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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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 月要进行地下水控制时,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并提供相关水文地质参数;3评价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相互作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 提出地下水监测的建议;4工程需要时评价工程建设对原有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地下水径流条件改变)的影响。存 在抗浮问题时应进行抗浮评价,提供抗浮设防水位、抗浮技术控制措施建议及抗浮设计所需参数;5分析地下水对特殊性岩土、不良地质作用的影响,是否存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污 染程度;6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基础抗浮和地下水控制有重大影响
2、,且常规岩土工程勘察 难以满足设计施工要求时,应建议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或专项论证。地基基础评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设计条件、建设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地下水情况、拟采用施 工方法和周边环境因素,结合工程经验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分析评价地基均匀性和承载力;2评价地基基础方案,提出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的地基基础形式以及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3预测建筑物变形特征;4分析施工可能遇到的地质问题及工程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5提出检测与监测及验收的建议。天然地基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分析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2建议天然地基持力层,评价地基稳定性;3提供地基承载力,挡土墙尚应提供基底摩
3、擦系数;4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提供验算软弱下卧层计算参数;5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提供变形计算参数;6提出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检测、验槽、沉降观测要求。桩基础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分析采用桩基的必要性;2提出桩端持力层、桩基类型、桩长控制和施工方法的建议;3提供桩基设计及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必要时提出桩端平面下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桩基 沉降计算的建议;4对存在欠固结土及有大面积堆载、回填土的项目,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影响, 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5对挡土墙下等承受水平力的桩基础,应提供地基土水平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位于坡地、岸 边的桩基工程提出整体稳定性验算的建议;6分析成桩的可行
4、性,评价成桩可能产生的风险、桩基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提出处理措施 建议以及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7提出确定单桩承载力现场试验要求、桩基础验收检验、检测、桩基工程的沉降监测建议。 (条文说明)桩基软弱下卧层验算、沉降计算、坡地、岸边的整体稳定性验算以及桩基工程 的检验、检测及监测工作是地基通用规范的要求,相应内容有必要在勘察报告中体现。地基处理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地基处理的必要性、适宜性;2地基处理方法、范围的建议;3分析评价处理地基的承载力和变形,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4评价地基处理对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建议;5提出地基处理设计施工可能遇到的风险及其他应注意的问题;6
5、提出地基处理现场试验、验收检验、检测、沉降监测及验槽建议。(条文说明)地基处理方法的适用性及处理效果,应通过现场试验性验证。对不同的地基处 理方法,检验检测的手段应有针对性。基坑工程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说明基坑周围环境概况、周围岩土和地下水条件,确定基坑工程安全等级;2提出基坑开挖与支护方案的建议,提供岩土的重度、抗剪强度指标(说明抗剪强度的试验方 法)、锚杆体与地层摩阻力等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3分析评价基坑产生流砂、流土(泥)、管涌、突涌等渗透性破坏的可能性;4当基坑开挖需进行地下水控制时,提出地下水控制所需水文地质参数;5提出基坑开挖、降水、回灌、止水等施工措施的建议,分析评价其与周围
