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论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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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论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别的科学,探讨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确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化全体人民遵纪遵守法律,具有特别的价值。 现代的法学,是指探讨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探讨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一、关于鉴定结论的几种主流学说 (一)主观与客观并存说未能摆脱主观主义束缚。 持有主观与客观并存说观点的学者承认鉴定结论具有肯定的客观性,但是又没有方法摆脱主观论者的致命影响:一方面,他们承认鉴定结论的得出是基于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之托付,运用相关的特地学问和技能,同时借助肯定的方法和仪器,通过对与
2、案件有关特地性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而作出的推断性看法,属于鉴定人相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因而鉴定结论具有肯定的科学性。但另一方面,他们又认为终归鉴定也是由人完成的,也是人主观相识的结果,不同鉴定人的相识实力和相识条件均具有差异性,从而对其结论的形成造成影响,由此,鉴定结论的得出并不必定与客观事实一样,因而不肯定是科学的。笔者认为,持此种观点的人,与持纯粹主观论者相比,在思想上更具进步性,因为他们看到了鉴定结论还是有肯定的客观性的。 由于相识的差异性,不同鉴定人对同一科学证据得出的鉴定结论也会不同。多头鉴定、多次鉴定、重复鉴定、冲突鉴定,都是这种状况的详细体现。但是,他们并没有解决鉴定人这个主观因素的
3、干扰,他们认为,鉴定是由人完成的主观相识的结果,因而鉴定结论也就不肯定是科学。笔者不知道他们指的鉴定结论是否就是作为鉴定证据的那种鉴定结论。假如说,鉴定结论可以不必满意法定要求,不肯定是科学的鉴定结论也能够被称作鉴定结论的话,笔者认为,这是对科学鉴定的一种羞辱。诚然,鉴定实践中是有这种不肯定是科学的鉴定结论,并且法庭也可能会采信这种鉴定结论,尽管鉴定结论具有特定的科学内涵,但鉴定结论也有错误的可能,而非最终结论,在证据实力和证明力上并不自然地优于其他证据,因此,与其他证据一样,鉴定结论的证据实力和证明力也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裁判者的推断。但绝不能就此认为鉴定结论可以不必具有科学性客观性。这种
4、状况是由于我国鉴定制度的不周密所造成的,不能因此而否定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从而相对夸大鉴定结论的主观性。因此,笔者认为,这种看似合理的主观与客观并存说,最终还是必定倒向主观论者的行列。 (二)纯粹的主观看法说导致司法鉴定人责任心缺失。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鉴定结论完全就是鉴定人的一种基于自己阅历的主观相识,充溢了主观随意性和主体的差异性。他们认为,鉴定人自己不同的学术经验和个人情感等均可能对鉴定结论产生主观性的影响,所以最终鉴定人所得出的鉴定结论本身就是鉴定人对客观事物的相识,是代表了鉴定人自己的一种主观性相识。如此,鉴定结论就没有了客观性,应当是主观性的东西,鉴定程序也就成了送鉴材料能否成为
5、定案依据的证据而进行的由鉴定人自己主观因素所确定的环节。依据这个观点不难推出一个推论:鉴定结论的关联性也势必成为主观的东西,因为代表鉴定人主观相识的鉴定结论假如认为送检的检材和样本具有同一性,那么关联性就得到确立,否则就没有与案情的关联性。 如此会得出一个荒谬的结论就是,鉴定结论的关联性是由鉴定人的主观看法判定的,这与证据学基本原理是相违反的。依据证据学基本理论,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均是由客观因素确定的,而不属于个人的主观看法之范畴。因此,就有学者认为,证据不能包含个人的主观成分在内,而鉴定结论根本做不到这一点,这也正是导致鉴定结论难以具有确定性的重要缘由。笔者认为,持此种观点的人并非
6、没有依据,相反他们的确是依据自己对司法鉴定实践的视察而得出的结论。然而缺憾的是他们并没有全面地视察和探讨,只是留意到了司法实践中那些混乱的阴暗的一面,并且夸大了这种负面效应的影响,没有真正留意到鉴定实践中公正的一面,也就是说,大多法定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员能够负责地根据法律和科学的要求进行鉴定工作,从而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笔者认为,纯粹主观论者的论调会导致鉴定人责任心的淡化和缺失,不利于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把刑事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修改成鉴定看法并不表明鉴定结论的真实属性,笔者认为这种修改只不过是个别刑诉法学者的一种观点而已。 (三)科学证据说揭示了鉴定结论的本质。 中国人民高校的徐立根教授认为
