指学校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余额。经营收支收益应该单独反应。经营收支收益能够填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专题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十七条 学校净收益分配。净收益能
8、够用于学校事业发展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合理赔偿。净收益分配次序为:(一)计提30%事业基金;(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合理赔偿;(三)剩下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填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投资成本赔偿额按实际投入资本一定百分比计算,具体百分比依据计提事业基金后净收益额确定,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出同期银行十二个月期贷款利率二个百分点。如当年遇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应按日计算加权平均贷款利率。对投资者投资成本合理赔偿用“应付投资收益”科目核实。净收益额为零或负数,不得计提应付投资收益。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要求提取和设置有专门用途资金。第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含福利
9、基金、留本基金、其它基金等。 福利基金是按工资总额一定百分比提取,用于教职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方面支出基金。如学校已为教职员办理基础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则可不计提福利基金,学校支付时直接在“社会保险缴费”中列支。留本基金是学校依据出资者意愿,必需保留本金,仅以其所提供资产收益安排支出基金。其它基金是指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依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其它专用基金。第二十条 各项专用基金提取百分比和管理措施,国家有统一要求,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实施;国家没有统一要求,由学校自行制订对应要求,报教育主管部门立案。专用基金使用应遵照“单独核实、先提后用、专款专用”标准。第八章 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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