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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实行教诲行政执法责任制总体目的是:提高教诲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教诲行政部门各项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动教诲行政管理法治化进程,依法增进和保障我区教诲事业改革和发展。二、教诲行政执法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诲法为核心,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诲增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等法律为重点,依法解决我市教诲改革和发展中问题,维护教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三、党委书记对行政执法负总责,关于领导和职能股室负责人及
2、行政执法人员分级、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委员为副组长、各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教诲局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设在政工科。四、各科室根据职责开展执法工作,承担相应执法责任,股室负责人为负责人。年终各科室依照责任状规定事项进行自查总结,写出书面材料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五、加强执法检查与执法监督。依照执法工作需要,将开展教诲专项执法检查监督与教诲综合执法检查监督制度结合起来。综合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六、对教诲行政执法工作中体现突出,成绩明显科室和个人予以表扬;对执法工作中问题突出,导致不良影响和后果股室与个人予
3、以批评,情节严重追究相应责任。七、教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状况接受地委、行署和关于部门及社会监督。教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一、依照行署塔城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文献精神,结合教诲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二、公示制度指引原则:恪守服务为本,保障公众知情;接受社会监督,执法公正透明;加强教诲法治,坚持依法行政。三、公示重要内容1、行政执法主体。教诲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2、教诲行政执法根据。即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教诲政策和规范性文献。3、教诲行政执法范畴、职责、权限、程序;教诲行政惩罚办法、教诲行政侵权救济办法(涉及教诲申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等)。4、关于教诲政策与工作
4、事项:涉及教诲招生政策;教诲考试政策;学生学籍、教诲建设和发展项目管理政策,教诲收费项目、原则及根据;教诲检查、评估、评优项目、办法及其成果等。5、其他与学校、教师、学生、学生家长有关教诲行政执法项目和管理政策,其他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教诲行政执法和管理事项等。四、公示类别、范畴与方式1、类别:分为征询意见公示、教诲政策公示、教诲信息公示等类别;2、范畴:分为无选取范畴和有选取范畴两类;3、方式:依照公示内容、类别状况,针对公示范畴、对象规定,分别以版面、报刊、网络等方式进行公示。五、公示实行及规定1、机关科室结合职能,对属教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事项,写出公示事项名称、公示内容、公示根据、公示对
5、象、公示类别、公示范畴、公示(发布)时间、公示方式建议、公示有效时限等。2、公示内容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审核汇总,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审定后以相应方式进行公示。教诲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评议制度一、依照行署塔城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文献精神,为加强对教诲行政执法监督,结合我区教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二、教诲局领导、督导室人员及法制工作机构关于人员为教诲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承担对全区教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三、执法监督检查原则。本着“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有错必纠”原则,依法对全区教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查,发现并及时纠正执法中违法行为和错案,不断提高全区教诲行政执法水平。
6、四、监督检查内容1、教诲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献执行状况;2、审批办学申请状况;3、教诲收费与使用管理状况;4、行政惩罚状况;5、执法人员使用执法文书与否对的、规范;6、教诲执法机构执法活动合用法律与否对的,对违法行为惩罚与否公正;7、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与否有属教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中关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畴和情形行为;8、行政执法和惩罚规章制度及档案建立和执行状况;9、法律、法规宣传状况;10、执法过错追究和补偿状况;11、其她关于行政执法状况。五、教诲局将聘请各学校工会主席、教师、关于部门人员为教诲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教诲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有权持证对教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提出
7、批评、意见和建议。对教诲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在15日内予以口头或书面回答。六、教诲局职能科室开展教诲执法活动时,应有针对性请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和邀请义务监督员参加教诲执法活动,听取对执法工作意见与建议,及时改进执法工作。七、教诲局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教诲行政执法评议会议,邀请教诲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参加,对阶段性或年度教诲行政执法工作及重大个案进行评议。八、教诲局各执法责任股室每年年终前应进行自查评议总结,形成书面材料,送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九、教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结合目的管理中执法工作规定,对科室行政执法状况进行评议考核。十、教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负责
