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综合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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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43.080T 47SZDB/Z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29.2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ystemPart 2: Code for design of EV charging station and charging point- 05-18公布- 06-01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目次序言11 范围2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术语和定义24 总则45 充电站和充电桩56 充电站和充电桩电气部分77 电能质量要求108 电气照明11
2、9 防雷和接地1210 电气测量和计量1311 监控系统1412 充电站安全防护1513 对其它专业设计要求15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谐波电流许可值换算和公共连接点各用户谐波电流许可值计算17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环境噪声限值18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充电站占地参考面积19前言为落实落实国家节能环境保护政策,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延伸供电服务价值链,指导和规范深圳市电动汽车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特制订本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29-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分为九个部分 :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 第3部分:非车载充电机; 第4部分:车载充电机; 第5部
3、分:交流充电桩; 第6部分:充电站监控管理系统; 第7部分:非车载充电机电气接口; 第8部分:非车载充电机监控单元和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协议; 第9部分:城市电动公共汽车充电站。本部分为SZDB/Z 29-第2部分。本部分根据GB/T 1.1-给出规则起草。本部分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深圳市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企业、比亚迪股份、普天海油新能源动力、深圳市奥特迅科技、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深圳市科陆电子。本部分关键起草人:吴德林、蔡羽、文新民、陆象桢、徐涛、高声敢、余建国、黄志伟、李飞、余南华、蒋浩、王晓毛、孙卫明、柯丽、李涛、邓
4、伟光、张建华、郭彬、邓先泉、傅毅、邵浙海、赵宇、刘金玉、吴志强、王凤仁、李志刚、徐跃飞、雷惠博。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1 范围SZDB/Z 29-本部分要求了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应遵照基础标准。本部分适适用于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设计和建设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应用是必不可少。通常注日期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版本适适用于本文件。通常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含全部修改单)适适用于本文件。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
5、A)GB/Z 17625.6- 电磁兼容 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16A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谐波电流限制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1994 10 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19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 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9-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9-1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计划规范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DL 5027-
6、1993 电力设备经典消防规程DL/T 5137-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相关加强关键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意见(电监安全23号) 3 术语和定义SZDB/Z 29.1-界定术语和定义适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反复列出了SZDB/Z 29.1-中部分术语和定义。3.1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EV)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汽车,电动机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它易携带能量存放设备。不包含室内电动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车辆。3.2充电 Charge从外部电源供给蓄电池直流电,将电能以化学能方法贮存过程。3.3充电站E
