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型强奸罪中胁迫手段和违背妇女意志的司法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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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碧朝罪中胁迫手翻bi背前去认定一、案情被害人刘某系某大学学生,被告人汤某已婚。2021年4月份,被害人与时任驾校教练的被告人相识,两人熟悉后 发展为情人关系,于同年8月份先后发生两次性关系,后被害人逐渐疏远被告人。被告人因此前曾向被害人赠送过手机、 微信转过钱,不甘心就此作罢,遂向被害人谎称自己录制了同年8月份两人在其车内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及被害人裸照, 并从网上搜索相关图片发送给被害人,以向被害人学校及其同学公布视频、裸照及两人不正当关系相威胁,要求被害人 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信以为真,在不堪其扰的情况下,于同年10月23日报警称其前男友用自己的照片威胁自己, 但又担心名誉受损,之后遂以先和
2、谈、后续有事再寻求帮助为由,撤销了报警。翌日,被害人约见被告人,要求后者删 除手机内的视频、照片。被告人却告知被害人,相关数据已备份在其电脑内。后两人谈妥:被告人汤某删除视频、裸照 及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刘某陪被告人汤某一晚(发生性关系),之后结束该段关系。同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接被 害人至酒店房间,被害人在确认被告人删除了视频、裸照及微信聊天记录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于次日早上一同离开 酒店。分别时,被告人向被害人微信转款1000元,被害人收款。之后被告人又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发送消息意欲继续和 好,但是被害人拒不同意。被告人恼怒,告知被害人其已恢复裸照和性爱视频,并以曝光两人不正当性关系等
3、为由,要 求再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遂于10月28日再次报警。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报警后,仍以公布视频、照片及二 人关系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撤销报警。后被告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二、分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汤某的行为定性。在被告人汤某与被害人刘某存在不正当性关系的前提下,被告人以 虚构的裸照、性爱视频及曝光不正当性关系作为威胁,要求发生性关系,而被害人在确认裸照、性爱视频已经删除的情 况下,仍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汤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主要理由为:(一)两人的身份关系特殊。从被害人刘某与被 告人汤某关系上来看,被害人与被告人系不正当男女关系,
4、被告人以删除聊天记录及结束关系引诱、要求被害人与其发 生性关系,胁迫成分不明显,且在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一直与被告人在酒店相处到第二天早晨并收取被告人1000 元款项。说明被害人对性行为的发生系自愿或者半推半就的态度。(二)被害人报案意愿不强。从本案的报案时间上看, 被害人刘某第一次报案后,又以与前男友协商为由撤销了报案,后旋即与被告人汤某在酒店发生性关系并共度一晚,恰 好说明被害人系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告人“不守诚信”,再次要求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才再次报案,该次报 案距二人发生性关系达3日之久,故不能排除被害人出于顾虑颜面、声誉或其他考虑才报案的可能性。(三)胁迫因素 不存在或
5、已经消失。被告人汤某以虚构的性爱视频、裸照威胁被害人,因该胁迫因素系虚假的,故客观上并不存在,即 使当时对被害人刘某构成精神要挟,但在二人发生性关系前,被害人已确认被告人删除了上述资料,即胁迫因素已经消 失,被害人完全可以选择不委身于人,但其仍与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故应认定被害人并非受到胁迫而与被告发生性关 系。综上,观点一认为被告人汤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汤某的行为构成强奸。主要理由为:(一)被告人使用了胁迫手段。被告人汤某以向被 害人刘某的学校及同学公布被害人裸照、性爱视频及两人不正当性关系为要挟,要求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虽然被告 人手上的裸照、性爱视频是虚构的,但被
6、害人信以为真,故对被害人构成了精神胁迫。另外,两人不正当性关系属于被 害人不愿为外人所知的个人隐私,故曝光个人隐私亦对被害人构成了精神胁迫。故被告人汤某以上述两项条件要挟被害 人刘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应认定使用了胁迫手段。(二)违背了妇女意志。从二人发生最后一次性关系之后的微信聊天 记录可以明显看出,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汤某发生性关系非本人意志,系受被告人多项精神胁迫的情况下,急于摆脱被 告人,遂被迫同意。这一点从被告人自己在微信聊天中的陈述亦可知,被告人对被害人系非自愿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 之事实明确。结合被告人使用了上述胁迫手段之事实,足以认定被害人在违背其本人意志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
7、(三)妇女的性自主权利由其自行处分。虽然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汤某此前系情人关系,亦发生过两次性关系,但因妇 女每次性交均有性自主权利,故不能由此推断被害人之后与被告人汤某发生性关系均系自愿。另外,被害人的性自主权 利被侵害时,其享有追究责任与否的权利,其选择不报案或事发多日后报案只能表明其是否行使、何时行使追究责任的 权利,并不是被害人放弃性自主权利的表现。综上,被告人汤某使用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三、评析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强奸罪的行为要件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名表述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
8、性 关系。强奸的行为要件包括:性交行为、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志。1 .性交行为。本案例采用通说观点,性交行为指男女性器官的接触、交合,不包括口交、肛交等非性器官接触、 交合。2 .强制手段。包括暴力手段、胁迫手段或其他手段。暴力手段是一种有外在形式的表现,主要为直接对妇女殴打 等直接危害人身安全和自由的手段,迫使妇女不敢或不能反抗。胁迫手段是指行为人使用威胁、恐吓等使妇女精神受到 强制,迫使妇女不敢反抗。1该种手段是一种无形的、非直接与妇女人身接触的暴力。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实施暴 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强制手段是认定强奸行为的客观依据。3 .妇女意志。强奸最核心最本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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