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2021年11月20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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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2021年n月12日市政府16届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0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自2021年 11月20日起施行)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规 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 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规 定。本规定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 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等有关外 部因素和条
2、件的总和。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 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 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推进贸 易投资便利化、审批服务便民化、政务服务规范化,为各类市 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理、集成服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跟踪服务机制,可以 通过增加公益岗、辅助人员等方式,提供全程免费代办服务。第二十三条本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 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 审批服务等方式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 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严格落实唐山市市本级涉
3、企经营前置 后置行政许可目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市场准入环 境。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时,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有关 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 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并根 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更新,为企业自主选择 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第二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 当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服务流程、办 理时间等信息,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 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全面推进在线办理业务,
4、简化 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为市场主体提供安 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 区)管委会应当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完善可持续发 展模式,建立资本金补充、代偿补偿、保费补贴奖补机制。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 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 策,加强政策跟踪调研和协调配合,及时办理各项退税退费, 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 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 开,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和保
5、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全面推 进以金融机构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 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 区)管委会应当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 理。坚决贯彻落实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各项支持政策,保障民 营企业、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发挥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 公室协调联络作用,建立沟通机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专题 研究、提出工作建议,推动各项工作落实。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完善金融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 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惠及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金融产 品,开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服务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 增加对民营企业、中
6、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 款和信用贷款支持,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综合融资成 本,提高融资便利度。第二十八条 支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发展 一批特色产业集群,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5G、物联网、云 计算、区块链等数字产业加快发展,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 深度融合。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 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主体需求,构建更加 开放、便利、精准的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等政策体 系,做好人才安居、医疗、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保障措施。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培育高端化、国际 化、专业化、数字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高人力
7、资源服务 业发展水平,畅通维权渠道,加大指导帮助和监督执法力度, 依法保护劳动者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第三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化 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 成本。市场主体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 用发票、无欠税(含滞纳金、罚款)和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 人,免予办理清税手续。探索“证照同注”,实施同一登记机关企业注销登记与行 政许可注销登记同步办理试点,以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联 办”事项为试点,探索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注销与企业登记 注销合并办理。第三十一条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完善知识产 权保护体系,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8、宣传教育,提升知识产权保护 效能,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 保护,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第三十二条推动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和更高水平 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供给,主动对接中小微企业技术需求,进 一步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唤醒 “沉睡专利”,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 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和创造潜 力,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 区)管委会应当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 品。优化金融服务流程,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成 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
9、便捷的财政扶持、费用减免等 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 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各类与中小企业的服务对接活动。鼓励 各类机构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和中小企 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在政策咨询、人才培训、信息化服务、投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方面提供精准服 务。第三十四条中、基层法院应当提高执行合同的办理效率, 压缩办案时间,提高办案质量。立案部门应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 理。深化一站式建设,畅通立案渠道,完善现场立案、网上立 案、邮寄立案和跨域立案等服务功能,最大限度缩短立案审查 期限。健全商事合同案件的分调裁审机
10、制,审判部门持续压缩 简单商事合同案件的审理时长。执行部门应当加大执行力度, 对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六个月内执结。执行案件立案后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财产 调查,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对需要变价 的财产,原则上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一般应当在参考价 确定后十日内发布拍卖公告。执行案款到账后,应当在三十日 内完成执行案款核算、执行费用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 执行案款发还等工作。第三十五 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 区)管委会推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制度,支持人民法 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探索破产案件 繁
11、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等机制,简化破产流程。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 处置工作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 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 等问题。支持破产管理人协会和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建设,引导 管理人加强自治和自律,规范援助基金提留、管理和使用行 为。第四章法治环境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 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衔接落实对应领域国家统一的监 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并严格依照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市场主体进 行监管。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 区)管委会及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12、应当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监管 制度,依托“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对社 会信用主体实施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分级分类情况作为 行政执法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的参考依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 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 全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 施,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 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 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用修复的要求,建立 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 要素,对市场主体提出的修复申请,有关部门
13、应当及时予以处 理、按时办结。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 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监管需求,推行综合行政执法, 加强执法协作,明确联动程序,推进不同部门之间监管标准互 通、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认,提高跨部门、跨领域联合 检查效能。同一部门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 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组 织实施联合检查。第三十九 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 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领域特点、风险等级,采取 分类监管措施。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
14、特 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 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在确保质量和 安全的前提下,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 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 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不得简单化 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 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省统建的“互联网+监 管”平台系统,推动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充 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严格限制重复检查、多头 执法和涉企现场检查,实现行政检
15、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监管行为全程留痕、闭环管理。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 托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的基 本情况与执法结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 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 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 盖,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 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依法接 受监督。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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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唐山市 优化 环境 若干规定 2021 11 20 人民政府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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