7、V Charging Station含有特定控制功效和通信功效,将电能量传送到电动汽车设施总称。3.4配电站 Distribution Station在中低压配电网中用于接收并分配电力、将10(20)kV变换为380 V电压供电设施。3.5车载充电机 On-Board Charger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充电机。3.6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和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直流电能充电机。若无尤其说明,本规范所指充电机均为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3.7直流充电桩 DC Charging Point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和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动
8、力电池提供小功率直流电源供电装置。3.8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Point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和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源供电装置。3.9充电桩 Charging Point直流充电桩和交流充电桩统称。3.10充电机效率 Charging Efficiency充电机直流输出功率和交流输入有功功率之比。3.11充电区 Charging Area在充电站内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停车区域。3.12谐波 Harmonic电力系统电流和电压中非正弦周期分量所含频率为基波频率整数倍正弦周期分量。3.13TN系统 TN System 电源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负载设备外露导电部分
9、经过保护导体连接到此接地点系统。 3.14IT系统 IT System电源系统带电部分不接地或经过阻抗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导电部分接地系统。 3.15脉波数 Pulse Number在一个基波周期内,换流器换相次数。3.16谐波含有率 Harmonic Ratio (HR)周期性交流量中含有第h次谐波分量方均根值和基波分量方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3.17总谐波畸变率 Total Harmonic Ratio(THD)周期性交流量中谐波分量方均根值和其基波分量方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4 总则4.1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节能环境保护政策,做到技术优异
10、、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4.2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技术现实状况,同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留有发展余地。4.3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主动采取节能、环境保护、免维护或少维护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采取国家技术监督检验部门明令严禁淘汰设备和材料。4.4 充电站选址应符合深圳市政府相关深圳市电动汽车发展总体计划要求,做到统一计划、统筹安排、逐步实施。4.5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依据工程特点、负荷等级、设备容量、站址环境和节能环境保护等原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4.6 编制电动汽车充电站计划时,应开展对充电站电能充储一体化可行性研究,并适时对V2G可行性进
11、行技术论证。4.7 充电站建设前期,应开展对充电站环境和安全评价。5 充电站和充电桩5.1 充电站组成和功效5.1.1 充电站关键由行车道、充电区、供配电设施、充电装置、监控装置等组成。公共充电站还应包含营业场所。5.1.2 含有电池更换功效充电站应包含备用电池存放,电池更换设施及场所。5.1.3 充电站供配电设施由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及其电力、控制线路等组成。5.1.4 充电站基础功效应包含供配电、充电、监控、计量和通信。扩展功效包含计费。5.2 充电桩组成和功效5.2.1 充电桩由桩体、电气模块、计量模块等部分组成。5.2.2 充电桩包含交流充电桩和直流充电桩。5.2.3 充电桩
12、通常以成组型式进行设置,以提升其利用率。5.2.4 充电桩基础功效为供电或充电、计量和通信,扩展功效为计费。5.3 充电站类型5.3.1 充电站类型充电站类型以下:a) 公共充电站:为社会电动汽车服务充电站; b) 专用充电站:为特定范围专用电动汽车设置充电站。5.3.2 充电机配置充电机配置以下:a) 公共充电站:宜根据社会使用电动汽车类型进行配置;b) 专用充电站:宜按摄影应使用电动汽车类型进行配置;c) 站内充电区停车位占地面积宜按电动汽车类型进行部署。5.4 充电站选址5.4.1 充电站选址应符合深圳市政府相关深圳市电动汽车发展总体计划要求。5.4.2 充电站是中低压配电网关键组成部分
13、,其站址选择应兼顾电网计划要求,并和电网计划、建设和改造亲密结合,以满足电力系统对电力平衡、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自动化等方面要求,并结合变电站建设、改造进行科学、合理选址。5.4.3 充电站选址应便于供电电源取得,宜靠近供电电源端,并便于供电电源线路进出。5.4.4 公共充电站应选择在进出车便利场所。进出口宜设置在支路或有辅道道路辅道旁,不应设置在主干道或快速路主道旁,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周围。5.4.5 公共充电站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车道和站外道路连接,充电站和站外市政道路之间应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便于电动汽车进出和充电等候。5.4.6 专用电动汽车数量较多时,宜设置专用充电站。5.4.7
14、 电动公共汽车使用专用充电站宜设置在公交汽车枢纽站、公交专用停车场周围。5.4.8 充电站应充足利用临近道路、交通、给排水、消防等公用市政设施。5.4.9 充电站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之间防火间距应参考GB 50016-、GB 50229-要求。5.4.10 充电站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场所正上方或正下方,当和有爆炸危险建筑物毗邻时,应满足GB 50058-1992要求。5.4.11 充电站不应设在有猛烈振动或高温场所。5.4.12 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上述场所风向下风侧。5.4.13 充电站不应设在厕所、浴室等场所正下方,安装电气设备
