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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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8月24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和相关实施细则的公告(2023) 46号)修改,修改部分自2023年 9月4日起实施。)根据2023年4月26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 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的公告(1202320号)修改, 修改部分自2023年5月26日交易时(即5月25日21:00夜盘交易小 节)起施行。根据2022年8月25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 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的公告(12022) 66号)修 改,修改部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H月26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 法等规
2、则的公告(2021) 64号)修改,修改部分自公布之日起实 施。根据2021年2月5日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境外特殊参与 者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则修正案的通知(大商所发202173号)修 订,修订部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2020年12月18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 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商所发(2020) 607号)修订,修订部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2020年12月H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 法等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商所发(2020) 582号)修订,修订部分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2020年12月2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 的通知(大商所发(2020
3、) 552号)修订,修订部分自发布之日起实 施根据2020年9月18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 等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商所发12020401号)修订,修订部分自发 布之日起实施根据2018年12月28日关于优化业务规则体系的通知(大商 所发2018) 538号)修订,修订部分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3月27日关于铁矿石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相关规 则发布的通知修订根据2017年3月7日关于发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期货交易每周设5个交易日(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个交 易日分为夜盘和日盘交易时段,夜盘交易设一个夜盘交易小节,具体 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日盘交易分三
4、个交易小节,分别为第一 节 9: 00-10: 15、第二节 10: 30-11: 30 和第三节 13: 30-15: 000 开展夜盘交易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完成人员配备、交易设施和业务制度等 各项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夜盘交易。夜盘交易只能通过远程交易席 位进行。第三十五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一)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 竞价产生的成交价。开盘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的,以开市后竞价交 易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或者 第四十五条规定确定。(二)收盘价。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
5、成 交价格。无成交合约当日收盘价为当日结算价。(三)最高价。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 最高成交价格。(四)最低价。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 最低成交价格。(五)最新价。最新价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即 时成交价格。(六)涨跌。涨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 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七)最高买价。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A)最低卖价。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 的即时最低价格。(九)申买量。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 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十)申卖量。申卖
6、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 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十一)结算价。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期间成交价 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无成交合约当日结算价按照大连商品交 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定。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 亏结算和确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十二)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某一合约在当日所有成交合约的单 边数量。(十三)持仓量。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 单边数量。第三十六条新上市合约的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牌基准价 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个交易日涨(跌)停板的依据。第三十七条新上市期货合约自挂牌之日起,如连续三个交易日
7、无成交,交易 所可以对挂牌基准价作适当调整。对曾经有成交而目前无持仓的合约,交易所可以公布新的基准价。第三十八条交易指令的种类:(一)限价指令:指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执行指令时按限定价 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二)市价指令:指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执行指令时以涨(跌) 停板价格参与交易的买(卖)指令。(三)市价止损(盈)指令:指当市场价格触及非期货公司会员、 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预先设定触发价格时,交易所计算机撮 合系统将其立即转为市价指令的指令。(四)限价止损(盈)指令:指当市场价格触及非期货公司会员、 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预先设定触发价格时,交易所计算机撮 合系统将其立即转为限
