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与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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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儿所 幼稚园建筑设计规范作者:区教育局阅读: 6公布日期:-01-2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效等方面基础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乡村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可参考实施。第三条托儿所、幼稚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为幼稚园。一、幼稚园规模(包含托、幼合建)分为: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中型:6个班至9个班。小型:5个班以下。二、单独托儿所规模以不超出5个班为宜。三、托儿所、幼稚园每班人数: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
2、儿大班2125人。2.幼稚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第四条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除实施本规范外,尚应实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要求。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选择第五条四个班以上托儿所、幼稚园应有独立建筑基地,并应依据城镇及工矿区建设计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稚园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底层,但应有独立出入口和对应室外游戏场地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第六条托儿所、幼稚园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应远离多种污染源,并满足相关卫生防护标准要求。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
3、靠近城市绿化地带。四、能为建筑功效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部署提供必需条件。第二节总平面设计第七条托儿所、幼稚园应依据设计任务书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部署,做到功效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发明符合儿生理、心理特点环境空间。第八条总用地面积应该根据国家现实相关要求实施。第九条托儿所、幼稚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必需设置各班专用室外游戏场地。每班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方法。二、应有全园共用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18020(N-1)注:1.180、20、1为常
4、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出0.3m戏水池等。第十条托儿所、幼稚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植物。第十一条托儿所、幼稚园宜在供给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通常要求第十二条托儿所、幼稚园建筑热工设计应和地域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分区要求及相关要求。第十三条托儿所、幼稚园生活用房必需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要求设置。服务、供给用房可按不一样规模进行设置。一、生活用房包含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5、、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含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稚园活动室和寝室宜合并设置。二、服务用房包含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员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含收发室)及教职员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稚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三、供给用房包含幼稚园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第十四条平面部署应功效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第十五条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第十六条生活用房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十六要求。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房间名称净高活动室、寝室、乳儿室2.80音体活动室3.6注:特殊形状
6、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十七条托儿所、幼稚园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特点。第十八条托儿所、幼稚园生活用房应部署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要求,温暖地域、炎热地域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不然应设遮阳设施。第十九条建筑侧窗采光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十九要求。第二十条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室内许可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m不应小于40dB,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压级L,W不应大于75dB.窗地面积比房间名称净高间体活动室、乳儿室1/5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1/6其它房间1/8注:单侧采光时,
7、房间进深和窗上口距地面高度比值不宜大于2.5。第二节幼稚园生活用房第二十一条幼稚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二十一要求。生活用房最小使用面积平方米规模房间名称大型中型小型备注活动室505050指每班面积寝室505050指每班面积卫生间151515指每班面积衣帽贮藏室999指每班面积音体活动室15012090指全园共用面积注:1.全日制幼稚园活动室和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二者面积之和80%计算。2.全日制幼稚园(或寄宿幼稚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卫生间面积可降低2平方米。寄宿制托儿所、幼稚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大小确定。3.试验性或示范性幼稚园,合适增设一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
8、设计任务书要求设置。第二十二条寄宿制幼稚园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生活单元。第二十三条单侧采光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出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低层生活用房日照。第二十四条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自然通风。二、盥洗池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间距为0.350.4m。三、不管采取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而位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四
9、、炎热地域各班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应为独立浴室。第二十五条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二十五要求。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表二十五污水池(个) 大便器或沟槽(个或位) 小便槽(位) 盥洗台(水龙头、个) 淋浴(位) 144682第二十六条供保教人员使用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第二十七条音体活动室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给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和主体建筑连通。第三节托儿所生活用房第二十八条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二十八要求,托儿班生活用房面积及相关要求和幼稚园相同。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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