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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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系统为中文单词,拼音为zhìdù意思:1。在肯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律、习俗和其他规范2.制定法律法规3.规章制度4.指指定等级的服装5.生产6.制造方法7.规模和风格8.规则形态9它指的是某些规范或法律和习俗。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22食品平安管理制度文本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2022食品平安管理制度文本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规范食品平安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方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食品平安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
2、机构)实施食品平安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认证机构从事食品平安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平安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遵守本规则。 1.4认证机构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担当的法律责任。 2认证依据 GB/T22000食品平安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ISO22000Foodsafetymanagementsystems:Requirementsforanyorganizationsinthefoodchain 3专项技术规范 认证机构在对相应组织实施食品平安管理体系认证前,应依据GB/T22000/ISO22000要求
3、,根据附录食品链分类所列的行业类别、子行业类别划分,识别食品链上具有相同或相近生产/服务特点的产品和(或)服务类别,制定对该类别产品和(或)服务的专项技术规范,用于验证该类组织前提方案的适用性和符合性。 专项技术规范应明确适用的产品/服务范围,并应考虑食品平安法律法规、国际标准(如ISO/TS22002系列标准的适用部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认证程序 4.1认证申请 4.1.1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托付人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未列入严峻违法失信名单; (4)生
4、产、加工及经营的产品或供应的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根据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食品平安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6)一年内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平安事故; (7)三年内未因食品平安事故、违反国家食品平安管理相关法规或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4.1.2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托付人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认证申请;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当食品平安管理体系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应供应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文件(适用时); (4)食品平安管理体系文件化信息
5、(包括产品描述、流程图和过程描述、操作性前提方案安排、危害分析和关键限制点(以下简称HACCP)安排等); (5)组织机构与职责说明; (6)加工生产线、季节性生产、HACCP项目和班次的具体信息; (7)多场所清单、外包(含托付加工)状况说明(适用时); (8)产品符合平安要求的相关证据; (9)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及供应材料真实有效的自我声明; (10)其他须要的文件。 4.2认证受理 4.2.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相应认可的状况; (2)开展认证活动所依据的认证标准; (3)相关的认证方案、认证程序; (4)批准、保
6、持、变更、暂停、复原、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5)拟获得认证托付人的信息,以及对相关信息的保密规定; (6)认证证书的运用规定; (7)对认证过程的申诉、投诉规定; (8)认证要求变更的规定。 4.2.2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依据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对认证托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托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托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别要求,认证机构均有实力开展认证服务; (4)认证机构应依据附录1确定组织申请认证的相关范围。认证机构不应将能够影响认证范
7、围内终产品食品平安的活动、过程、产品或服务解除在认证范围之外。 4.2.3评审结果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2)未通过申请评审的,应书面通知认证托付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不同意受理认证申请应明示理由。 4.3签订认证合同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托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或等效文件。认证合同或等效文件应明确食品平安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以及认证机构和认证托付人各自应当担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4.4审核方案和审核策划 4.4.1认证机构应对整个认证周期制定审核方案,确定相宜的审核时机,以使审核组能够在现场针对认证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生产线、行业类别与子行业类别的