8、对全区教诲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工作。教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贯彻贯彻塔城地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保证教诲行政执法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教诲局行政执法人员合用本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三、教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教诲局各科室按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寻常工作。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违法必究、惩罚与教诲相结合、责任与惩罚相适应原则。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畴(一)对罚款、没
9、收财物、吊销办学允许证、责令停止办学,停止招生、停考、停止申请资格、撤销教师资格等行政惩罚认定事实不清、合用根据错误、办法不当;(二)在实行行政惩罚过程中合用执法程序错误、使用惩罚文书不当;(三)超越职责范畴实行执法行为和行政惩罚;(四)非法规定履行义务、违规滥罚;(五)拒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六)行政执法管理、行使职权中其她违法违纪行为。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必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行政惩罚根据而实行惩罚;(二)违背法定程序实行惩罚导致后果;(三)滥用职权擅自变化行政惩罚种类、幅度;(四)以权谋私、贪污罚没款、索取贿赂、敲诈勒索;(五)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无
10、端迟延,给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导致损失;(六)拒不改正行政执法过错或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七)玩忽职守,相应当予以制止和予以惩罚违法行为不予制止,不实行惩罚,导致严重后果;(八)有故意或重大过错导致国家补偿违法违纪行为;(九)徇私舞弊,以行政惩罚代替刑罚,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十)对举报、投诉、申诉、申请行政复议者实行打击报复。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追究责任时应从重解决(一)接到纠正过错告知后,无合法理由逾期不作答复,也不自行纠正,不申请复查;(二)对复查决定拒不执行;(三)多次发生过错或多次违法违纪;(四)过错行为引起严重后果;(五)瞒上欺下,弄虚作假;(六)阻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八、对
11、属下列状况之一,可以从轻解决或免予追究(一)过错情节明显轻微,没有导致严重后果;(二)积极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没有导致严重后果;(三)因服从领导命令浮现偏差;(四)其她可以从轻解决或不予追究情形。九、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违法执法或因过错违法执法导致严重后果,按下列规定拟定负责人(一)承办人违法,由承办人承担责任;(二)因审核人、复核人、复议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定性和承办人意见而导致违法执法,由审核人、复核人、复议人、批准人承担责任;(三)审核人、批准人或批准机关未纠正承办人或承办部门违法执法行为,导致批准错误,由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审核人、批准人或批准机关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
12、责任;(四)相应当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案件而不提请研究,并导致违法执法,由承办人或关于负责人承担责任。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区别不同情形,分别合用下列解决方式(一)责令检查;(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执法活动;(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罢免、开除;(六)责令违法执法负责人依法承担补偿费用;(七)其她形式解决。十一、追究责任程序(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普通过错,由行政执法办公室口头告知纠正;对重大过错和口头告知纠正未改,经局重要负责人批准后,由行政执法办公室向原执法科室发出纠正过错告知书。(二)原执法科室接到纠正过错告知书后,应按规定认真办理,并在
13、规定期限内回答办理成果。(三)原执法科室和负责人对纠正过错告知有异议,可在告知规定回答期限内向行政执法办公室提请复查。复查成果报重要负责人作出决定后,原执法科室应及时执行。(四)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故意违法执法或因过错违法执法导致严重后果,行政执法办公室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核算前提下,对过错负责人提出追究责任解决建议,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作出决定。(五)对实行其她形式解决,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解决。(六)对确认行政执法属故意或重大过错责任已构成犯罪,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十二、追究过错责任解决决定,应从错案提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过错负责人。十三、过错负责人对解决决定有异议,在
14、接到解决决定告知书后,依照法律和关于规定,有权向关于机关提出申诉。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第一条:学习培训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实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风,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第二条:学习培训由教诲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详细指引,政工科、办公室负责组织实行。第三条:学习培训内容涉及教诲法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献,及国家法律、法规等。第四条:坚持学习和培训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学习培训各项规章制度,作到学习培训有筹划、有组织、有检查、有考核。第五条:学习培训采用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专项讲座和专项研讨相结合,抓好骨干培训和队伍建设。第六条:加强学习