15、功效用房不应和上述场所贴邻。5.4.14 充电站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难地点。5.4.15 充电站应预留一定备用场地。5.5 充电站部署5.5.1 通常要求5.5.1.1 充电站总体部署应满足便于电动汽车出入和充电时停放,保障站内人员及设施安全。5.5.1.2 充电区入口和出口应最少有两条车道和站外道路连接,充电站应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便于电动汽车停发和进出。5.5.1.3 充电区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 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 m。转弯半径根据电动汽车类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 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坡向站外。5.5.1.4 充电设施应靠近充电区停车位设置,电动
16、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站内其它车辆充电和通行。5.5.1.5 充电区应考虑安装防雨设施,以保护站内充电设施、方便进站充电电动汽车驾乘人员。5.5.2 电气要求5.5.2.1 电气设备部署应遵照安全、可靠、适用标准,并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电气设备部署应符合GB 50053-1994和GB 50054-1995要求。5.5.2.2 充电机、监控室、营业厅应部署在建筑物首层,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等宜部署在建筑物首层。5.5.2.3 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充电机及监控装置宜安装在各自功效房间,以利于电气设备运行、便于维护管理。5.5.2.4 当成排部署低压开关柜长
17、度大于6 m时,柜后应有两个出口通道。当两个出口之间距离大15 m时,其间应增加出口。5.5.2.5 当受到条件限制时,低压开关柜和充电机可安装在同一房间。或采取变压器和低压开关柜设置同一房间,但变压器应选择干式,且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20。5.5.2.6 当受到条件限制时,变配电设施和充电机可设置在户外组合式成套配电站中,其基础应合适抬高,以利于通风和防水。5.5.2.7 变压器室不宜和监控室贴邻部署或在正下方,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预防电磁干扰方法。5.5.2.8 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充电机、监控装置宜安装在各自功效房间内。5.6 充电桩设置5.6.1 交流充电桩为车载充电机提供交
18、流电能,直流充电桩为电动汽车电池组提供小容量直流电能。5.6.2 新建建筑物、居住小区等场所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应设置供电动汽车停放专用停车区;已建建筑物、居住小区等场所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宜经过技术改造方法,设置供电动汽车停放专用停车区。5.6.3 办公、生产等场所停车场宜依据深圳市电动汽车发展总体计划要求,根据停车位数量设置一定百分比充电桩。5.6.4 电动汽车专用停车区应设置靠近临近配电站。5.6.5 充电桩宜实施“一位一桩”, 即一个电动汽车停车位设置一个充电桩,方便于使用和管理。5.6.6 室外充电桩应安装在距地面最少200 mm以上基础上,其基础底座四面应采取封闭
19、方法,预防小动物从底部进入箱体,以满足防雨、防积水要求。5.6.7 室外充电桩外壳防护等级宜不低于IP54,其外壳宜选择绝缘材料。6 充电站和充电桩电气部分 6.1 负荷及负荷等级6.1.1 关键用电负荷充电站关键用电负荷包含充电机、监控装置、通风装置、站内其它动力设备及照明等。6.1.2 负荷等级依据GB 50052-和相关加强关键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意见(电监安全23号)中对电力用户性质划分相关要求,根据充电站在经济社会中占相关键程度,划分为下列两类电力用户:a) 在政治上含有重大影响,或中止供电将对社会公共交通产生较大影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社会公共次序严重混乱、造成
20、企机关较大经济损失充电站属二级电力用户;b) 不属于二级电力用户其它充电站为三级电力用户。充电桩为三级电力用户。6.2 供电电源要求6.2.1 属于二级电力用户充电站宜由两回路中压供电电源供电,两回路中压供电电源宜引自不一样变电站,也可引自同一变电站不一样母线段。每回供电线路应能满足100%用电负荷供电要求。6.2.2 属于三级电力用户充电站由单回路中压供电电源供电。6.2.3 充电站应采取10(20)kV电压等级供电。6.2.4 交流充电桩应采取380V或220 V电压等级供电。6.2.5 直流充电桩应采取380 V电压等级供电。6.3 关键电气设备选择6.3.1 通常要求关键电气设备应选择
21、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含有3C认证标志。6.3.2 变压器6.3.2.1 变压器应采取节能环境保护型变压器。6.3.2.2 在满足消防条件下,宜优先选择油浸式变压器。6.3.2.3 单台变压器额定容量不宜大于1600 kVA。6.3.2.4 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二级电力用户充电站,当其中任意一台变压器退出运行后,剩下变压器容量应能满足全部二级用电负荷用电。6.3.2.5 变压器宜选择整流变压器。绕组结线宜采取D d0 yn11。也可采取Y d11 yn0。6.3.2.6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取移相式变压器。6.3.2.7 属于三级电力用户充电站,可选择两
22、台绕组结线分别为D yn11和Y yn0配电变压器,以减小谐波对公用电网影响。6.3.3 开关柜6.3.3.1 宜选择小型化、无油化、紧凑式、免维修或少维护电气设备。6.3.3.2 高压配电装置宜采取组合电器开关柜。当单台油浸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630 kVA及以下、干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800 kVA及以下,变压器回路宜采取负荷开关-熔断器型式。当单台油浸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630 kVA以上、干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800 kVA以上,变压器回路应选择带保护功效断路器单元。6.3.3.3 低压开关柜宜采取金属封闭抽出式开关柜。6.4 充电机和充电桩选择6.4.1 通常要求6.4.1.1 充电站内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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