8、典型产品/服务进行审核。 4.4.2初次认证审核方案应包括两个阶段的初次审核、认证确定之后的监督审核及再认证审核。第一个三年的认证周期从初次认证确定算起,以后的周期从再认证确定算起。审核方案的确定和任何后续调整,应考虑认证托付人的规模,其食品平安管理体系、产品和过程的范围与困难程度,生产季节和产品的平安风险,以及经过证明的食品平安管理体系有效性水平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4.4.3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确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之间不应超过15个月。认证机构应合理策划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当获证组织食品
9、平安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与食品平安相关的产品质量问题时,认证机构应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 4.4.4当认证托付人的食品平安管理体系覆盖了多个场所时,认证机构应对包括中心职能在内的全部场所实施现场认证审核,以确保审核的有效性。 4.4.5假如认证托付人采纳轮班作业,应在制定审核方案和编制审核安排时考虑在轮班工作中发生的活动。 4.4.6当认证托付人将影响食品平安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纳托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除非被托付加工组织的被托付加工活动已获得相应的食品平安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否则应对托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 4.4.7审核时间 认证机构应按GB/T27204合格评定确定管理体系认
10、证审核时间指南标准中的方法制定文件化的确定审核时间的程序,并应至少考虑行业类别、HACCP项目、产品/服务实现过程的困难程度、涉及食品平安方面的员工数、场所数量等因素。 认证机构应针对每个认证托付人确定策划和完成对其食品平安管理体系的完整有效审核所需的时间。并应留存为每次审核计算审核时间(包括现场审核时间)的记录。 4.4.8组建审核组 认证机构应依据实现审核目的所需的实力以及公正性要求来选择和任命审核组。审核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审核组应具备在特定行业类别运用前提方案、危害分析、操作性前提方案安排、HACCP安排的实力; (2)审核组成员的专业实力已经认证机构评定; (3)审核组成员身
11、体健康,并有健康证明; (4)审核组假如须要技术专家供应支持,技术专家应具有食品工程、食品科学或相关专业高校本科以上的学历或中级职称(含中级职称)以上资格,熟识食品生产过程或服务。身体健康具有健康证明。 第一、二阶段审核组组长宜为同一人,其次阶段审核组至少由二名审核员组成且其中至少应包含一名第一阶段审核员。 同一审核员连续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认证审核的次数最多为6次。一阶段审核和特别审核不计入审核次数。 4.4.9认证机构应编制审核安排,审核安排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审核日期、时间支配和场所、审核组成员及审核任务支配。 认证机构应在现场审核活动起先前将审核安排提交给
12、认证托付人进行确认,并留出足够的时间,以使认证托付人能够对某一审核组成员的任命表示反对,并在反对有效时使认证机构能够重组审核组。 4.5初次认证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其次阶段审核。 4.5.1第一阶段审核 4.5.1.1第一阶段审核的目标是通过了解认证托付人的食品平安管理体系和认证托付人对其次阶段的打算状态,策划其次阶段审核的关注点。第一阶段审核应审查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内容: (1)认证托付人的前提方案与其业务活动的相宜性(例如:法律、法规、顾客和认证方案的要求); (2)建立的食品平安管理体系包括了识别和评估认证托付人的食品平安危害以及后续对限制措施(组合)选择和分类
13、的过程和方法; (3)实施了食品平安相关的法律、法规; (4)认证托付人策划的食品平安管理体系是为了实现其食品平安方针; (5)食品平安管理体系的实施程度证明认证托付人已为其次阶段审核做好打算; (6)限制措施的确认、活动的验证和改进的方案符合食品平安管理体系标准要求; (7)食品平安管理体系的文件和支配适合内部沟通和与相关供应商、顾客、利益相关方的沟通; (8)须要评审的其他文件和(或)须要提前获得的信息。 当认证托付人采纳由外部开发的限制措施组合时,第一阶段应评审食品平安管理体系文件,确定限制措施组合是否: 适合于该认证托付人; 满意GB/T22000标准的要求; 保持刚好更新。 在收集遵
14、遵守法律规的信息时,应对相关资质证明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4.5.1.2第一阶段审核应在认证托付人的现场实施。假如认证托付人已获得同一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以HACCP原理为核心的食品平安相关管理体系有效认证证书,且认证机构已对认证托付人的过程和活动有充分了解,认证机构经过风险评估后,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认证托付人的现场进行,但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的缘由,并能供应证据证明第一阶段审核的目标全部实现。 4.5.1.3应告知认证托付人第一阶段审核的结果可能导致推迟或取消其次阶段审核。 4.5.1.4对于第一阶段审核过的食品平安管理体系的相应部分,被确定为实施充分、有效并符合要求的,其次阶段可以不再对其审核
15、。然而,认证机构应确保食品平安管理体系已审核的部分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在这种状况下,审核报告应包含第一阶段审核中的审核发觉,并且应清晰地表述第一阶段审核已经确立的符合性。 4.5.1.5第一阶段审核提出的影响实施其次阶段审核的问题应在其次阶段审核前得到解决。第一阶段审核和其次阶段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6个月。假如须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 4.5.2其次阶段审核 4.5.2.1其次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认证托付人食品平安管理体系的实施状况及其有效性。其次阶段审核应在认证托付人的现场实施,并应确保对认证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生产线、行业类别与子行业类别的典型产品/服务进行审核。 4.5.2.