8、价指令的指令。(五)套利交易指令:交易所对指定合约提供套利交易指令,交 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收到指令后将指令内各成分合约按规定比例同时 成交。套利交易指令分为同品种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交易指令,各 指令具体内容如下:名称交易方式(从买方 角度)报价方式同品种跨期套利交 易指令买入近月份合约, 卖出同等数量远月 份合约。买(卖)套利价格 =近月合约买 (卖)申报价格- 远月合约卖(买) 申报价格两个品种间套利交 易指令买入某品种某月份 合约,卖出另一品 种相同或不同月份 合约。买(卖)套利价格 =第一品种买 (卖)申报价格一 第二品种卖(买) 申报价格压榨利润套利交易卖大豆合约、买相买(卖)套利价
9、格指令同月份或不同月份二豆粕合约买 豆粕和豆油合约(卖)申报价格+豆油合约买(卖) 申报价格一大豆合 约卖(买)申报价 格(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期货合约交易指令 每次最大下单数量见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的上市品种、合约交易指令每 次最小下单数量、每次最大下单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 行公布。每次最小下单数量,包括每次最小开仓下单数量和最小平仓下单 数量;每次最大下单数量,包括每次最大开仓下单数量和每次最大平 仓下单数量第三十九条市价指令和限价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和立即 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两种指令
10、属性。第四十条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夜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 分钟内进行,其日盘集合竞价在日盘第一小节开始前5分钟内进行。 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在无夜盘交易小节的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在日 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未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日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 分钟内进行。集合竞价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第四十一条在集合竞价申报和开市后连续竞价交易期间,交易所计算机撮合 系统接受交易指令申报,交易指令的种类由交易所规定,并向市场公 布。在集合竞价撮合和连续竞价交易暂停期间,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 统不接受交易指令申报。本办法所称集合
11、竞价是指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指令一 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指令逐笔连续撮 合的竞价方式。第四十二条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自动将买卖申报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 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同 一交易编码同一合约持仓平仓顺序按开仓时间先开先平。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平 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交易所强行平仓申报单优先其他平仓申报 单。第四十三条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 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 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
12、的价格的买入或 者卖出申报,至少有一方申报量完全成交。在有多个价位满足最大成 交量原则时,若有最新价,则集合竞价的成交价取与最新价最近的价 格;若无最新价,则新上市合约取与挂牌基准价最近的价格,其他合 约取与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最近的价格。第四十四条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指令自动参与之后的竞价交易。夜盘交易时段结束时未成交的交易指令自动参与日盘集合竞价。未触发的止损(盈)指令和套利交易指令不参与集合竞价撮合。第四十五条开市后连续竞价交易的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 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当bpNspNcp,则最新成交价二sp;当bpNcpNsp,则最新成交价二
13、cp;当cp*bpNsp,则最新成交价二bp。集合竞价无成交的,连续竞价交易第一笔撮合的前一成交价取上 一交易日收盘价;新上市合约前一成交价取挂牌基准价。第五章期转现第四十六条期转现是指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期货交易和 现货或者其他相关合约交易的行为。第四十七条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应当是单位客户,期转现的期限为合约上 市之日至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交易双方应当通过 会员在规定期限内的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第四十八条 以标准仓单申请期转现的,应当提交以下信息和材料:(一)交易双方信息:期货交易双方会员和客户等;(二)期货交易信息:合约交易代码、成交价格、
14、买卖方向、数 里寺;(三)现货交易信息:标准仓单买卖数量和协议价格等;(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和材料。申请合约的买卖数量应当与提交到交易所用于期转现的标准仓单 数量相等。第四十九条以标准仓单以外的现货申请期转现的,应当提交以下信息和材料:(一)交易双方信息:期货交易双方会员和客户等;(二)期货交易信息:合约交易代码、成交价格、买卖方向、数 里寺;(三)现货交易信息:现货买卖数量和协议价格等;(四)现货证明材料:现货买卖协议;(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和材料。申请合约的买卖数量不得超过现货买卖数量。第五十条申请日闭市时,申请合约的平仓数量应当小于等于相应的持仓量。第五十一条期转现双方协商的合约
15、成交价格应当在申请日该合约涨跌停板价 格范围内。批准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照双方协商的合约成交价格开仓或者平 仓。第五十二条期转现申请当日有效,交易所在当日闭市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 准的决定,并通知会员。经交易所批准后,交易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第五十三条期转现手续费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期转现结算业务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办理。第五十四条通过期转现达成的合约交易,其交易结果不计入相应合约的当日 结算价、交割结算价、最高价、最低价、开盘价、最新价、收盘价等 价格的计算。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期转现有关信 息予以公布。第五十五条交易双方及相关会员应当配
16、合交易所对期转现行为进行监督和核 查,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供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证明等期转现的相关文件和材料。第五十六条有非善意期转现行为或者不配合交易所对期转现行为进行监督和 核查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约见谈话等监管措施; 情节严重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七条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苯乙烯、液化石油气、棕桐油、豆粕、 豆油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期转现申请材料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实行保税交割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保税期转现另有规定的,适 用其规定。第五十八条交易所对其他形式的期转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六章交易编码制度第五十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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