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2023年1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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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2023年1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 施行)第一条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 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 称“源头治超”)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治理、 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将源 头治超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完善责任倒查机制,所需工 作经
2、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道路货物运输 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并定期更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 定做好源头治超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公示 的源头单位的治超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源头单位的违法超限超载行 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 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源头治超相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源头治超有关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接
3、受社 会监督,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源头治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 建立和完善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科技治超能力。第九条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二)对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三)完善车辆装载配载登记和货物装载单存档等制度;(四)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登记,出具货物装载单;(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施和信息监控设施;(六)将货物装载单、监控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至源头治超信息 管理平台;(七)及时处置源头治超隐患,并向县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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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 山西省 治理 道路 货物运输 源头 超限 超载 办法 2023 16 人民政府 301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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