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学生考试考核与成绩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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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学生考试考核与成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的规范性及科学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课程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适用于 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含交流生等)。第三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记入学 生成绩单,归入学生档案。第四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须坚持公平、公正、严谨、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五条课程考核应坚持知识考核与能力考核相结合、过程性考核与总结性考核相结合, 相对性评价与绝对性评价相结合,引导学生开
2、展自主性学习、探索性学习、实践性学习。第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形式,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非标准答案考 试、口试、在线考试等方式。课程考核一般由过程性考核和总结性考核两部分组成。过程性 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灵活采用单元测试、课外作业、课堂辩论、撰写论文等方式,每学期一 般不少于四次。总结性考核一般在学期末以考试、考查的形式进行。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 下,鼓励任课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创新考核方式方法,加强对学生的过程性考核。总结性考核 占总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50%o第七条课程考核方式、考核标准、成绩构成比例等由任课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 大纲,以及学校和学院(含教学单位,下同)的规定
3、和要求制定,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实施, 由任课教师在第一节课明确告知学生并严格执行。第八条同一课程的平行班应统一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标准等。第三章考核资格认定第九条学生成功选课并完成课程要求的各教学环节学习任务,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核资 格。不具有考核资格而参加考核的,考核成绩无效。第十条无故旷课达到该课程6学时(迟到两次折合1学时)的、或无故旷课和请假达 到该课程开课学时1/3的,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到该课程1/3的,不得参加该课程 考核,课程成绩记为“0”分。第十一条 学生因考核冲突、患病或其他不可抗因素等不能按时参加总结性考核,在考核 前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经所在学院审议批准并公示后,报 教务处和开课学院备案,开课学院应于下学期开学第1周内为缓考学生安排考试。第十二条经批准课程自修的学生须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任课教师的有关要求, 按时参加该课程的过程性考核和总结性考核。第四章考试命题第十三条命题规范(一)命题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教师课堂教学规范(修订),依据教学大纲科学命题, 重点考查学生对基本理论、基础方法、基本技能的掌握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确保试题内容的政治性。试题要严格控制对单纯记忆性知识考核的比例,注重对学生创新思 维和创新能力的引导和培养。含有实验教学内容的课程,试题中实验教学内容应占一定比例。 命题教师应最大限度
5、地降低同一门课程近4年试题的重复率。(二)题意表达应清楚、完整、准确、简明,无歧义,便于学生理解。文字、符号、单 位、公式、插图、图表等应清楚、准确,符合相关标准。(三)一套试题的满分值一般为100分,题型分值分配合理。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及基 本技能等知识型内容的分值一般不超过试卷满分值的60%o鼓励采用开放性试题,着重考查 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整合知识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四)实行开卷考试的课程,命题应从基本知识点出发,具有灵活性、创新性、综合性, 要避免出现可从教材或资料上直接抄录内容作为答案的题目。应明确规定允许学生携带的教 材、资料或物品的范围。(五)所有考试课程须提供难易度、题量相当的A、
6、B两套试题,A、B卷试题应避免重 复,区分度相当,重复率一般不高于20%, A、B卷试题均应有准确规范的评分标准。第十四条命题程序及试卷印制、保管(一)课程考核试题一般由任课教师负责命制。同一门课程原则上须统一命题。公共基 础课逐步推行教考分离制 度,探索第三方命题。鼓励建立课程试题库。命题教师要认真审核 试题,防止出现差错,并对试题内容和形式负直接责任。审核内容包括试题内容的政治性、 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试题结构完整性,题号、题目分值和总分等。(二)开课学院应指定非命题教师审核试题质量,负责审核试题质量的教师一般应为课 程组或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试题命制完成后,命题教师将试题(试题单页采
7、用A4或8K 幅面)连同评分标准交所在学院试题质量审核教师进行审核。试题质量审核教师须对命题的 科学性、规范性、政治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试题,退回命题教师重新命 制。(三)试题质量审核通过后,由学院指定专人随机在A、B卷中抽取一套用于考试,另 一套备用。考试前一周由学院组织专人将选用的试题在指定的印刷设备上印制。印制完成的 试卷必须密封保存在学院专门的试题(卷)保管室(柜),存取试卷时必须保证至少两人同 时在场见证。(四)所有接触试题(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卷)内容。凡在命题、审 题、印制、存取和保管过程中造成泄密或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 及
8、处理制度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五章考务组织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纪委、宣传部、保卫处、学生处、医学部、后勤保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期末考试领导小组, 统筹安排期末考试工作。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教学院长任副组长,纪检委 员和相关课程组负责人组成的学院期末考试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期末考试工作,加 强对命题、监考、巡考、阅卷等环节的领导、组织和监督。第十六条教务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及学院考试计划负责组织考试工作,统筹安排全校课 程的考试时间、地点。课程考查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时或考试周前完成。期末考试一般安排 在考试周,原则上考
9、试周内各专业各年级必修、限选类课程的考试课程最多为5门,每天安 排考试课程最多为2门。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第十七条各学院要重视监考工作,任课教师必须担任课程考试主考,学院教师、管理人 员及教辅人员承担监考任 务,严禁由学生监考。监考人员数量的安排标准为:80人以下的考 场应至少有2名监考人员,80-120人的考场应至少有3名监考人员,120人以上的考场应至 少有4名监考人员。第十八条监考人员应根据学校考场纪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监考职责,严密组织,严 格要求。第十九条 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违规情况,按照学校考场纪律、学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制度、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和教育部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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