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廉租住房管理考核交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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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廉租住房管理考核交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机制,改善低收入群众的居住条件,根据“统一标准、明确责任、服务群众”的指导思想,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看法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入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可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口2年以上,在本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城市低收
2、入家庭认定标准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 (三)家庭在籍法定人均住宅运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 二、审核程序 (一)受理(初审)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领取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并照实填写后,社区居民委员统一对辖区申请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等基本状况进行初审并提交社区居民小组评议形成文字材料;并将初审结果予以10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料、名单和公示资料汇总上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复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派出所、民政办、国土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收入、房产实
3、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档案核查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户籍、住房等进行复审,就申请人的家庭基本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复审看法,并将复审结果予以10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汇总上报区住房保障中心。 经核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由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民政局审核后再行报住房保障中心。 (三)保障登记 住房保障中心对审核结果予以保障登记,并在区国房局政务网和房交网上公开登记结果。 三、审核要求 (一)对在籍户口的审核 1、审核部门:户口的审查由申请人家庭所在的派出所负责。 2、审核要求:一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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