6、环境的相互影响, 提出防护措施的建议;6评价地质条件对基坑工程可能造成的风险,提出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验收、检验工 作建议。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应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对勘察项目中的基坑(槽)工程、暗挖工程、边坡工程、 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工挖孔桩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析评价场地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 风险,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2勘察文件尚应在查明场区地质构造、地形地貌条件、岩土体类型、地下水活动等地质条件基 础上,对施工设备、施工工艺、施工过程可能造成的其他风险(如不良地质作用、场地地基稳定性、 地基基础设计施工等)进行分析评价;3分析评价中风险的
7、主要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形地貌引起的风险;岩土条件以及特殊性岩 土性质引起的风险;地表水和地下水引起的风险;地震引起的风险;时空条件演化和人工活动引起 的风险;施工不当、施工环境引起的风险。(条文说明)4.510工程风险评价中对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重点分析,明确评价内容。 评价主要依据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岩土特殊性质并结合危大工程特点,分析可能造成的工 程风险及措施建议,对工程的开挖、支护、降水、施工环境等提出要求。危大工程的确定应符合佳 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 质201831号)及福建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8、全管理标准(DBJ/T13-416-2023)规定。4.6结论与建议4.6.1 结论与建议应有明确的针对性,并包括下列内容:1岩土工程评价的重要结论;2工程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3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及防治措施的建议;4其他相关问题及处置建议。4.6.2 岩土工程评价的重要结论应包括下列内容:1场地稳定性评价;2场地适宜性评价;3场地地震效应评价;4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5地基基础方案的建议;6基坑支护与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需要时);7周边环境与设计施工注意事项;8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评价;9其他重要结论。4.6.3 对尚不具备现场勘察条件的勘探点,应明确下一步的工作要求,提出完
9、成工作的条件。对确 实无法满足工作条件的勘探点,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4.6.4 对钻孔无法实施、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应提出施工勘察、超前地质预报的建议或专项勘察的 建议。4.6.5 场地周边存在边坡且可能影响场地稳定性时,应提出专项勘察治理的要求。5市政工程5.1 一般规定5.1.1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室外管道工程、给排水工程、堤岸工程、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城市步栈道工程、垃圾填埋工程。5.1.2 市政工程勘察报告编制内容应符合本章要求,体现市政工程特点。(条文说明)给排水工程包含给排水管道工程和厂区附属建筑物,附属建筑物的工程勘察报 告要求同房屋建筑工程。城
10、市步栈道工程包含贴地步道和悬空步道。垃圾填埋工程包括新建、改(扩) 建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垃圾处理厂(焚烧厂、生物处理厂和综合处理厂)及其配套转运站等处 理设施。5.1.3 市政特大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要求分册编写,中小桥与道路、路桥接驳段、 路隧接驳段可进行合并编写。(条文说明)根据对已有路桥报告进行总结分析,中小桥规模较小,且穿插在道路范围内, 可以考虑与道路合并编写;高架桥和隧道始终点交接处都存在路桥接驳,且长度较短,可以考虑与 桥梁或隧道合并编写。5.2 工程概况与勘察工作概述5.3 .1工程概况与勘察工作概述内容应符合421要求。522市政工程拟建工程概况应包括下列内