15、培训组织检查。每半年检查一次学习笔记,年终进行学习培训总结,学习培训考核作为年度考核评议任职和晋升职务根据。地区教诲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 评议考核原则和范畴(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必要坚持公正、公开、客观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优罚劣原则。各执法部门应把执法责任制执行状况纳入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考核目的中,并按年度进行考核。(二)评议考核范畴是我局具备执法职能各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第二条 评议考核算行分级负责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局各执法部门及其正职、副职进行评议考核;各执法部门对本部门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领导小组直接评议考核局长、副局长。 行政
16、执法责任评议考核与年终工作总结、年度公务员履职考核同步进行。 第三条 评议考核根据及记分原则 评议考核以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及塔城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原则为根据,逐个设定考核内容。 评议考核算行百分制。对各执法部门考核成果为达标、不达标。70分及以上为达标;69分及如下为不达标;对个人考核成果分为先进、称职、不称职。得分在90分及以上者为先进;70-89分者为称职;60-69分为基本称职;不满60分者为不称职。 第四条 考核内容和原则 (一)理论(15分) 1、熟悉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和本岗位责任5分; 2、各执法部门领导指引所有门人员贯彻行政执法责任制详细办法5分; 3、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贯
17、彻状况5分。 (二)行政执法主体合法(20分) 1、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执法主体合法得8分;主体不合法扣8分; 2、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记5分;不具备执法资格参加行政执法扣5分; 3、执法人员挂牌上岗、亮证执法记7分,不挂牌上岗、不亮证执法每次扣1分; (三)行政行为既合法又恰当(40分) 1、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公开记5分,未公开扣5分; 2、详细行政行为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定形式完备记5分,反之每次扣1分; 3、详细行政行为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作出记5分,未按法定规定作出每次扣1分; 4、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记5分,未告知每次扣1分; 5、在法定职权范畴内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记5分,
18、超越职权每次扣5分; 6、详细行政行为公开、公正、公平、恰当记5分;反之每次扣1分; 7、作出审批、允许、收费、检查、解决、惩罚等详细行政行为,有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记5分;没有根据每次扣1分; 8、及时依法履行职责记5分,推诿、迟延甚至回绝履行每次扣1分。 (四)依法行政,各项制度齐全,执法监察机制健全(25分) 1、依照规定参加本单位(部门)组织培训5分,未做到每次扣1分; 2、自觉、积极授受监督5分;回绝或不予配合每次扣1分; 3、及时接受、解决、转办、督办群众投诉,积极协助、配合查处行政执法中违法案件5分,未做到每次扣1分; 4、坚决贯彻贯彻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补偿制度、错案责任追究
19、制度和行政执法内部考核制度10分;不贯彻每次扣2分。 第三十五条 奖惩兑现 我局依照年终考核成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年终考核为先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获得明显成效部门和个人,预以表扬、奖励; (二)对年终考核为不及格、贯彻行政执行责任制不力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且不能评为本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构成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按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办理。地区教诲局行政允许审批、备案程序一、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公司、事业组织、社会团队及其她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运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她教诲机构活动,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诲增进法。二、社会力量举办实行学历教诲、学前教诲、自学
20、考试助学及其她文化教诲民办学校,由教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举办实行以职业技能为主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诲行政部门备案。三、申请举办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状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她决策机构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献;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献。联合举办教诲机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合同。四、凡申请举办实行学历教诲机构,举办材料报至审批机构后,领取行政允许审批受理意见书,在30日(非学历教诲机构20日)垂询办理状况,领
21、取与否批准举办教诲机构意见书。 五、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教诲机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允许证。教诲机构获得办学允许证后,应依照关于社会力量举办非公司单位登记行政法规登记,方可开展教诲、教学活动。六、教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教诲机构名称应当确切表达其类别、层次和所在地区域,未经国家教诲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批准,不得使用“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等字样。七、教诲机构刻制印章,应当持办学允许证和审批机关出具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教诲机构应当将其印章式样报审批机关和公安部门备案。八、教诲机构变化名称、性质、层次,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九、教诲机构解散,应有审批机关核准,教诲机构解散时应当妥善安顿在校学生,审批机构可以予以协助。实行义务教诲教诲机构解散时,审批机构应当安排在校学生继续就读上学。十、审批机构对核准解散教诲机构应当予以公示,并告知其交回办学允许证和印章,并予以封存。十一、在社会性力量办学活动中,违背教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诲增进法,依照教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诲增进法关于规定,予以惩罚。十二、教诲机构收费原则,按物价部门核准原则执行,学籍管理、教诲教学工作均按教诲部门关于规定执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