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防火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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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总 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如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必要遵循“防止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防火办法,做到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 本规范合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居住建筑(涉及首层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公共建筑。1.0.4 本规范不合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
2、以及高层建筑中人民防空地下室。1.0.5 当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用特殊防火办法,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项研究、论证。1.0.6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关于国标规定。2 术 语2.0.1 裙房 skirt 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建筑高度不超过24m附属建筑。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高度,屋顶上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2.0.3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建筑构件准时间温度原则曲线进行耐火实验,从受到
3、火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这段时间,用小时表达。2.0.4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建筑构件。2.0.5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建筑构件。2.0.6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用燃烧材料做成建筑构件。2.0.7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楼层构成公共建筑。2.0.8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构成高层建
4、筑。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largescale power dispatchers building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工作楼。2.0.10 高档旅馆 highgrade hotel具备星级条件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旅馆。2.0.11 高档住宅 highgrade residence建筑装修原则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住宅。2.0.12 重要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important office 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性质重要,建筑装修原则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2.0.13 半地下室 semi
5、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2.0.14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2.0.1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出口。2.0.16 挡烟垂壁 hang wall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不大于500 mm固定或活动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他控制设备作用,自动下垂挡烟垂壁。3 建筑分类和耐火级别3.0.1 高层建筑应依照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 3.0.1规定。建 筑 分 类 表3.0.1 名
6、称一类二类居住建筑高档住宅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普通住宅十层至十八层普通住宅 公共建筑1.医院2.高档旅馆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商住楼5.中央级和省级(含筹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6.网局级和省级(含筹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7.省级(含筹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8.藏书超过100万册图书馆、书库9.重要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0.建筑高度超过50m教学楼和普通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1.除一类建筑以外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2.
7、省级如下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教学楼和普通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3.0.2 高层建筑耐火级别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3.0.2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拟定。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3.0.2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 耐火级别一级二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和住宅单元之间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
8、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吊顶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外露部位,必要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3.0.2相应建筑构件耐火极限。3.0.4 一类高层建筑耐火级别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裙房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耐火级别应为一级。3.0.5 二级耐火级别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不燃烧体。3.0.6 二级耐火级别高层建筑裙房,当屋顶不
9、上人时,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不燃烧体。3.0.7 高层建筑内存储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 3.0.2条规定提高0.50h。3.0.8 玻璃幕墙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 窗间墙、窗槛墙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3.0.8.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不燃烧实体裙墙。3.0.8.3 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3.
10、0.9 高层建筑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关于规定执行。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普通规定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依照都市规划,合理拟定高层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层建筑不适当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注:厂房、库房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划分,应按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规定执行。4.1.2 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立在高层建筑外专用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要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
11、时,其锅炉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2.1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合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1.50h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要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立宽度不不大于1.00m不燃烧体防火挑檐。4.1.2.3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所有油量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
12、应设立防止油品流散设施。4.1.2.4 应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4.1.3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1.50h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4.1.3.2 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立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要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立能自行关闭甲级防火门。4.1.3.3 应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1.50h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
13、通室外安全出口。4.1.5 高层建筑内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合,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要设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 一种厅、室建筑面积不适当超过400m2。4.1.5.2 一种厅、室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4.1.5.3 必要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解决织物。4.1.5A 高层建筑内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备卡拉OK功能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某些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如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
14、靠外墙设立,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他场合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1.00h楼板与其她场合隔开,当墙上必要开门时应设立不低于乙级防火门。 当必要设立在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 不应设立在地下二层及二层如下,设立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不不大于10m;4.1.5.A.2 一种厅、室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4.1.5.A.3 一种厅、室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种厅、室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可设立一种出口;4.1.5.A.4 应设立
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A.5 应设立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关于规定。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她重要疏散路线地面或接近地面墙上应设立发光疏散批示标志。 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B.1 营业厅不适当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如下;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商品;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关于规定;4.1.5B.6 疏散走
16、道和其她重要疏散路线地面或接近地面墙面上应设立发光疏散批示标志。 4.1.6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小朋友活动场合不应设立在高层建筑内,当必要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立在建筑物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立单独出入口。4.1.7 高层建筑底边至少有一种长边或周边长度1/4且不大于一种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不不大于5.00m、进深不不大于4.00m裙房,且在此范畴内必要设有直通室外楼梯或直通楼梯间出口。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规定。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立。4.1.10 高层建筑使
17、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畴内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1.10.2 中间罐容积不应不不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级别不低于二级单独房间内,该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11.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4.1.11.2 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防火间
18、距不应不大于10m。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国标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关于规定执行。4.1.11.6 其他规定应按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规定执行。4.2 防火间距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 4.2.1规定。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m) 表4.2.1 建筑类别高层建筑裙房其他民用建筑耐火级别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建筑13991114裙房96679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近来距离计
19、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某些外缘算起。4.2.2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如下范畴内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2.3 相邻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恰当减少,但不适当不大于4.00m。4.2.4 相邻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恰当减小,但不适当不大于4.00m。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
20、库房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 4.2.5规定。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 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防火间距 表4.2.5 名称和储量防火间距(m)高层建筑裙房小型甲、乙类液体储罐30m335303060m34035小型丙类液体储罐150m33530150200m34035可燃气体储罐100m33025100500m33530化学易燃物品库房1t302515t3530注: 储罐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近来储罐外壁算起;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直埋时,本表防火间距可减少50%。4.2.6 高层医院等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1、,并应设直通室外出口。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都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 4.2.7规定,且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单罐容积不适当超过10m3。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防火间距 表4.2.7 防火间距(m)名 称一类二类高层建筑裙房高层建筑裙房丙类厂(库)房耐火级别一、二级20151513三、四级25202015丁、戊类厂(库)房耐火级别一、二级15101310三、四级18121510煤气调压站进口压力(MPa)0.0050.15201515130.150.3025202015煤气调压箱进口压力(MPa)0.00
22、50.1515131360.150.3020151513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总储量(m3)3045404035305050454540都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153025252010252020154.3 消防车道4.3.1 高层建筑周边,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两个长边设立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立穿过高层建筑消防车道。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人行通道,通道之间距离不适当超过80m。4.3.2 高层建筑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消防车道。4.3.3 供消防车取水天然水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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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 民用建筑 工程设计 防火 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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