7、,鉴定结论是一种科学证据,这从他对物证技术鉴定所下的定义就可以看出:物证技术鉴定简称物证鉴定,是法定鉴定机构中的特地鉴定人员依据办案单位或其他机构的托付,对案件中的形象痕迹、可疑文书和各种物质、物品进行检验,并就托付人申请针对案件中涉及的特地问题通过检验得出鉴定结论的一种科学活动,其中物证鉴定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类科学鉴定。这个定义并没有给出什么叫做鉴定结论,但是我们至少可以从中得出这么一个概念,即鉴定结论是一种科学证据。既然是科学证据,那就应当是科学的东西,然而科学的东西是来不得半点儿虚假的,也只有这样才能把鉴定结论叫做科学的证据。明显不肯定是科学的鉴定结论远远未
8、达到这种要求,缘由就是它给主观因素开了绿灯,掺入了主观随意性的东西,从而偏离了科学证据的轨道。刑事司法鉴定证据材料的内涵应当包含言辞证据的主观性和实物证据的客观性两个方面。有学者认为,在刑诉法的修改中,有必要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报告,才能更准确地反映司法鉴定的内涵。 因为鉴定报告可以涵盖鉴定看法,而鉴定看法不能涵盖鉴定报告。笔者认为,无论称作鉴定结论还是鉴定报告,都应当体现出他们所代表的是一种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揭示,而不是人为的主观看法。 二、鉴定结论的性质取决于其形成的过程 (一)鉴定结论主观论为鉴定人规避鉴定错案责任供应机会。 我国法律法规虽然规定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义务,但却没有完善相关的强
9、制性措施,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人更是极少出庭作证。这就呈现一种局面,鉴定人只要出具了鉴定结论,就完成了自己的义务,至于鉴定结论本身可能的错误、法庭质证的需求,或者是因采信错误的鉴定结论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定人都置之度外,更不要说追究相关鉴定人的任何责任。在这种状况下,鉴定结论主观论者坚持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基于自己特地学问而出具的看法,而作为看法的鉴定结论出现错误是在所难免的事。即便是鉴定人给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法院因采信错误鉴定结论而造成判决错误,那也是法院没有查明的责任,跟鉴定人本人无关。 因此,鉴定结论主观论者在坚持鉴定结论主观性的同时,为鉴定人规避鉴定错案责任供应了便利之门。明显,在我
10、国法官均不是各行各业专家的前提假定下,坚持鉴定结论主观性是极不负责任的学术理念。事实上,我国鉴定立法已经就鉴定错案起先了追究鉴定人责任的尝试。因为对公众来说,鉴定人作为各行业领域的专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含有一个科学证据期盼的,而绝不仅仅是一个鉴定看法,一个充溢主观色调的结论。 (二)鉴定结论的客观牢靠性确定鉴定过程应当遵循的标准。 鉴定结论要想保持其客观牢靠性,就须要鉴定过程始终遵循一种科学的标准,然而我国至今没有对鉴定本身制定出所适用的国家标准。鉴定技术标准是指针对鉴定技术制定一套操作程序和指标,用以评估鉴定结果、参数,使所应用的技术程序化、规范化,以保证鉴定质量。因此,建立一套成熟的国
11、家通用鉴定标准是科学鉴定程序所须要解决的当务之急。完成这项工作尽管会遇到不少的困难,但也不是不能做到的。值得庆幸的是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出台了法医学鉴定的相关标准体系。比如: 人身识别技术中的DNA多态性分析和鉴定,从DNA物质的提取、PCR体外扩增、电泳分析直到最终DNA指纹图谱的比对和同一认定都有了成熟的技术指标体系。操作人员必需严格根据成熟的技术标准来进行,才能够得出客观的鉴定结论。论文网 LunWenData.Com一旦偏离了这种标准,再尖端的技术都将是徒劳的,甚至会得出错误的鉴定结论。假如进行DNA同一认定时,对检材(DNA物质的载体,如血液或组织碎块)和样本的保管没有做到足够的细心,引
12、起检材和样本相互接触感染,就有可能干脆认定两者的同一。在刑事诉讼中其结果是犯罪嫌疑人的DNA样本干脆被认定和犯罪现场提取到的DNA物质是来自同一个人,会使无辜的人受到不公正的追诉。因此,鉴定结论的客观牢靠性这一质的规定性确定了鉴定过程本身所应当遵循和达到的标准。 (三)鉴定结论的规定性源于其合法的形成过程。 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有着相对较强的证明效力,无论是在刑事诉讼、论文格式民事诉讼,还是在行政诉讼中,鉴定结论对于解决案件中的特地性问题,都具有不行替代的重要作用,有的鉴定结论甚至对案件具有确定性的重要作用。尽管如此,司法人员也不能无条件地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那样做势必会不合理地夸大司法鉴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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