11、容:1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勘察阶段、工程位置;2工程类别、特点、地面条件、基础形式、埋深、与其他管网的连接关系、拟采用的施工方法 等;3城市道路工程道路的起止位置(坐标、里程)、道路长度与路幅宽度、道路类别、路基类型、 路面设计标高、沿线与其他线路的交叉位置、交叉形式和主要支挡构筑物位置、地基承载力和变形 允许变形值(或工后沉降)的要求等;4桥涵工程拟定的桥梁长度、宽度、等级、跨径、荷载情况、结构形式以及墩台拟采取的基础 形式、埋深、变形允许变形值等与设计、施工有关的资料;5隧道工程起止位置(坐标、里程)、长度、洞跨、洞高、洞距、设计高程、埋深、覆土厚度 等;6室外管线起止位置(坐标、里程
12、)、设计长度、管道类型、管材、管径以及穿越铁道、公路、 河谷的位置、埋设深度和方式、承载力要求和变形允许变形值等资料;7给排水管道工程起止位置(坐标、里程)、设计长度、管道类型、管材、管径以及穿越铁道、 公路、河谷的位置、埋设深度和方式等;给排水厂区附属建筑物应按本规定第4.2节房屋建筑工程要 求执行,其中泵房(站)应增加描述排水流量规模、尺寸、结构形式、基础形式、施工方式、整平标高、 埋深、荷载和变形要求等;8堤岸工程堤岸起止位置(坐标、里程)顶面设计标高、各段堤岸的结构类型、长度、采取的 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单位荷载、变形允许变形值等相关资料;9地下管廊起止位置(坐标、里程)、设计长度、宽
13、度、基础形式、埋设深度和方式、承载力 要求和变形允许变形值等资料;10城市步栈道工程起止位置(坐标、里程)、长度、宽度、步道类型(贴地或架空)、设计标 高、基础形式、埋深等;11垃圾填埋工程垃圾类型、主要成分、处理方式、处理总量及日处理量,填埋场库区结构、坝 型及坝高,渗沥液集排系统、污水池、管道等建(构)筑物结构、荷载、基础形式及埋深、防渗及 结构变形要求、使用年限等。5.2.3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应以现行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勘察合同为依据,并 满足勘察任务委托书要求。5.2.4 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应符合本规定424条要求,并说明勘探工作现场围挡和警戒措 施以及施工卫
14、生处置清理情况。(条文说明)市政工程勘察主要位于市政道路上,工作布置时还应包含有围挡和警戒措施, 勘察完成后还应进行道路卫生清理。1.1.2 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5.3.1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定4.3节的要求,并重点叙述以下内容:1沉井基础、顶管法施工的管道工程和盾构工程,碎石土应描述最大粒径及其含量,提供颗粒 分析曲线、特征粒径、碎石的破碎强度,盾构工程应描述土层的黏粒含量等;2当任务要求时,应提供河谷地区、河流的历史洪水位、冲刷特征等。1.1.3 指标统计5.4.1 岩土指标统计应符合本规定4.4节要求,具体统计指标应根据工程特点及依据的技术标准确 定。(条文说明)市政工
15、程有时要求提供地基基床系数、侧压力系数等。1.1.4 工程评价5.5.1 市政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本规定4.5节要求,并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勘探、测试及搜集 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市政工程特点和要求进行。应对拟建场地和地基基础进行评价,评价地质 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提供设计和施工所需岩土参数。5.5.2 城市道路工程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容:1分析拟建道路沿线工程地质条件,包括软土、填土、残积土、地震液化土层等特殊路基的分 布厚度和工程性质,评价路基基底的稳定性,提供治理所需岩土参数和处理措施建议;2分析沿线各段的地表水来源和排水条件,地下水类型与水位变化幅度,评价地表水
16、和地下水 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3划分城市道路土基干湿类型;4滨河道路或穿越河流、沟谷的道路,应分析评价浸泡冲刷作用对路堤的影响和路基稳定性, 提供路堤边坡稳定性验算参数,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5斜坡路基及深挖路堑地段,应提供边坡稳定性计算参数,评价边坡稳定性并提出支挡方式或 开挖放坡、排水措施建议;6高填路基应提供路基稳定性分析计算参数,软土地区的高路堤应提供变形计算参数,提出地 基处理方法建议;7填方路段应对路基填筑压实质量控制措施提出建议;8路桥接驳过渡段,应分析桥台与路堤的变形差异特征,提出接驳段沉降协调控制的地基处理 措施;9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应分析评价拓宽部分新旧道路沉降差异特征,提出
17、预防或处理措施建议。5.5.3 桥涵工程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容:1分析桥位的周边建筑物分布、地形地貌、水文与地质条件及岸坡的不良地质作用,评价桥址的适宜性和桥台、岸坡的稳定性;2根据任务要求提供跨河桥水文资料、河床冲刷情况及河床物质组成;3分析地层岩性分布、河床冲淤变化趋势、地下水埋藏条件以及地基岩土的工程性质,并根据 地基土冻胀深度,提出基础埋置深度和持力层选择建议,提供地基承载力及沉降验算参数;4当存在具有水头压力差的砂层、粉土地层时,应评价产生潜蚀、流土、管涌的可能性;5桥梁墩台明挖基础及地下箱涵通道等地下工程,应提供边坡稳定性验算参数,提出施工时地 下水控制、岩土体支护与对相邻建筑物、管