16、2其次阶段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方面: (1)与食品平安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全部要求的符合状况及证据; (2)依据食品平安管理体系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绩效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 (3)认证托付人食品平安管理体系的实力以及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要求方面的绩效; (4)认证托付人过程的运作限制; (5)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6)针对认证托付人方针的管理职责。 4.5.2.3对于审核中发觉的不符合,认证机构应出具书面不符合报告,要求认证托付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析缘由、说明为消退不符合已实行或拟实行的详细订正和订正措施,并提出明确的验证要求。认证机构应评审认证托付人提交的订正和订
17、正措施,以确定其是否可被接受。 4.5.2.4假如认证机构不能在其次阶段审核结束后6个月内验证对严峻不符合实施的订正和订正措施,则应在举荐认证前再实施一次其次阶段审核。 4.6产品平安性验证 为验证危害分析的输入持续更新、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操作性前提方案安排和HACCP安排得以实施且有效,特殊是产品的平安状况等状况,适用时,在现场审核或相关过程中须要对认证范围内覆盖的产品进行抽样验证,以验证产品的平安性。 认证机构可依据有关指南、标准、规范或相关要求策划平安性验证活动。平安性验证可采纳以下三种方式: (1)托付具备相应资质实力的检测机构完成;或 (2)由现场审核人员进行风险评估,
18、现场见证认证托付人实施的产品平安性检验;或 (3)由现场审核人员确认并收集12个月内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当认证机构认为检验项目不足以验证产品的平安性时,应实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4.7认证确定 认证机构应制定批准、拒绝、保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暂停、复原或撤销认证的认证确定的规定与程序。 认证机构在做出认证确定时,应获得与认证确定相关的全部信息,且全部不符合整改完成并得到验证。 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确定人员的实力准则,被指定进行认证确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实力。审核组成员不应参加认证确定。 (1)综合评价 认证机构应依据审核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对审核结果进行综合
19、评价,以及对产品的实际平安状况进行评价。必要时,认证机构应对认证托付人满意全部认证依据的状况进行风险评估,以做出认证托付人所建立的食品平安管理体系能否获得认证的确定。 (2)认证确定 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托付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 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托付人,认证机构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其不能通过认证的缘由。 4.8监督 4.8.1监督审核 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有代表性的生产线、行业类别与子行业类别的典型产品/服务,如因产品/服务的季节性或客户需求等缘由,监督审核难以覆盖认证范围内全部代表性的生产线、行业类别与子行业类别的典型产品/服务的,应保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
20、督审核覆盖认证范围内的全部代表性的生产线、行业类别与子行业类别的典型产品/服务。每次监督审核应至少包括对以下方面的审查: (1)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2)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实行的措施; (3)投诉的处理; (4)食品平安管理体系在实现获证组织目标和食品平安管理体系的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 (5)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 (6)持续的运作限制; (7)任何变更; (8)认证证书和标识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运用。 4.8.2必要时,监督审核应对产品的平安性进行验证。 4.8.3监督审核结果评价 认证机构应依据监督审核结果,对获证组织做出保持、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资格的确定。 4.9
21、再认证 4.9.1获证组织宜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4.9.2认证机构应刚好策划并实施再认证审核,再认证审核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审核应确保对认证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生产线、行业类别与子行业类别的典型产品/服务进行审核。 4.9.3当获证组织的食品平安管理体系、组织结构或食品平安管理体系运作环境(如区域、法律法规、食品平安标准等)有重大变更,并经评价须要时,再认证需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4.9.4再认证审核应包括针对下列方面的现场审核: (1)依据内部和外部改变,食品平安管理体系在保持认证范围相关性和相宜性方面的整体有效性; (2)经证明的对保持食品平安管理体
22、系有效性并改进食品平安管理管理体系,以提高整体绩效的承诺; (3)食品平安管理体系在实现获证组织目标和管理体系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 4.9.5再认证审核中发觉的严峻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应规定实施订正和订正措施的时限要求,并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对订正和订正措施的验证。 4.9.6假如在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前完成了再认证活动,新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可以基于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确定。新认证证书上的颁证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确定日期。 4.9.7假如在当前认证证书到期前,认证机构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未能对严峻不符合项的订正和订正措施进行验证,则不应举荐再认证,也不应延长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认证机构应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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