18、线监测建议;6当采用桩基础时,应符合本规定条要求;7当采用沉井基础时,应包括下列内容:1)提供沉井外壁与周围岩土的摩阻力;2)在河床、岸边施工时,评价人工开挖边坡对岸坡稳定性的影响;3)阐明影响施工的块石、漂石和其他障碍物,分析沉井施工对邻近建筑的影响;4)评价沉井地基承载力;5)提供相关处理岩土参数,提出沉井施工问题防治措施的建议。5.5.4 涵洞工程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容:1分析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天然沟床稳定状态、隐伏基岩的倾斜状态、不良地质作 用和特殊地质条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提供设计施工所需岩土参数;2分析涵洞及附近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富水性、地下水位及变幅,提供含水层的渗
19、透系数等 参数;3地基为人工填土时,应评价其适宜性,提供承载力值,对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进行说明,并提出相应措施的建议。4评价施工方法的适宜性,对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相应措施的 建议。5.5.5 隧道工程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容:1分析断裂构造和破碎带的位置、规模、产状和力学属性,划分岩体结构类型,分析地下水对 隧道工程的影响,任务要求时预测隧道的涌水量;2划分隧道岩土施工工程分级及围岩分级,评价地基及围岩的稳定性、均匀性;3对隧道施工工法提出建议,并评价其适用性;4当采用矿山法或盾构法时,施工评价内容应分别符合本规定6513条或6514条要求;5分析评价进出
20、洞口、竖(斜)井、导坑、横洞等辅助通道的工程地质条件及岩土稳定性;6分析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防治措施和监测建议。室外管道工程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容:1对穿越河床、岸坡或存在不良地质作用的地段,应评价其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分析管线产 生沉陷、不均匀变形或整体失稳的可能性,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和监测建议,提供防治所需设计和施 工岩土参数;2明挖直埋管线应根据埋置深度、沿线地面建筑或地下埋设物位置、岩土性质及地下水位等条 件,分析明挖直埋的可行性和基槽边坡的稳定性,应提供基坑支护方案,提供稳定性验算、支护设 计、降水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基坑开挖、施工降水对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做出评价;对可 能产
21、生潜蚀、流砂、管涌和坍塌的边坡提出降排水、支护或放坡措施建议;3顶管、定向钻施工工程应分析穿越段地层岩性变化、富水特征及其影响,提供设计所需参数 及工作井与接收井地下水控制、支护措施建议,对顶管、定向钻施工实施可行性做出评价;4判定环境水和土对管道和管基材料的腐蚀性,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5.5.7 给排水工程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容:1给排水管道工程评价应符合本规定556条要求;2给排水厂区附属建筑物评价应符合本规定4.5节要求;3对荷载较轻的贮水构筑物,应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工程运营及空载状态时的影响,并提出处理措施和建议;4对取水、排放口的地基稳定性、承载力和变形进行分析,提出防冲刷措施和监测建议
22、;5应根据拟定施工工法,如明挖、沉井等对泵房的地基稳定性、承载力和变形特征进行分析。5.5.8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容:1地下管廊线路工程评价应符合本规定556条要求;2应分析地下水对综合管廊施工期和使用期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地下水浮力作用对综合管廊 工程的影响,并提出抗浮工程措施建议;3根据沿线地下设施和障碍物专项调查报告,分析其对综合管廊设计和施工的影响,以及综合 管廊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4对管廊工程结构物、周边环境、岩土体变形和地下水位变化等提出监测建议。5.5.9 城市堤岸工程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容:1分析堤岸沿线各地段的地形、地貌、地质、地层特征,分段分
23、析与评价地基土工程性质和均 匀性,提供各层地基土的承载力和变形参数、土压力计算和岸坡稳定性验算等设计和治理所需的岩 土参数;2根据河流水文条件评价沿线岸坡稳定性和侵蚀程度,对堤岸结构类型和构筑物基础埋置深度 和防腐措施提出建议;3根据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排补关系,分析施工和使用期间地下水的变化趋势;4分析产生流土、管涌的可能性,提出防治措施建议;5对存在采砂活动或不良地质作用的地段,应评价河槽形态发展趋势及对岸坡稳定性的影响, 提出整治措施建议和防治设计施工所需岩土参数;6对各类堤岸结构宜采用的基础形式以及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7提出工程施工监测建议。5.5.10 城市步栈道工程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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